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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博客 9 i; S+ Y$ a. {9 d# K&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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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举措试水少年司法制度改革6 V+ F9 G3 N# ~6 q# U; V7 O: j- \
& c! \& S# s& z5 O& a4 t: c) z8 O 如何帮失足未成年人找到回归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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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磊 本报通讯员 黄海悠' u' v8 }& s- L" `7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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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会调查、实行前科消灭试点、司法社工介入帮教……近年来,一系列旨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举措不断试水少年司法制度改革。2010年8月14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着《意见》的出台,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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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联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犯罪研究》编辑部、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及南昌市公安局,在江西省南昌市共同举办了“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专题研讨会”。研讨会上,与会者将关注的目光聚焦在了配套工作体系建设上。# ~; k: I" {$ |; j; b. a
9 p' W: W5 Y# Y5 F+ I2 G, t4 b 少年司法机构期待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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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0 [- Z8 y; o1 G 《意见》提出,要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小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具体工作内容采用不同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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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这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此后,一些地方在少年司法专门机构的设立方面也相继进行了改革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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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D2 j3 K e5 P5 p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表示,少年司法“一条龙”体系发育不均衡、地区发育不均衡,这是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存在的软肋之一。他强调,少年司法“一条龙”的基本要素可以概括为六个字 “专办、均衡、衔接”,做到这六个字,才是真正的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意见》的颁布仅仅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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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8 v" }* ?. p% `4 u. L2 X; m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成谈到,少年司法机构专门化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需要公、检、法、司同时专门化,目前,各部门专门化的步伐很不一致,离专门化距离还比较远。& |+ ]% W! O& H: |(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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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认为,因为配套体系涉及多部门的合作,所以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协调部门,无法同时在多个部门推动。《意见》规定了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这是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举措,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组织、监督、协调的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司法配套工作体系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 {: i; i6 k2 j+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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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应该牵头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共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总结经验。对于工作不满意的,予以督促改进,每年对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少年司法工作进行考察,并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4 N2 R0 L3 \( n3 V o
/ j1 i1 O2 P* {. m" \, B: d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金鑫认为,应改革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工作,形成配套、协调的工作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应组织专门的预审、起诉、审判合议庭机构,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讯问、审查、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应当对其成长背景进行考察。未成年犯管教所要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积极挽救、教育未成年罪犯,促使他们转化为守法公民。应当建立从分押、分管、预审、批捕、起诉、审判、辩护、改造到帮教、安置等各环节、程序的配套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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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6 n: C, Q* R5 f( b7 e" P 在完善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制度方面,金鑫建议,应尽快制定《未成年犯管理教育条例》、《回归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以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改变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帮教、复学、就业安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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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a' k$ m8 m, T% d2 D) q1 [ 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 J1 ?& K1 f+ M' [; Q# E
3 R$ |+ q* `% w+ d- {& S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因此可塑性较强。对于失足未成年人,理论界不少声音提倡,应尽量少适用羁押刑,这样有助于更好地让他们回归社会。" o6 [% u8 @ D& h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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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降低批捕率是少年司法改革的瓶颈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只有在刑事司法制度上游引发重大变革,才能为下游作准备。此外,他还提到,是否可以考虑对未成年罪犯适当增加非监禁刑的比例。4 j" ^9 \! h, M/ [+ {! d. ~#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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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认为,可以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扩大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另外,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参与诉讼时,可考虑由社工、教师、志愿者等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可考虑推广分案审理、轻刑快审制度,以利于司法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特殊保护上。“对于法律依据不明确,但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宗旨及和谐社会发展要求,且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可在依法、有序、统一管理下予以确认或规范。”赵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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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该如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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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走入歧途的孩子需要社会伸出温暖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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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离不开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而社会工作专业尤其是司法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其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可能。”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席小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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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席小华介绍,2009年6月,首都师范大学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开展了“与法同行―社会工作介入少年检察工作综合研究项目”。2010年3月,他们又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合作开展了“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专业化调查评估及帮教矫正项目”。2010年10月14日,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正式宣布成立。该中心力求在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更加科学、专业、规范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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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各个政法部门协调配合外,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尤其是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过程是必要而急迫的课题。”席小华说。' ] T% i3 B0 H. S6 @" ]
# Z% x1 u+ ?5 j! [' |& A( y 姚建龙认为,中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以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为主体的少年观护体系,由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和完善的志愿者队伍,分担少年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少年司法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价值诉求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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