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胡艳辉 转贴自:湖南社会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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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 X' o. w1 E. w% m现实生活表明,一般“问题少年”大多数出自于“问题家庭”。也就是说,家庭的不良因素与未成人年违法犯罪的形成有着十分密切的因果关系。所以,减少“问题家庭”,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功能,对于预防犯罪,矫治罪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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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机制干预消灭家庭暴力
% v4 _- `. p6 m w1.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
/ w3 b) \( v5 R! s. N# O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身体暴力、精神摧残等手段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遭到一定程度损害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逐渐成为我国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也日益凸现。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触目惊心的血案,就是由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青少年犯罪而产生的。& D8 S* z3 ~3 V5 h2 H) |. M5 p* l
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培育、发展的第一场所。在家庭中,青少年学到了最初的社会生活技能、道德规范、行为习惯等。国内外研究证明,青少年的早期生活经验将深刻地影响其整个一生,当青少年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成长,其受到的负面影响毫无疑问将是深远的,很可能导致其踏上犯罪道路。8 ]0 {% F- F S. I! V7 a
家庭暴力,一方面容易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乃至漠视,当他们在家庭中难以获得亲情和温暖时,会到社会上寻找替代,由于辨别能力低和对社会规范的淡漠,很可能因此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同时,青少年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由于其心理上发育的不成熟,使得他们容易采用同样的暴力手段去反抗。从同父母言语对抗到行动对抗,发展到成为伤害父母和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制造者。据有关调查统计,近年来中小学生犯罪不断上升,犯罪形式多样,手段恶劣。中小学生犯罪,首先是报复自己的父母。有的致父母于死地,有的策划绑架家庭成员。据河南某县检察院干部反映,1999年以来,该院受理的10起青少年犯罪案件都与家庭暴力伤害有关。
) y" d5 K. @8 y) J% [4 R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到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九条规定:“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通常情况下,家庭中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如果在家庭保护中父母未能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就会使青少年失去正确的引导,丧失保护,最终走上违法犯罪。常常表现在虐待孩子。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从身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子女受虐待后极易产生逆反心理,出现报复行为,从而走上歧途。) r8 ] d- g3 U4 _; d
家庭暴力受害经历与目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相互对待,对于家庭中成长的儿童与青少年,有非常负面的影响,使得他们长大后较易成为犯罪人或家庭暴力施暴者。与一般青少年相比,犯罪青少年曾经遭遇家庭暴力的比例显著较高,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身体受害情形、心理创伤情形与以负面行为回应受暴的情形,均较为严重。虽然不是全部遭受家庭暴力的青少年都会成为犯罪者,但家庭暴力受害经历对青少年所造成的身心伤害的确会显著的增加青少年行为不端或犯罪行为的危险。因此,社会决不能忽视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的危害。% S4 d5 h6 d3 G J: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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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灭家庭暴力的机制建设
" n9 l3 e3 D3 w0 {) b一是完善立法。家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各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婚姻或血缘关系。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倾向是一般不对家庭内部纠纷予以干涉,也就是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很难插手,也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执法机关更是难以介入。如果不单独立法予以重视的话,家庭暴力可能永远披着温情的外衣,会酿成更多的悲剧。 W' z4 D8 r' P
健全法律法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和途径。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例如,英国 1996年出台了《 受虐者宪章》, 美国1994年通过了联邦《对妇女暴力法》,阿根廷 1994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挪威1995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 X; m9 C$ m. R" P反观我国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条文,现行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许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强。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6 B2 D( U( T T+ [* o: e
一方面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法律专家们比较倾向于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
~3 O( H4 h. Z+ M/ O% T另一方面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要真正做到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这样才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并确保相关机构落实防治措施。因此,我国制定统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势在必行。
, U# k/ ]' x" t/ q6 N' k# s二是职能部门积极介入。公安机关作为安全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A4 c4 p4 A9 y$ E1 Q
三是加强救助与支持。青少年出生、成长于家庭中,并且身心仍在发展阶段,尚未成熟,自然容易受到家庭 问题与家庭暴力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经常接触青少年的人士,如教师,应该特别关注家庭问题较多或父母婚姻失调(离婚、分居、再婚、)的青少年,掌握其生活与身心状况。对于遭到或目睹家庭暴力的青少年,应该给予心理辅导、身心康复治疗,避免他们以不良行为去回应遭受暴力的痛苦,否则他们很可能步上犯罪的边缘。司法、妇女保护、青少年保护等机构要通力合作,建构更主动前瞻式的家庭暴力受害青少年营救与保护体系。) ^. W; G" C; w( t4 ]$ R" W6 N* \5 W1 l
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6 j+ P7 V/ R" F. e6 z" C9 G
: d% x" q2 V2 k* c/ N1 A q6 f二、利用亲子沟通控制离家出走
0 X+ u* c, Z i' u/ l/ u1.亲子沟通缺乏是青少年离家出走的重要原因! U* j" S* _% R: i/ u2 {& Q- ~( F
亲子沟通,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 k7 Q/ o5 ~- M) i; w/ h目前,社会上频繁发生的青少年离家出走现象,与家庭、社会和个人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据专家分析,关系最大的是家庭,特别是亲子之间的沟通缺乏是主要的元凶之一。据共青团广州市委统计,2002年上半年,广州市青少年离家出走的就有375例,在出走的孩子中多数是小学高年级和初中生。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思想活跃、敏感但又控制力差,具有动荡性;易走极端却又不善于自我协调;敢作敢为,盲目冲动,心理承受能力弱。这些心理特点都易使少年心情动荡不安,既渴望被人理解又内心封闭。既有很强的独立意识和成人意识,处处以非常强烈的自主行为出现又有较强的依赖心理,精神上非常需要父母的关怀。但很多父母不了解孩子的心理需求,教育子女,方法粗暴、简单,对孩子管得过死。片面认为孩子分数高就是好孩子,对孩子的内心活动,思想见解,对社会的看法不屑一顾甚至反感,很少与孩子沟通,与孩子之间的心理距离越来越远。孩子最需要开启的心灵窗口不仅被关闭,自尊还受到严重伤害,以致离家出走去闯世界。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深刻地指出:在充满体贴和关心的家庭中,永远不会为鸡毛蒜皮的事情发生争执,伤感情。 J. D4 G6 f9 X5 ~! l- \& c1 o$ t: T
“尽管青少年离家出走是为了逃避家庭矛盾和情感混乱,但当他们走上街头后,发现这些问题丝毫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严重,他们独立地或几个人生活在城市中,没有经济地位,缺乏社会经验,从而增加了其他危险性,使他们常常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被抢劫、殴打或遭到性攻击,而且离家出走的青少年,特别是经常出走的,出走的时间很长,离家远的,很有可能参与一些非法活动,包括吸毒、酗酒、性行为的混乱等”。“离家出走的问题,被视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这是犯罪的最大根源之一。由于游荡者身上没有多余的钱,他们出入于贫穷地区,或龙蛇混杂的场所,故很容易与坏人打成一团,蜕变为具有反社会倾向的犯罪人员。”青少年离家出走的危害性、破坏性毋容置疑。4 e) A$ `! A: y: E, ~
因此,控制离家出走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强亲子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父母需要深深地反省自己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在给子女一个自由活动天地的同时,采取更为恰当、合理的方式,教育、引导、鼓励子女,使其健康、茁壮成长,杜绝子女离家出走现象。心理学家西尔伯艾森认为,“信任和爱是避免父母和子女发生争吵的最重要的前提。给快成年的孩子更多的自由,让他们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也是父母教育孩子的重要技巧。”“当青少年子女情绪比较暴躁、反常,不断地与父母顶嘴,并扬言离家出走时。作父母的千万不能麻痹大意,不妨抽出点时间,与子女进行坦诚交流,倾听他们的声音,使其内心情感得到宣泄,避免危机发生。”或许这些忠告对我们亲子互动行为有所启发和指导。 1 z! k5 O3 X: Z( `( ? I+ ^, {2 p
4 n8 i$ u! f1 {2 e0 |/ y; k9 u2.应对青少年离家出走的社会措施3 Y! L% A; H) O3 g) W
为了配合父母的工作,社会应积极采取措施,具体说来,可从社区预防、街头帮教、建立保护中心和回归社区四个主要领域开展工作。& m2 ? B- n+ P- Q6 F4 a
社区预防工作指依托社区力量,避免青少年与父母分离或离家出走。
. A2 ^2 C. c% V4 e街头帮教属于个案社会工作范畴,它往往由社会工作者与离家出走青少年结成对子,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和部分物质方面的支持,避免其在流浪生活中迷失方向,愈陷愈深。
3 ]& f5 W& z) r保护中心主要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为离家出走青少年提供紧急救助和临时性生存保障、帮助他们查找家庭、开展心理咨询及非正式教育,在与家庭取得联系后让他们尽返家。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在韩国,离家出走的青少年是由专门的机构即青少年保护援助中心来负责。为了使这些孩子及时得到救助,中心设立了一个24小时的救助小组和一部不分节假日24小时开通的电话。如接到孩子自己打来的救助电话,或别人发现在街头流浪的孩子,救助小组就迅速赶到目的地,把孩子接到中心,工作人员将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帮扶教育,直到解开他们心中的结,然后与他们的父母取得联系,把他们送回去。对于问题比较严重,通过一两次工作不解决问题的孩子,那么中心设有休息处,也就是住处,让流浪的孩子先住下来再做工作。2 w" _% I5 E6 L* T1 c
回归社区,即把离家出走青少年送回父母身边,让其过上稳定、安全的生活,使他们重新融入家庭人际关系,重新融入社区和学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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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亲子沟通离家出走后的青少年
4 o* }' r% v" u: j2 _; g, A离家出走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种行为通过青少年归来后家庭给他的反馈起到正面或负面的效应。因此,社会特别是家长应该采取恰当的措施来对待孩子的离家出走行为。' J# v, c6 k1 \2 R2 B: ]9 f f
首先,要做的是给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心理氛围。这需要家庭成员协调好家庭的矛盾,父母要在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上尽量协调一致。家庭要理解离家出走的青少年,尊重他们的人格。父母要放下家长的架子,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如果在对待孩子上有不公正的地方,也要有勇气承认自己的过失,从而缩短与孩子的心理距离。离家出走的青少年都会尝到出走后外面社会的艰辛和痛苦,如果回来后家庭还要歧视他,对他冷嘲热讽,他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就有可能再次离家出走。另一方面,父母与孩子的交流也包括让孩子了解父母的感受和想法,增强青少年对自己和对家人的责任心。家庭如果对归来的青少年过分放任自流,他们可能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不良的行为习惯就更不容易克服。
8 Y( k1 P, A# z$ P! N其次,父母转换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的素质,为子女树立好榜样。父母应经常注意孩子的心理变化和需求,在物质上要有一定的限制,精神上要尽量满足。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疏导,要用平等的方式与之讨论,启发他们自觉地接受正确的观点,摒弃错误的想法,切忌不分青红皂白,一味训斥。父母尽量少唠叨,更不能打骂,要学会鼓励孩子,懂得孩子的个性差异,不能要求孩子按照同一个模式成长,不拿孩子与他人相比,善于发现他们的优点,这有利于培养孩子的勇气、 自信心、责任感。另外父母还需要懂得青春期孩子的特点,他们情绪波动大,逆反心理强,心理不成熟,可塑性还很强,要对孩子有信心,相信他们有能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健康地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