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为加强对聘用社工的管理,规范他们权利义务,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日前,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制订出台了《鼓楼区司法局社工聘用管理办法》。 聘用的社工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司法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调解、公证等辅助性事务工作的人员。此《办法》不仅明确解决了困扰司法局多年的规范用工和社工待遇保障问题,还对社工享有哪些权益和不得从事哪些事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B0 r- E1 B: O f
明确了社工的考核管理由局办公室和相关用人科室共同完成,并从社工的招聘、工资福利待遇、考核与奖罚及管理规定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克服社工招聘的随意性、盲目性;对社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年实行一次奖罚——工资福利待遇有所区别(每人每年福利待遇总体要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彻底解决社工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及以招聘容易解聘难的现状。 * {" O' _2 p5 K7 P C- s. e- T+ h#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