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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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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3 ?9 f7 ]  o8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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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3 C/ n$ w8 Y9 d  g2 e( C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X/ w1 g& n+ o7 V4 p7 q  o, }1 y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n0 M7 A% t& x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Q$ K- |: ^7 ?6 Y( t3 r5 B; ?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4 N( L  @5 j; `+ N* I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Y9 C0 ^5 z5 b: @. i0 Z/ B8 J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m5 k& H" b8 u* ?, _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0 J( f" [% Q) m+ J: d7 e' y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 f& a) r& i3 ?3 V; L( _7 a1 y+ L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d& [6 ]8 [4 ~9 q9 |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5 s: |' N2 @5 G9 X/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s$ t. q( e-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x! [) f* K; B3 |+ |( C6 Y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b. ?: k2 C3 I+ f3 `4 k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d' s1 W) k2 h+ }  V(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2 N! F) V- }# q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5 @( U2 Q+ ~+ _, x$ r1 P% R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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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_1 A/ F, F; K. B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v+ y9 q- _3 O5 Y1 x8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s2 }4 s) ~/ d& ?0 h% j5 w8 T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O$ j- h2 ?4 j* b3 q& D3 Y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M& Z7 c# C- P8 p; W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f0 {# w& [6 f' P2 K* V. g/ `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 k9 Z& X4 _! e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0 h( H4 l6 z1 o( f( k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9 D2 O7 p1 _/ d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8 w+ \" s, [, Y: w0 ]7 d+ i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 k8 p; _' J$ ^3 X% ~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L' k1 X$ }( l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U& Z7 U! I8 r$ r" N5 s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3 e/ V- e4 c& K% z6 I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s. k/ G2 w7 q4 B; F& J, J; S; F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c$ i* Q" S! F& ^  O! f7 {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q0 W) ^3 Q7 G/ h& N6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6 a' `4 R6 K' V: U' T5 n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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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f  l0 u% C& P8 m: r8 L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5 @" B' `7 o/ A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e: u/ l: f! J- |4 Y6 f+ [, U9 v/ W! c/ k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q$ ^9 a; w; U% I: B. F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J! Q4 E9 x. w! D- D( i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 T" u* q5 o+ q)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N  B3 D# m! I" O; Q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8 u* Z' I5 K& H6 d8 q2 |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g9 m8 I7 C! o  l5 i3 c! S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f, R* t( z2 {3 D% P8 k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0 ]' Z# t" Z! C" `4 f*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 v* [8 r! z1 J! L  S. }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U$ M/ }' g3 `& {" Z' i. M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s$ d2 g1 y- o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N) n8 G2 m; G: M  t- Z: X! k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y1 `1 w. Y) X+ o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V" m: a$ a% r4 Q4 \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H6 p0 T/ T7 t: Z, T$ V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9 g5 d  V5 o  M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q$ [' i  ?; N' T1 a  ?3 B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a' g* d6 o1 q' M  D# p: D7 ~# c% f" \2 x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s# e- O/ D  C6 F4 X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h$ S; P8 G% W, s" f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J( O( f+ C- z2 x" a" u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u. x* `2 T% H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2 Y5 Y0 V2 b/ D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g% q9 X  B: i  F5 g  Y  q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K8 k; V$ ^0 V& ^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 G7 O/ o& ^" p$ p3 R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3 X4 B: ^- I/ w5 c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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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0 j5 T% v; W% a; w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c# C" i  k$ y  G# N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I# C, g8 [8 E4 e; h# F9 |1 z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v& t: L! |3 [
  (三)提供咨询服务;+ F. l) {9 R8 I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6 _+ ~0 [' r0 k, o' X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B( |" _! P' n4 u  O+ K8 ]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a, g7 Q) s4 e' e( y/ ^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3 N( Z0 x$ X: d+ w" M% J$ H+ b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8 }; C( T* x# m* @" W+ q0 \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U$ J7 B  L) c! B3 W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L$ t. h" H. E# U. X' U1 D4 Q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O) a6 Z0 J0 S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I& Y( ~. W6 P* Y& z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 k( i3 B1 _* k$ L  k5 \+ L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A) H: J3 k; }: U; ]- ?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c; g% v, f5 w$ [1 A% o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C: E7 \& S% v- p7 J  }" e9 M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k5 T9 w6 Y1 s3 C  J8 R  F# r0 u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J$ f* L' ^5 l/ G, |9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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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I$ ]+ p; R* ~4 ^; U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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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d% l  Q* J8 z# ]# b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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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K' l# @; D  i, x) g0 n2 S4 @' h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3 ]$ _+ u, y0 ?# j. a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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