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998|回复: 2

[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E7 p' a* }  b
+ `1 M, |. `3 p3 W! a% G8 Q1 n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b/ |4 s! {) O$ _( ~* n,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B, \; X0 n6 i, X1 c) H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Y/ n& V5 W* l# h& D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e+ e# Z( C) x/ E; c( |* x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k/ a* H: c  ^( ?. A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5 I4 b* T3 V" [  K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S2 P6 `$ ?1 ^; j3 g: B3 o9 j- K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P. G7 m; Z( ^5 U% B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k9 y" V1 }1 L&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a' s; V2 a  c7 j) _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 T2 o9 p( G% R# e0 F, C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s! g! C( {1 h) q$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6 S; \  e2 X" r" c$ b! V* X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i1 K. t/ m$ {2 m+ D' N3 F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R; p$ `# M  l8 u6 K: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p" o+ ?& s) {, N7 g% h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7 k" ^$ A$ ?0 q" [; }  V7 H8 Q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Q6 w2 y# J; d1 `3 F: ~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5 Z3 B3 e; |% P$ v7 {: g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9 t7 i& \; Q$ H* P)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p* U- b+ k" D# t5 q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8 P+ I2 K1 M. F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s/ A2 r; I6 `# K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m/ y; h6 J$ a# I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4 B# _! S' ^/ C8 c( M: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5 K, R! {2 T# n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E- W  M, b6 |: q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6 {- e/ C. `$ [- A" [; ~  ]0 s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 ^+ b5 [! {, x5 Q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E, F4 X1 {; b5 x, F! L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l) X8 }) L4 b  z7 }5 E6 T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8 B" e; |6 [1 m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V  b* W* n7 o4 V" p# n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W4 E7 A8 G) o0 D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R5 |7 [- i  L4 q% J# h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2 ?' m; R& b* d9 a0 ^- u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B; Z9 }1 F$ M/ _/ `/ T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5 C) U5 }  w' Q( E: N7 i6 l2 J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7 h; ^  t9 B3 z4 q$ R+ h/ Q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n8 H- \( `4 a8 C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0 \* B0 w$ g# j# J/ w  y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5 D/ `# L4 V. u4 @8 }5 i) ^( b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W' _7 E8 x( \6 @2 p' H0 O$ u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8 Z5 U8 b3 s( k% ^( ]: M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2 f: N' |- j) k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o, ?' C# ~+ I9 I6 I. ^. }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6 d0 l4 W8 u: H/ z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O: L' M/ \( S; J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G) Q0 U  v5 ~$ |' b. e2 ?0 V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4 O: ^1 y* ]% H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X! j6 d& C0 `! T& _* R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D, v; q& i& O8 c" B8 S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p! O  [" P) E8 P& j! J6 _; y( A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E) `' V, q3 ]' m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8 ]' n$ M6 j: r/ r1 e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t/ G$ @1 g$ [3 i- k2 i! G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Y% c5 W& D' z3 K( u. S+ ^! g8 G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i& n9 \1 |; b" R# u  h" ~6 Y1 p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O/ A. E( _' W9 Y7 N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1 S% a9 {3 o4 r: L7 Q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a6 m4 {3 }- y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c8 @- T, T, Z! I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m% E/ O: f& m" M3 ~3 ^" c/ K) B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1 b& \  g( H  D  E7 l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Z. t- D" \9 C' ^' r- Z) {9 \: M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Y3 b& T- E) T/ m) p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C# u, D$ V2 V1 y: W9 o  d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G  T/ J0 m  {/ L
* n* X. p) X' b- X9 [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W6 q! l4 ?6 P5 b+ V1 |$ j" S: e6 K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k. P* `# N/ X" X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K5 W5 L. E* S( _2 S6 G7 w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O6 u, X5 T" D7 q
  (三)提供咨询服务;" Q. r( F5 W5 J- }& _) `2 p# i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x( Q+ g; Q  d/ p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q4 x+ q2 @1 w/ M. Y2 c3 u: k1 C5 s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C6 J, f0 K! E" @$ P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K9 |' `$ {* u) m4 v* G- k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v% z5 C" N/ ~% A; m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 a8 ^. Z; m" a4 h: u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K5 G7 Z% l( g, W& \/ j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1 {* r- I% H9 y%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O. V9 m/ Y# \5 j. ~0 x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c* |2 I5 {: q5 ^  d! G* X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z# r" `# K8 X7 g* K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4 D# I& A. F$ {0 n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0 u& @3 b. i! }' c- Z9 {! f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C1 G; W+ [. G4 i! F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l$ r" G2 y( }& s3 S"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H$ L! K3 u3 R& y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U% A- y# }; r3 B/ z' K; b: d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M! H) c; {6 a, q# k$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d' q8 t$ ^2 O  S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B7 ?+ D; X! g: e) F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V4 i% [, Q. G; p* n- ?% u
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李越老师直播间|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8-13 18:43 , Processed in 0.043824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