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P6 T, Z0 @* R. m) W2 ? 社区矫正就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 Z# k5 w( J7 L% L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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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做好社区矫正,使确有依法从轻情节的罪犯在社区进行教育矫治,对于罪犯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 v- ~$ j9 ^) i( g+ d/ r! j1 B+ V4 r! ]" o, W
当然,《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只是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内容相当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许多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法律性和制度性障碍,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健康顺利发展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r- R( i7 ^: h0 g) ~8 M* {/ g
& S+ N8 @* k* _) k1 t; u9 g 除此之外,建立一支以专职社工和兼职志愿者为主的社区矫正辅助工作队伍,也是是十分必要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广泛参与,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将自愿的帮教活动与强制性的执法活动有机结合,可以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刚柔相济的特点。因此,要多渠道、多层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注重发挥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亲属的作用,提高社区矫正效果。建议政府用出资购买民间社团服务的方式,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如上海就组建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会服务站),由政府出资购买矫正服务。 $ C) ?2 p0 K9 @( a! N8 q4 v G4 d, V- i, C R
一言以蔽之,社区矫正被载入刑法意义重大,社区矫正立法还需要继续给力,社区矫正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大有用武之地。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