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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4年 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 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 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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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 J: x' z7 r! U
: `7 G' e1 G7 ~8 @全 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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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在治理结构方面,对于理事的资格限制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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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Q) {. C; I"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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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S$ O1 C" Z& w- f% P1 U1 ~三者,对于财产的管理规定不同。& i( u z+ w5 [& `$ T+ c8 q
( y0 k8 ^* v$ S1 H5 N根据条例要求,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 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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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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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 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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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6 v+ Y; t S, s1 P$ ?3 c非公募基金会由 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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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金锦萍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特点及其发展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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