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997|回复: 0

[交流] 专家:公益慈善基金管理费过高 "美美门"频发有原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08月25日08:14    来源:人民网    ' z5 G$ }" d8 Y" B0 b8 r
7 ?8 q9 @& O/ v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邓国胜近期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一些规模大,且有一定财政扶持的公益慈善基金,应该下调管理费用。而谈及频繁发生的“美美门”等事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公益专家指出,监管不力等是祸因。
$ S, g- S  S+ t
) o# [$ c! f* S2 g7 t" p  公益基金收取10%管理费的规定不能“一刀切”
8 v) O8 p. @. g5 D8 d7 V% i( b+ h. @7 _* V! b- n7 E  h* ?% X9 L* C$ y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列》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V" `. _0 e0 h0 }" \/ \5 e) j8 l: F; _6 _% ^8 _% O% c* \7 N  U! q
  “基金组织收取10%的管理费用,主要是用于工作开支,捐赠汶川地震救灾时我们只收了5%,而整个去年一年,我们收取的管理费平均比例仅为6-7%。”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杨青海在接受某媒体记者采访这样说道。3 g4 [7 y' z9 N8 A/ `: I

* n7 q3 t! z9 h! |  “大多数国家级公益基金机构都没有按照10%进行收取,实际上在管理成本及开支方面收取3—7%是属于正常范围的,我们妇女发展基金一般都在5%左右。”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综合办主任张大珍介绍道。- Y" a- d. c5 Q. S
' x7 J) G! f; ]; u
  福耀玻璃集团创始人曹德旺对西南五省10万户农民2亿元的捐赠,扶贫基金会仅收3%的管理费。对于这个被称为“史上最苛刻捐赠”的案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邓国胜表示,这是对管理费现行规定行规10%收取的一次挑战,这表明,一些规模较大的公益基金会管理费用确有下调的空间。
0 D' S* B! B7 O. {8 A
* e) _+ u7 a2 s7 X3 L  K  邓国胜指出,参照《基金会管理条列》所定的规定,很多基金在收取管理费时,是按10%这一最高标准来执行的。他说,这个“一刀切”的标准是不合理的,不同的基金会规模不同,其行政成本也不同。
/ X8 D8 j7 U( D1 g$ U$ s/ I) {. _+ ]9 X( m% ~
  邓国认为,有些公益基金会规模很大,每年可募集十多亿元的资金,并且有政府的财政扶持,运营成本相对较低,对于这样的基金会,10%的管理费比例就偏高了,会有余利,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选择较大慈善基金会进行挂靠与合作的原因,其背后还是有一定利益支撑的。
  I* w& l  _* R" Y: k. F& j5 O; O# f9 O+ {2 c4 x6 U; C  y/ D
  “我觉得,规模较大的公益基金会,其管理费比例可以调整到5%,这样更有利于调动捐款者的积极性。”邓国胜表示。6 N" O; ~5 ^" P8 m9 R
, ^  S1 n- x, j! k
  公益项目不能牟利 “美美门”等背后是监管的缺失 : B, N: c) s2 ?3 P# c7 ]- R
  E! F1 I2 K4 P3 n2 Q- ?
  近日,“郭美美”事件还未平息,又出了“卢美美”事件,中国公益慈善事业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9 `9 r+ g9 J5 ^
! ~- s  T1 y6 f  “当商业利益在面对公益时,公益就常会被一些商业模式所利用,公益项目会被包装成为一个赚钱机器。公益项目不能牟利。”邓国胜说:“我们不排斥公益组织和企业进行合作,这也是公益组织一种‘造血’功能,但要判定合作公益项目是否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还只是单纯商业逐利行为?这是判定商业与公益如何更好结合的一个重要标准。”
- Y$ b2 Y  y; F8 s
" x: G( Z9 N$ j+ c) w0 ?; ~9 `  一位长期在公益、扶贫领域从事一线工作的专家认为,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相比较发达国家的而言,在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健全,信息披露等方面还处于初级摸索阶段,人们对公益、慈善的认知还有很大的差距。她指出,尤其是在公益资金的监管、项目实施等方面还很不成熟,仅仅靠审计部门的数字审计是不能起到全面监管作用的。
. r( R; S# v( p, o( J! E' V( r2 \) B# v* F% w4 X8 ~
  这位专家透露,中国大部分的公益慈善基金运作与管理方式,是以捐赠数字为业绩导向的,以广撒网、多结果为目的,而在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监管、选择合作对象等方面,并没有把问责权限与监管效果当作第一要素,以致出现给钱就敢做,给项目就能实施的局面。; \: [5 @. F8 J8 u1 G: s  M
: |) k5 X! s% `' }1 K/ L2 `+ s" \; p/ M
  专家指出,是监管不力与公益慈善法律环境的宽松,导致了类似“美美门”、“诈捐门”的出现,必将会对中国公益慈善业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会大大挫伤公众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李越老师直播间|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6-10-10 15:51 , Processed in 0.026435 second(s), 6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