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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政府购买服务需注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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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近日举办的“中国第一侨乡广东江门名优商品展销会(成都)”上,参展企业参展商品的来回运输费用由政府买单。这是政府服务、扶持企业发展手段上的深化,用现在比较流行的词句来描述应该算得上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点和创新点。江门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有序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在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慈善福利等方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现代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而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给社会享用,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形式,也是政府职能转换的必然要求。可以预期,政府越精简,政府职能越精练,政府需要购买的公共服务就越多,财政在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就会越来越大。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2011-05-09):2009年阳光社会事务中心刚成立时,广州市越秀区政府尝试性付给它28万元,用于购买建设街的社区自治服务。随后两年,中心获得了市、区两级财政超过500万元购买项目,专业社工由5人发展到40多人。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和增速都不容小觑。问题是,相对于快速增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如果不能在程序上加以建设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有可能成为官员寻租的又一土壤。比如,将必须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泛化成任意的购买服务;将本来应按照法定程序采购的变为暗箱操作等。
! `9 T6 ]8 ?% c  搜寻众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义,我最欣赏的是如下一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政府机关及公共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采购目录,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合同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完成,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由此看来,在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之前,制定《江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并发布相关采购目录应是当务之急。我不像一些人那样担心弱小的社会组织无法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反而觉得,只要程序公开、透明、法定,社会组织就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快速壮大,反之,社会组织就无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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