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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 前科封存难除涉罪未成年人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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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暮天音 于 2013-2-24 11: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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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1 \6 X3 ]3 D  B5 A1 ^' n       2013年02月23日 12:33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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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娜
8 |+ Q! |% {4 {       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17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慧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据法律规定,对王慧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这是2013年西城区检察院首次启动对首例不起诉案件的前科封存程序。
* I  e/ ~* T1 m& a$ [      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在北京市部分区县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有效执行,但也遭遇到法律执行难点。
6 o% ^! V8 `' B) @" z1 r: |       不能“想查就查”  细则须明确 4 h0 ]4 g- i: D# T5 M' O- ]
       2011年3月31日,17岁的王慧和男友仅因一名男生看了自己一眼,就对其进行殴打,王慧掏出水果刀将对方右耳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之后,两人被抓获归案。
5 g: H3 C% ^+ ^2 G$ q6 y      王慧案件移送到西城区检察院之后,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情形,把她安置在“新起点”仁助实践中心接受考察帮教。在此期间,王慧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错误,非常悔恨。
6 G7 f) Z8 r7 B      负责对王慧进行专门心理辅导的司法社工安娜告诉记者,当王慧得知自己在考察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能就不用去监狱时,她最担心的就是“人家知道了这件事,会怎么看她。”
9 M- n- H- F' x! Y4 X      记者在西城区检察院档案室看到,王慧的案卷被放在了专设档案柜内,与存放其他普通卷宗材料严格区分,由专人整理维护,并启用了特殊编号。 5 l. U- v% @& ^( l6 c7 p( I" d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9 }8 v# d" O& u5 H
      但王慧的妈妈还是有点担心:“真的不会对孩子有什么‘后遗症’吗?” 7 m& u+ o0 m( P7 z
     “王慧家长的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目前新刑诉法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相关办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彭燕告诉记者,此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对犯罪记录如何封存,需要进一步明确。 4 w8 l5 V3 i: L
      她表示,封存的内容、封存的范围、封存的效力等方面目前法律规定都不是很清楚。另外,犯罪记录封存后,适当的时候要开启,但现在开启的条件和标准,也没有细则。 / y1 T/ G' I- i1 W
     “再比如,犯罪记录封存同样需要监督。”彭燕说,检察机关应该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单位履行保密的情况、查询所得信息的使用是否在规定范围等进行监督。
2 |( j* E: s( v6 r" t4 E" \      记者还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问题亟待解决。如我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教师等职业,但相关法律,如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并无相关规定,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予以明确。
5 V* _0 h% k2 H! L      相关配套制度亟待建立
2 s3 |2 \7 B- F     尽管王慧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档案也被封存,但她还是被原就读的职高“劝退”,不得不转学。
" B0 K2 `- M2 k2 u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王慧的办案检察官赵颍发现,即便是仅有被刑事拘留记录,涉罪未成年人也会很快被学校劝退或被用工单位摈弃,“标签”早在刑事有罪判决之前已经贴上。社会公众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读书、就业的歧视及排斥态度,也成为该制度推行的瓶颈。
$ Q: B& \1 z7 @: J2 K  o      据介绍,现实中,尽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都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保管,但遇到就业、参军或一些资质考试时,有关单位、机构要求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无犯罪记录证明。
7 Q3 v  b" I3 o; j! {     “实际上,司法机关能做到的仅仅是不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而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蕾说,目前不能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也就是间接暗示了该人有“情况”。
- ^+ P: _+ o+ f: w# `      宋蕾建议,解决这一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硬性规定”:一方面就是否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就刑法修正案(八)所确立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出台配套制度,以免使前科封存流于形式。 * n; ?) N" J) v# P' Y( T
     “前科封存制度是一项需要司法、行政、党政等部门综合治理的工程,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孤掌难鸣。”宋蕾告诉记者,悔过自新的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仅仅依靠犯罪记录封存是远远不够的,比制度文本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制度运作的完善与社会观念的更新。   w( J6 o' g3 A8 `. o
本报北京2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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