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的成本与筹款伦理
/ c8 G( Z, Q- v6 ?/ i 钟晓慧 发表于2012-11-07 04:594 \: L8 a$ N) t7 ]$ i
+ N* P, G6 x% g9 j. _ 施乐会是一个网络慈善平台,今年4月,它探索开展“有偿社工”模式,即由社工走访受助人员,先行垫付所需善款;然后在施乐会平台上发布受助对象的信息,进行网上募捐。最终募得的善款在扣除垫付款和走访费用后,捐款者可以选择是否将余额变为社工的个人报酬,但是报酬最高不超过善款总额的15%。这种模式是为了解决施乐会资金短缺、义工不断流失的问题,效果初见成效,仅今年上半年,累计募捐总额从去年年底900万元激增至2300万元,施乐会员工也由原来4个人增加至12人。- ~- o4 D& F: ]: k
但是,这种高效率的筹款模式引发巨大争议。一方面,网民质疑“每位社工可以从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为报酬”的做法有骗捐之嫌;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慈善公益事业是有成本的,例如美国是20%~40%,相比之下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笼统规定“行政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不是太高而是太低。
$ m6 d* J+ J: z5 D 我认为这两种代表性的声音触碰两个敏感话题。第一,公益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的是有偿劳动吗?实际上,除了志愿者,公益慈善机构的正式员工,包括提供服务的社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筹款人员等都是领薪水的。哪怕是志愿者,基于工作产生的食宿交通费也应该予以报销。通常雇员薪酬占机构行政成本相当大比重,捐款额预留多少比例用于支付这一成本,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过可以肯定,1988年出台的《基金管理条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已经不合时宜。5 X6 W) N9 B& ?* [
遗憾的是,在中国,不少公众和企业对公益慈善活动,仍然停留在做好事学雷锋的印象,认为不应该讲钱,资助方通常要求将捐款百分之百用于项目或者受助者。这就造成了许多像施乐会这样的社会组织难以提供有竞争力的福利薪酬,既请不起正式雇员,连志愿者也很难长期留住。在这个背景下,施乐会用激励的方法,即使有欠缺考虑之处,也应当体谅。* X4 P, d# I9 k9 c
第二,施乐会的有偿模式,不仅涉及机构雇员劳动是否有偿,还涉及另一个争议性话题:公益慈善机构筹款时,其筹款人员是否能够从中获得个人提成(又称抽取佣金)。需要指出的是,筹款人员获得提成与获得薪酬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募款与个人经济利益得失直接挂钩;后者更多与机构整体表现挂钩。换句话说,公益慈善组织的雇员获取报酬的具体方式需要斟酌。
( j* h: U8 X3 X7 P 个人从筹款中抽取提成的做法,在国际上历来备受争议,因为这不单是合法与否的问题,还有是否符合伦理的问题。在2006年举办的第四届国际公益慈善筹款业高峰会上,来自全球24个国家的业内人士共同发表了《国际筹款伦理守则》声明。这是第一份管理全球筹款活动的正式指引文件,目的是促进全球筹款人员和筹款活动的负责、透明与效率,里头明确指出“筹款人员无论是以志愿者、正式雇员,还是以事先商定合约的方式提供(筹款)服务,均不应该接受任何由募款所得的提成或者补偿”。美国专业筹款人协会(简称AFP)也认为,筹款提成是不符合伦理的筹款行为。
% U( p) L% n) O9 \& x. \ 筹款提成之所以被界定为不合伦理,主要原因是,一旦筹款人员的个人收入与筹款额直接挂钩,又或者在一定的筹款任务压力之下,组织或者项目本身的社会目的就有可能让位于个人经济利益和工作压力。例如,有可能为了争取更多善款而捏造受助者信息,或者用各种手段对捐款人施压,甚至接受来自有悖本组织服务宗旨的商业机构的捐款。一旦发生这样的事件,将会严重损害捐款人和受助人的利益,以及公益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国际筹款伦理守则》之所以提出该建议,就是考虑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网民对施乐会提出质疑是合理的。尽管在很多国家(例如美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筹款提成,也确实有不少公益慈善机构用这种方法激励筹款人员,但是已经有不少大型国际公益慈善机构(例如,救助儿童会和绿色和平组织)有意识地制定并且公布它们的“筹款伦理守则”。其中,是否遵守《国际筹款伦理守则》,尤其筹款是否提成是重要内容之一。
" `% N5 l. o; ^' D 不过,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提倡筹款需要讲伦理,会面临一定尴尬。中国目前还很缺乏专业筹款团队/人员这一事实且不谈,这几年公益界人士为了改善机构雇员低薪、人才流失、缺乏发展资金的状况,不遗余力传播各种常识,极力争取在修订条例时提高10%的规定,希望进一步改善公益慈善业的社会和政策空间。现在,公众与商业机构才稍微了解“公益慈善组织运营是有成本的,其工作人员劳动应该有报酬”,许多组织还在缺钱缺人的夹缝中想办法支撑。这时候说筹款要讲伦理,有点像劝一个三餐不继的人健康饮食、节食减肥一样。不过我仍然乐观,每一次争议事件的出现,都是普及公益慈善知识、厘清各种搅拌在一起的概念、培养公益慈善机构社会责任感的好机会,这本身就是社会健康成长的过程。9 i5 p1 d4 b) g/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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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博士生) P6 e' ]9 z3 P5 S$ n( s-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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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i |7 S2 M! {原文链接: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2/11/7/89163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