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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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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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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 O8 ^+ o/ G' b) N4 M0 N9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y$ n! W( C" M! J& {! n: \  R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6 c; K" |8 T! \+ i& ]; l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8 D5 [5 |  G1 |" z% _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P9 E9 o" t! E* D, [4 r+ k: T0 u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K- Z; Q6 a8 F& G4 n# ~% y7 q# T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w2 V- c! T" P7 e- N/ J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z2 z& c* I,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 _7 K* D) ]! g' }. A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7 T0 i: H$ j4 g6 E( r$ ^& D) g9 j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9 A0 l  [, B, u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 q0 n( j) F5 j6 H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P: j/ ^3 ]! M4 g. b9 a7 U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9 v6 c& g. o1 [$ Z3 K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5 @0 [( r( m  W/ |. m/ V0 [' a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m) p. t7 ]  H  C; b% c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z/ K( l4 O( T# e1 U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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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3 H3 a* e- A$ H2 U# n# W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w9 y8 Q5 M% T+ ]4 p  T/ B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9 w. Z) W- @/ j3 c3 i' f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w* ]' C# C7 G$ m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X! o  Q) K4 N/ p6 J. n" ~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7 c1 v' `, q. ]9 ?9 g& M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t2 m: b: z'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X' p( s7 o+ o- [3 F9 s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a# F1 X* m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 ?2 e9 j6 n: e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 C& f; }7 U# ^9 i& C' m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r' m5 S2 h5 M, J6 P7 K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g, v4 u+ d) |7 z; ?& O, [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L  m; }$ Y; m2 I" `9 g4 I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4 k; d( w" T( @7 K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F& v; Q( H$ [. l; c# z  H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C6 n+ u! d; J# s2 v5 B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y2 V! w; V-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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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6 c* z  v0 G1 R7 h- \$ `0 Z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K  q+ `9 H" O# w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K/ a: X5 ]. N$ D" x+ X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 H2 P0 M7 X4 {, N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p# ~  X9 N/ r" m4 }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A( g7 |$ H9 s5 O#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1 b& j. N. h( H. k: z) z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q. z5 f' W. J: S$ A5 Z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f, S4 r, f3 c( {: x+ A* _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0 F! _! ?1 |8 w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D  y- V- g( e- H9 v0 }7 V/ v' c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T/ V( ^' V9 i) c) X! [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p4 ?9 X. k2 K' K& F3 `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o, c8 }% W/ u" }" o3 E, }, c%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3 t! S0 o' O- c- S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6 q1 u2 C. w! O  l6 ~/ G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 T( R( g$ ?3 c  H' T$ X4 t8 M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Q5 Y0 e/ v* Z) i$ Z4 B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c. j; S' R" V' a1 X3 ?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c6 s, m& i5 m3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n" ?' T/ ]$ F8 d/ p7 i, P# p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6 j4 a$ S6 D  W1 L& i2 ~$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6 _3 k3 n5 W) l1 I! W% l6 u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7 g0 [5 |$ k$ O& r) n) L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2 L, t  n4 X( V; w$ P) c" b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 O* C" [! ]' G7 |# E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h2 n, L6 o& ], J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1 @+ i! K8 D: X% Q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q. S' I. Z& f% H* Y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d( ]7 r- `4 z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c; v, Z% \+ i* e, {$ j5 l9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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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5 K. l1 }. w7 Y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_. f- ?# O" r. v5 j  c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 ^9 C' N- z# h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m- u4 t0 s" W  (三)提供咨询服务;4 n+ Y7 h  w# S5 R4 N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e% x6 J; V2 a/ {+ U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8 f- x7 T' m" V1 I7 O8 n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1 u# Z/ r6 m' T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5 u, P7 n; y* b0 {1 g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7 @1 k) Y* R. @& `2 h7 P8 Z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5 |' x3 b) l0 D" f. A0 ?1 K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m0 C6 R( B+ T$ @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t4 ^! Z1 K- G; l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B( e! Q! t' h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B1 ~1 }! f0 a+ P$ _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H7 ]# e$ l  K) Z  o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F9 t- h3 y+ t9 d4 r, U1 R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S, O/ _9 a$ e# [2 N! q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0 w* o. U% ~* D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0 v' {1 E$ |) C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y$ d$ W* B: R* b: I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a0 s; Y) G) a" Z9 p2 l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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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1 k' G9 p' s9 r/ P6 S+ f: O6 v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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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m& ^8 V3 D1 x  \2 c5 L) Q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V/ d" O+ E. u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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