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8日! D+ m! F3 C' ^4 b& K1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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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7 p2 T1 W/ @2 ]9 |
6 M% h. Z2 e+ |) R/ M0 R6 i' K 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7 \7 n0 p- ^) y
! O; r1 n% f/ C1 H5 Y3 v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月25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以赞成139票,反对7票,弃权11票获得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可谓字字珠玑,法律界期盼已久的社区矫正终于被载入刑法。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文本中,从法律意义上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的成功经验,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化刑罚文明潮流。在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确立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C7 Z1 f1 ~0 k5 b _, O
/ g2 M5 D& _: d W( B7 S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社区矫正的通过,解决了令司法界长期头疼的社区矫正法律依据问题,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的重大标志,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为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且对于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希望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加快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完善现行社区矫正制度。9 N% a. g% h' N8 D, q& \$ ]9 n9 B
6 T" V2 {+ S5 Z! q 社区矫正就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9 n, V. b5 o5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