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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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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V+ t9 W' W# Q6 G* M9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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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H# C- P& ^" u( V+ f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E" Y* C7 I0 N3 ?1 r6 |7 P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u! U* n0 p" |. S: v6 m/ q  x.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K; L% `6 z6 R, t9 t2 z! I7 }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f/ T1 H" e9 \1 K+ u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z" r; V* j% q6 [" @, [! Y1 A. v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d; i; G  A7 P' t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h" l3 V( e# |! r5 r* l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 g: B6 i: e& [7 y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Y* s4 N) k6 L( |& G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 B; w3 S"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l' }# r% ~. V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a" Q( o4 u% |6 ~: B4 j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v- b* c9 w* g, b- V" z5 O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3 j- n! o# z, Z: m;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2 I' J1 \: m- O7 A$ T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8 q2 a, l; \$ |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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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A) A1 X4 ~8 s8 b% ^6 b9 V* Z2 D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C; s7 v; _- x2 s+ `4 t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7 ?5 p. C4 X,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7 d4 E- r  J, ^8 E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h$ ]7 x8 V; ~$ `9 p7 Q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V) }/ S  M3 M0 m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Y3 r( B0 H# h( R; H: A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C4 t$ m1 a8 [$ O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B! j' R+ K; `6 K& Q8 _* f' a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L: [# z3 a* U% ^& H* W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e: k4 D! U8 F) T8 {3 {7 B, v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8 T7 ?1 ]2 |& D" x% G$ ~7 J% Q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t! U4 F' V$ _  ^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K. A" p8 m! J0 @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G- @* j# G! u9 i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U  D2 w2 C8 I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9 {" ^  R4 G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x5 D# P+ \5 ^8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6 ~: l# Z% b! G5 \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J6 z9 Q  g1 I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p3 P% X& t: v5 H$ R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z( e( h, N+ ?0 N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 E4 F0 I" w+ ^, q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3 Q  V$ a& h; L; D  m$ `0 q5 x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k' I! y8 [$ i$ d8 C6 r9 ]: y$ F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7 f0 v% A! G3 n1 I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k& l6 ]0 n) R3 G2 ]2 M/ N: w4 b% m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P: F, {, N4 {8 ^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3 p" C& C4 Z2 U3 Q& H, `% B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N  ]2 }# m: _& e9 g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9 M7 G0 Z9 R( X9 R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Z4 D" u. e/ e; h& {: e( ^. D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5 m4 J! G. \( f' ~  C, o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8 r6 X: }% S- I# |- l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6 N. Q0 c2 A% j- F  W. h  s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 Z! i7 \8 t- u+ \7 l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9 v  F0 o3 d& A9 S( G9 S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m! t. X" l2 _& Q# ]8 _. r9 r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G, U6 @# W2 o% f& g5 Q9 J3 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3 b6 t$ M2 C7 p! Z& [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7 l; q$ h  q2 L/ `. x9 N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u  L; ~" j+ _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1 U0 ]  k8 Y2 O/ b; @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Y  O$ a% z$ f" H6 i$ C' W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5 S# S7 ?+ F( a& e) }7 G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o8 z) R& U8 J( q* Q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f# \8 h. O' v3 i1 u- e1 b& c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L7 A: z' M0 q' q$ u) e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e0 c' m2 T, }/ d$ R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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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0 w  j& t+ ]0 ?( z3 r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M- [3 l- K$ p2 q: w9 \' e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5 y3 r2 z8 j; {- k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3 o! e8 W+ ?$ z6 n( J3 A& y2 O  (三)提供咨询服务;
% T6 \* C! f' p( Y/ n2 K7 K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5 o: g- Y" {/ t% J% Q2 y3 d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P9 |7 V1 O4 [; D7 U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o6 G9 \0 ~- u6 h8 E; e" t8 }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7 s& i, G9 ^; h: H% U/ {6 |3 C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9 s2 |6 O) M3 t0 H- D' W% ]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9 }4 g- g! a1 ]4 w- A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F+ d/ K2 n5 {& A. [. `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9 h, h+ y% B7 w* g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O( x+ T5 G1 g3 K. z) i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 x; ?3 }% w9 F/ `0 i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v- z* B7 h. q) ~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d1 C- ^( D7 R: a+ S4 K# W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0 @( [+ `0 x9 M: Z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u8 y  v/ [/ k2 b0 U4 w2 Y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L2 X" m$ Y' _  v3 d  i2 F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M+ O3 a. @) U1 a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0 C6 E( o. F# e8 ]4 d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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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p) J6 i) x) w/ j) c) c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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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K4 b7 P  l% s$ n7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4 h7 Y* q# j9 w8 {0 i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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