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j# u' t N7 H7 h$ O! n& _4 P 二、《禁毒法》重新构建了我国戒毒体系,开创了科学戒毒的新局面。《禁毒法》明确了帮教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是我国戒毒工作的基本方针。禁毒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吸毒一旦成瘾,毒品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就会表现出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因此单纯靠处罚已不可能让吸毒者戒除毒瘾,过分强调吸毒的违法性,还容易使吸毒人员产生被社会遗弃的感觉,消极敌视,甚至抵制戒毒。另外,以往的禁毒工作法律规范中,关于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模式之间的法律法规协调性不强,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体系和工作体系,对生理脱毒后的戒毒人员缺乏针对戒除心病开展治疗的条件和措施。因此,《禁毒法》重新构建了我国的戒毒体系,确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隔离戒毒和自愿戒毒医疗四种戒毒模式,强调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对吸毒人员的治疗,表明了政府的宽容和接纳,并以更科学、更人性化态度审视戒毒的特殊性,也为吸毒人员回归新生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 y8 k1 c* l' {" `6 \
4 V8 K8 R6 ^* w 以上海市为例,2003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成立并组建专业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并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方法上进行了充分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主要表现在:社工以平等、尊重、接纳的理念融入社区,使戒毒人员逐步找回做人的尊严;社工以助人自助的理念帮助戒毒人员逐步在心理、家庭和社会环境、社会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辅导,并按阶段作出评估;社工努力做到社会各方资源的整合,尽最大可能赢得社会各方对他们的关注与帮助,努力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正常人,从而有效提高了戒断的成功率。从上海的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禁毒法》新推出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模式,不仅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于全面有效控制戒断率,预防和减少吸毒人员的违法犯罪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K, x2 D2 u&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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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区戒毒模式的确立,使禁毒社会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禁毒法》将原来只是作为戒毒辅助措施的社区戒毒上升到独立的主要戒毒措施,这使原来处于探索和辅助强制戒毒的社区专业禁毒社会工作,自然随着社区戒毒模式的提升,而在法律地位上予以确定下来。 % Z) s7 C# o! W5 h' }7 V* m8 V" g) x; w
《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的主管机构及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社区戒毒的主管机构,在具体落实社区禁毒工作方面,首先要配备戒毒专职人员,制订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护小组,将社区戒毒措施落实到实处。为了确保社区戒毒措施的落实,执行机关和戒毒人员应当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用以确定社区戒毒措施内容和社区戒毒执行机构及社区戒毒人员间的职责和义务,以提高戒毒的成功率。在社区戒毒期间,社区戒毒人员不认真遵守戒毒协议,包括社工在内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社区戒毒帮护小组可以视情节采取限制其活动范围、变更管理等级、责令到指定场所接受教育等帮护措施。- u- r- {6 N( r! t4 G E
# B. g! A/ K, C5 o% y 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应及时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禁毒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以外的管理职能,因此,随着《禁毒法》的实施,禁毒社工必须具备更高的职业素质,这是因为《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人员大多是刚步入戒毒程序的新戒毒人员,还要面临痛苦的生理戒断过程,需要社工掌握了解更多的包括医疗、心理在内的相关专业知识,为戒毒人员提供更广泛的专业服务;对强制隔离人员在执行戒毒措施一年后、两年期满前,由强制隔离所组织、由禁毒社工在内的3人~7人的专业人士参加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因此,社工对于强制隔离人员的综合情况应当有较多的了解;禁毒社工要更好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学习《禁毒法》和国务院即将公布的《戒毒条例》,做到深刻领会、全面掌握、正确实施,这既是禁毒社工面临的新的挑战,也是提高社工综合素质,展示社工专业能力的新机遇。& D' a4 A% `* D$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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