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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工帮教失足未成年人助其回归社会专家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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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怪咖刘怡洁 于 2013-5-24 09:52 编辑 . j$ O8 G, u/ S, m" `2 ]- R6 L4 _/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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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3 14:30   来源:北方网  作者:朱磊
  “还记得我吗?一个在痛苦不堪的时候被你们拯救的女孩,或许你们忘记了吧,毕竟你们帮助了那么多的人。在我的人生即将留下阴影的时候,你们的关心,像微风一样吹走我心中的尘埃;你们温和的微笑,像一缕阳光温暖了我孤独的心;你们开朗的话语,让我重新找回自我;你们平易近人的态度,抚平了我心灵所有的伤痛,赶走了所有的阴霾。”这是一名曾经失足的少女小晴(化名)写给帮助过她的司法社工的感谢信。
  随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司法社工,这一承担着帮教不良行为青少年工作的职业群体正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司法社工挽救“迷失的心灵”
  李涵任职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是帮助过小晴的司法社工之一。同事和被她帮教过的孩子们都亲昵地称呼她“大涵”。说起自己的角色,李涵无比自豪:“我觉得自己从事的工作很有意义,能够帮助那些曾经误入歧途的孩子重获新生是我感觉最快乐的事。”
  小晴的案例至今让李涵记忆犹新:
  小晴两岁时父亲去世,由于家里孩子多,这个失去了顶梁柱的家庭顿时陷入了困境。家庭的贫困让小晴过早地品尝到了生活的艰辛和人情的冷暖。小晴还记得,小时候因为自己没有父亲、没有哥哥,总是受到别人的欺负。这些经历让小晴的性格变得越来越坚韧,同时也在她幼小的心灵里埋下了自卑的种子和对现实的仇恨。好强的小晴学习努力,成绩很好,但生活的困窘让她一时萌生了“快速致富”的念头。最终,尚在读书的小晴将手伸向了别人的钱包,盗窃了4000多元。
  案发后,小晴懊悔万分,甚至觉得没脸活在世上。就在这时,受检察院的委托,司法社工来到她的身边。
  “在与她的接触中,我与她一起回顾了她成长过程中的苦与乐、对与错,挖掘她此前没有意识到的自我认知,与她讨论人生的目标与意义,教育她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并鼓励她重新振作起来。”李涵回忆说。
  随后,司法社工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小晴的社会调查报告,检察院最终对小晴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而通过与司法社工的交流,小晴的心态也变得积极向上,后来小晴毕业后顺利地找到了工作,每月有了稳定的收入。
  “通过这一案例,让我对司法社工的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司法社工专业力量介入的目的,不仅仅是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参考依据,更重要的是他们专业的工作方法和真诚的交流,可以使失足未成年人真正体会到平等、尊重、倾听、交流,帮助他们重塑自我,更好地回归社会。而这恰恰是我们办案的终极目的。”负责办理小晴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程晓璐深有感触地说。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嵇昆梅表示,社工介入少年司法领域是一种优势资源的整合,对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水平大有裨益。
  社会调查试点工作彰显成效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少孩子是因一念之差而误入歧途。
  长期从事社会工作研究的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席小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的智力和体力尚不健全,无法以其个人之力去独立面对来自生活的风险与危险,这就需要孩子周围的人务必对之加以细微的关照,随时帮助孩子解决成长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与困惑。不幸的是,很多孩子无法得到良好的社会支持,于是各种风险因素最终转变成危险因素,导致孩子实施了犯罪行为。
  为了帮助那些曾经迷失的孩子重新回归社会,2010年7月,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正式成立。据介绍,迄今为止,中心的司法社工们已经帮教了1000多名涉嫌犯罪的孩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为了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效推动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提升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探索社会调查工作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衔接机制的形成,实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目标,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委托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于2012年开展了百例社会调查试点工作。
  席小华介绍,社会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目的在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
  据了解,试点工作自2012年6月起至2012年12月已介入120例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服务贯穿于涉嫌犯罪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之始终,在进行社会调查的同时还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服务。承担这一职责的就是中心的司法社工们。
  “在以往的社会调查工作中,工作重心大多在检察院阶段,在公安及法院阶段涉及较少。百例社会调查试点工作的开展,使社会调查工作从检察院阶段向前延伸至公安侦查阶段,向后延伸至法院审判阶段,社会调查工作更加完善,从公安机关开始委托,直至法院审判阶段结束,真正做到了未成年人案件公检法一条龙联动机制。”席小华说。
  社会调查期待获得更多支持
  在肯定社会调查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席小华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社会调查工作尚未得到社会各界的全面了解和认可。”
  席小华说,社工在向涉罪未成年人家属或朋友进行社会调查过程中,曾出现对方对社工身份表示质疑、不配合的情况。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工作,由于案件在这一阶段比较敏感、特殊,调查对象相对较为谨慎,不愿向社工提供具体信息或者直接拒绝。当这样的情况出现时,社工尝试向司法人员寻求帮助,希望司法人员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朋友提前告知社工的工作内容,使对方予以配合。但在部分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此并不配合,因此导致有的社会调查工作无法得以顺利开展。
  “由此可见,尽管社会调查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并且有所成效和收获,但社工的身份及工作并没有得到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了解和认可,这也给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难度。”席小华说。
  此外,席小华还担心地表示,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自身权益缺乏法律保护。
  “专业机构在介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尚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这使得社会调查员的自身权益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在目前开展的工作中,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告知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正是由于社会调查员在向法院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对该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风险评估为高度,法院才对其作出了较重判罚。尽管最终并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此次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我们对于有关专业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法律保护问题的反思。专业机构介入司法程序开展工作,是一个双向服务的过程,既为涉罪未成年人个体及家庭提供认知行为调整、心理疏导等服务,也为司法机关提供处理案件的参考依据。在此过程中,如何保障社会调查员自身的权益不受到侵害,从而使工作更好地开展和完善,需要相关部门的认真思考和相关法律的确立。”席小华说。; I4 G9 D, `  g  a( e
原文链接:http://health.xinmin.cn/jkzx/2013/05/23/20398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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