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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未成年人遭性侵 小心保安和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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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珠区法院统计分析了该院从2011年至2014年11月近4年来审结的50宗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案,发现存在一系列共性特征。如被告人多利用家教、保安等特殊身份作案;外来工子女和残障弱势未成年人更容易成性侵对象;被害人因忍气吞声往往多次受害等等。
      校园保安猥亵学生
      2011年至2014年11月期间,海珠区法院审结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共50件。据悉,这些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主要以强奸罪为主,共26件,占全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52%。猥亵儿童案件12件,强制侮辱、猥亵妇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妇女)案件4件,涉未成年人的组织卖淫等案件8件。

      海珠区法院统计发现,上述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利用其自身职位便利或与未成年人熟识的条件,在取得未成年人信任的基础上实施性侵。如男子刘某曾以补课为由,将其家教的学生阿红骗至家中,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阿红的拒绝和反抗而未能得逞。在此期间,刘某动手殴打阿红,致其身体多处受伤。
      另一宗案件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阿晴及其他工友聚餐饮酒后,将阿晴带至宾馆,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更恶劣的案例发生在校园,被告人朱某在某中学保安亭内值班时,乘学生阿丽、阿芳到保安亭内打电话之机,竟采取摸胸部的方式对上述两名被害人进行猥亵。
       电脑游戏引诱八岁女童
      海珠区法院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幼童、残障未成年人等弱势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自保能力,在社会关注以及家庭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往往更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目标。
      例如赵某涉嫌强奸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一案,直至被害人怀孕之后才被发现。另一案中被告人郭某为满足个人淫欲,利用邻居8岁女童阿婷到其家中玩耍之机,以让被害人玩电脑游戏作引诱,对其实施猥亵。后郭某又多次以上述方式引诱被害人阿婷。
        超10 %案件通过网络引诱未成年人
      由于未成年人的警惕心理不强,防范意识不足且好奇心严重,普遍对现代通讯工具例如Q Q、微博、微信、陌陌等交友通讯软件兴趣浓厚,对在这些网络媒介中认识的陌生人也没有防备意识,致使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海珠区法院统计发现,上述50宗案件中,超过10%的案件犯罪分子是利用微博、Q Q将被害人约出后实施犯罪的。例如13岁的小敏与被告人阿丁通过互联网认识后多次相约外出。其间,被告人阿丁将小敏带到超市的楼梯间处,以在互联网上散播其裸照为由进行威胁,对其进行猥亵。
       多次受害不敢说
      海珠区法院还发现,部分犯罪分子为了满足自身变态心理需求,利用下催情药、安眠药等药物,实施多次犯罪或者针对特定对象连续犯罪。再加上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遭遇犯罪分子的恐吓威胁之下往往选择忍气吞声,犯罪分子更加变本加厉,使未成年人多次受害,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
      例如该院审理的关某涉嫌强奸一案,被告人关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女孩阿萍。两人在外省老家见面后,关某以带阿萍到广州学习电脑为借口,将阿萍带至广州,多次以将阿萍一人丢在广东对阿萍进行威胁、并以此强迫阿萍服下安眠类药物,在其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阿萍因此而罹患分裂样精神障碍。法院最终判决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海珠法院还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多发生在一些出租屋、小型宾馆、小区地下室,这些区域往往处于社会管理较为松散的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集中,人口信息复杂,管理缺位,家长监护不足。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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