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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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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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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琴/张培忠
【内容提要】 自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广泛开展,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制度。很多省市采纳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推社区矫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如何厘清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效果。本文通过分析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关系
    作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兼具维护公共安全和帮助罪犯复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使命。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在于: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惩罚的震慑性;需要对罪犯的罪行做出司法处置,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基本权益。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借助社会力量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教育改造运动,具有社会帮扶的性质。动员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是其本身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是在我们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之下进行的。无论社区矫正的立法、监管、执行,还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形式,都由我国国情所规定。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作为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在惩罚的同时,如何借助社区和社会力量,实现服刑人员的犯罪预防与人性复归,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重要课题。厘清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对于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积极介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个“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源起于西方,目前已被联合国有关规则、宣言所认同。联合国的许多刑事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如今,社区矫正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自2003年7月始,我国逐步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底,社区矫正试点遍及全国25个省(区、市),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案,同时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执行程序,争取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1]
    作为我国社区矫正首批试点地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工作制度和部门联系制度。山东省在2004年8月,适时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立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试点原则。截至2006年5月底,全省在济南、青岛、枣庄的28个县(市、区)、281个乡镇(街道)开展了试点工作,先后共接受矫正对象2697人,已解除矫正520人。在矫正期间,矫正对象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到2007年,社区矫正扩大到全省17个市,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全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全省许多地方正在继续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行刑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被世界各国广泛接纳和采用,不是偶然的,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观念转变。现代刑法价值观认为,刑法不仅具有刑罚功能,还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行使和人权保障功能。在刑罚执行上,应当把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统一起来,实现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因此,刑事处罚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刑罚政策与非刑罚政策(包括保安处分),前者通过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后者通过非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种类轻缓化,处罚轻刑化,刑罚教育改造的社会化,使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社区矫正应运而生。[2]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通过社会力量的介入,使服刑人员不与社区和家庭产生隔离,为日后回归社会、融入社区提供了条件;国家还可以减少资金投入,节约社会成本。
    有关研究指出,[3](p27)社区矫正的关键,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将矫正作为最终价值。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落实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执行工作,更是一种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社会工作,即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只是前者为主后者为从。“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恢复社会功能,真正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人性复归,成为善良的社会一员。[4]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因。而现在的调查研究显示,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不是构成犯罪的根本,而是其背后深刻的原因,尤其是与社会联结的偏离、失衡和中断,致使他们的社会功能丧失或缺损才是根本所在。因此必须把监狱和犯罪者放在社会环境中考虑,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应帮助他们扫清复归社会道路上的障碍,这是社会的责任之所在。
    问题的关键在于社区矫正如何有效实现惩罚和矫正的双重职能。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如何既有效实行了刑罚又有效实行了帮助,从各地实践来看,完全做到这一点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社区矫正模式有待突破。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基本上是在社区矫正小组领导下,由司法局或下属的司法所具体执行。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执行。虽然能够保证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也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规定了释犯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时间要求,但是司法机构与社区缺乏横向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明显不足。由于社区发挥作用的有限性,在具体执行中,社区矫正往往成为单纯的司法活动,与惩罚和矫正兼具的社区矫正目标产生了不小的距离,在这一模式下,社区矫正实质上成为司法矫正,[5]其应有的帮助教育功能难以真正实施,直接影响到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重新回归社会的归属感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及提升。要突破这一模式,除了通过立法确定社区矫正的性质和权限,关键问题在于要实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
    如何实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执行机构中工作人员的多样化,以及他们与社区保持的密切联系,有助于实现有效联结。资料显示,[6](p103-122)在大多数国家,并没有以“社区矫正”命名的、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准专业人员、志愿人员。专业人员是指受雇于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指缓刑官或假释官。准专业人员是指接受过一定的正规训练、领取薪水、承担正规义务和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矫正工作的人员。他们一般来自当地社区,具有与犯罪人相同的社区和文化背景、生活方式、语言、道德观念、兴趣爱好和社会经济地位,其中有的人就是刑释人员。志愿人员指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服务的社区居民。聘请志愿人员是国外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特色。他们一般是居住在社区中的居民,包括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人员、宗教人士等。志愿人员参与自己社区的矫正工作,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三类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和作用各有侧重。专业人员具有法律资格,主要承担执法负责。其他人员来自当地社区,在帮扶上发挥主要作用。从中可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多样化有助于明确的职能分工。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时间不长,加上中西方政治体制、文化背景的差异,在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联结方面正在进行探索。已有的实践是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很多地方成立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组建了以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为主体的社区矫正队伍,社会工作者成为矫正队伍中的一员。采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开展“一对一”帮扶,成为探索时期的特色。从长远来看,发展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推社区矫正实践,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是突破目前的矫正模式,实现我们自身特色的有益探索。
    社区矫正的成效如何,一个关键的指标是矫正对象的重犯率。“什么有助于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行为”,是当前社区矫正实践中必须思考的首要问题。社区矫正首先是刑罚执行,惩罚性和威慑性自不待言;同时,社区矫正必须发挥矫正帮扶的作用。只有实现了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和社会资源联结,才能使社区矫正目标落到实处。如何使社区矫正惩罚和预防兼具、改造和帮助兼容,而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介入,为其提供了一条积极的探索途径。
    二
    社会工作是在专业价值观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作为专业的助人活动,它可以为工作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给予心理支持、促进能力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平等而不是利己、控制,是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社会工作的这一特质,对改变服务对象的不利情况非常重要。因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身处困难境地,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没有来自社会的平等对待和人本服务,其自身的潜能难以唤醒、社会功能难以修复,“赋权增能”和“助人自助”的目标就无法落到实处。目前,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广泛运用到学校、司法、医护等工作领域,服务对象众多,其中包括了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公众视野中一直是一个“异类”。其自身的特殊标签和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把他们隔离在社会之外,也加剧了他们与社会的对立。以往的监狱等设施内处遇,尽管也有帮助教育的职能,但由于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其职能的发挥没有基础。缺少社会认同与社会资源的刑释人员,在面对困境或诱惑的时候,很可能重新犯罪。社区矫正的施行,是打破社会隔离的尝试。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人员与社会和家庭保持联结,形成了改造和教育同时进行的基点,这样的情形势必要求社会工作发挥独特的作用。
    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介入,属于矫正社会工作的范畴。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到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7]显然,社区矫正是一种社区内处遇,运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而如何运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推动社区矫正,则是司法实践的尝试,也是社会工作的探索。从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问题日益彰显。因为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一)社区矫正作为司法活动,社会工作人士在其中如何定位,其职责和权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如何与社区矫正的司法性质相结合。(三)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的关系格局如何建构。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实践和社会工作的开展。
    以上问题从实践中产生,也通过实践尝试解决。根据专门的研究,[8](p165-166)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已经把社会工作者或司法社工广泛运用到社区矫正实践当中。北京在18个区县成立了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并按照1︰20的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配备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帮困解难等辅助性的矫正工作。上海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独立运作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并在19个区县设立服务分站、招聘了450名社会工作者,下派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对总站和分站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江苏省司法厅直接面向社会招聘了1000多名社会工作者。上海、江苏、浙江还广泛发展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上海组建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广泛发展了一支5000余人的志愿者队伍;江苏省司法厅与团省委、省志愿者协会联合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活动,现已招募志愿者近4万名,与服刑人员基本形成1:1的比例。
    目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两大部分:(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也可以称为“社区矫正官员”或者“社区矫正官”。(2)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也可以称为“社会人员”。他们是辅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具体可以分为下列3种类型:①社会工作者,即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业人员。②合同制矫正工作者,即通过订立合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兼职专业人员。③社区矫正志愿者,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自愿无偿地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社区居民。第一部分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第二部分人员不具有执法者身份和公务员地位。
    从中可以发现,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化力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帮扶解困的辅助性矫正工作,其专业理念和方法的恰当运用,为服刑人员改恶从善、恢复社会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积极的探索,以执法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辅助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逐渐运用到矫正对象的个案矫正、心理辅导、社会帮扶等环节中。这种发展动向非同寻常。长期以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要求,公安机关一般履行对罪犯的必要监督,而未能承担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职责,这样不利于罪犯改过从新,更好地适应社会或重新与社会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填补我国刑法对社区执行规定中的不足。如何对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和改造,上海市有先进的经验。[9]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承包矫治对象的形式来适应个别改造的需要。在监狱中,干警对罪犯的个别谈话主要着眼于遵守监规纪律、提高生产效率以及罪犯思想不稳定或其个人与家庭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犯罪当事人的个别谈话主要围绕着如何避免重新犯罪等相关问题。罪犯在社区,已经取消了将他们与社会隔离的屏障,因此,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有针对性的工作。“社区矫正”的提法本身,正是凸显了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重要性。
    但是,社会工作力量在现实中发展不平衡,介入社区矫正的深度和广度存在地区差异。作为一种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如何契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又能够发挥帮助人恢复社会功能的作用,成为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共同面对的问题。
    三
    通过上述分析,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可以初步进行如下界定:
    第一,从二者的定位来看。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会工作是一项助人的事业。二者有明确的区别。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它包含了对罪犯的惩罚功能,这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社区的社会工作有本质的不同。社会工作从宏观上来说,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制度,其职能是帮助弱者和有困难的人群,缓解他们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因社会变迁和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从社会工作实践的角度来说,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以服务对象为本。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不但提供救助和帮助,而且关注服务对象能力的发展即所谓“赋权增能”,力图通过增强受助者的能力使其更有效地面对困难。[10]因此,社区矫正首先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格性,承担惩戒的功能。它要求执法主体具有严格的执法资格,刑罚执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社会工作贯穿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承担帮助、教育的功能。它要求工作者具备专业理念和专业方法,通过帮助和服务实现工作目标。
    第二,从二者的功能来看。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存在互补和交叉。社区矫正除了履行刑事执法活动中的惩罚和改造功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提供对罪犯的帮助和服务。这项功能需要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力量介入才能完成。社会工作特有的助人理念和专业方法,实现了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教育帮助功能上的互补和交叉。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运用专业资源在社区为罪犯提供特别的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注意保持自己的工作,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同时,尽可能使犯罪人和犯罪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得以恢复,重新塑造社区的安定环境。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料,[11]北京市海淀区众多大专院校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海淀区矫正办以“结对子”的形式安排大学生志愿者走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中,开展帮教工作;组建了由北大法学院、社会学教授、心理学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及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辅导;聘请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科技大学等院校的专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辅导教育。
    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要避免罪犯在社区中的重新犯罪,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使罪犯在社区中能够正常地生活,并融入社区的生活之中。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充分发挥帮助教育的作用。
    第三,从二者的工作主体来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人员,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的工作主体是社会工作者(司法社工)。二者在理念、资格、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上存在差异。司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刑罚执行过程,在惩治的同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等等。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没有执法资格,根据专业理念和方法为犯罪人员提供物质帮助、心理帮助和社会帮助,助推他们与社会的联结。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双方是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关系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而界定二者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总之,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越来越需要加以确定。尽早在观念上进行厘定分析,有助于实践的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李愈,袁定波,张侃理.司法部正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DB/OL].新民网,2009-04-04.
    [2]屈耀伦.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学,2006,(10).
    [3]但未丽.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张凤军.日本社区处遇概况简评[EB/OL].http://www.sls.org.cn.2007.10.26.
    [5]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6]郭建安等.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
    [7]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8](中方主编)王珏,王平.(加方主编)杨诚.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法律出版社,2008.
    [9]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制论丛,2003,(3).
    [10]王思斌.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新取向[J].学习与实践,2007,(3).
    [11]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多角度多层次的教育方法[J].人民调解2008,(11).^
转自《行政与法》(长春)2009年8期第21~24页
【作者简介】孙静琴,女,山东济南人,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社会工作教研室副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08年访问学者,山东 济南 250101;张培忠,男,山东兖州人,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山东 济南 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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