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5 y6 n# h. ~* P1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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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j: x9 N& X/ Y- m% z# n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C( Z3 c) [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0 d+ s( L0 p! O" z' [# L/ c# A/ b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6 j0 J8 v4 X) w- B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3 `9 Q6 @) v; x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5 x' `$ f( S& d+ @3 A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K+ Q, u2 s p( p: ^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4 t- `/ D+ J' L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w0 m# v4 d [% g4 u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O4 J4 G( ^+ u8 A D: F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6 e( J9 D5 u: c1 \7 j* _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o$ ^1 H( `% Y ~& U3 ?" R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p( R/ X' r: z. Q5 T9 T2 h4 F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6 S% g% R& @' s" p3 P; |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9 a0 @5 W# R' \! K$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_, u/ A# B4 J2 s! g2 V) a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5 w% J2 d) ~; Q$ i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5 k) H8 a% V5 Z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4 m7 P0 k# E* w9 _! p9 ]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7 h$ w! d6 s! y- N5 V% j8 H( K _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6 R. W6 a- {& I8 h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 @8 l4 }7 S) W7 s1 F$ J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c) O' a6 m; \+ w/ x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t% X% R9 i+ h9 \% R% h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 v& [7 b+ J7 ?; s9 o4 j) m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1 A0 Q# ]$ L& b, p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t% h7 e0 c9 p1 h7 N* Q) C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R1 }3 Q z6 e0 n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 L; u5 s# d- F2 T( y; y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d1 }- H2 c: X1 S- k m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a4 ?( [- C8 Z$ n4 q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l1 V& I5 m3 U& G; m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L" e$ \5 V' o3 e! |1 J9 l5 v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t" e* J9 ]! g6 E5 o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g6 X+ O% J+ ~5 B1 ?# ]/ }1 [% C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6 \$ Q* k3 @7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1 Q6 R8 M4 ?- M2 _# u2 T; n3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Y( O+ R$ H! m2 T( i( }* g( U' |/ L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5 y- U9 t4 M: U! ^* i8 R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5 @+ w# p" }5 \7 h1 R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8 F7 S, t' ~( B* w1 g$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1 S- N1 u( o- \5 H) D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e, D0 P% U& r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S+ p" x, l- d4 `" ~" H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1 r$ O" z1 \( w' ]5 R5 O6 X ^; C1 p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N# w3 {- D% @0 K5 p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4 ?7 I: Z [ e; `' N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x7 W0 ~4 `/ W8 i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8 [; H9 r' C7 W5 Q v: {) K2 K: M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9 n, J. O1 s" j' N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P; t: C5 ^1 w. J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_( s6 p% J* }, T0 N5 {, ~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 s r9 @# A6 e! ]6 i' @' k4 s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y; [' x+ k, i/ Q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w- s' u* x; S1 N; a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H u. Y3 ^7 v5 D0 [- b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3 C: x$ Z/ e, e- N# _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5 O7 }6 y* A% S3 q* ~% F! X/ w" a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I! z9 Q0 }/ d, F3 K! W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9 N' B8 N6 B' e- H" _& N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A+ D! g3 V& z% _! ~- r9 x) Z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V2 i& U3 x* k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H4 T* s* g0 F# m0 K- x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A4 o7 j! w/ S& y.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A- R! Z! E; H9 q" k! {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3 {, v! y. t* X% K6 q& A1 N+ t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x2 S1 u7 T8 X W) D+ v# _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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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Z& i' f( u, e/ m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i. c- t* T( a( M4 S2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q9 R. c& B |! K: r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3 K) l8 W1 Y2 w; T6 P w" \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R1 A* N7 `+ {; o2 W- J (三)提供咨询服务;6 ~+ D9 y; d, G: A1 S) r! E9 y" Q/ J#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8 @, b/ F5 b/ S1 e; W9 c4 y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3 h; g s+ P+ }/ `) Z1 D! \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y- r5 y/ ]) T x' b- M: Y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6 ]) e: y) ?3 I: J% v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Z4 ^9 @3 l( S+ i5 S* `: z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1 M0 |5 O5 v9 g6 Q1 C; D1 M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I- I# Z: d7 Q3 F1 k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V4 e- w6 Q% b9 t& g5 ?& L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 p& u& J+ v2 n+ I* a2 D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 O6 N: T" o. c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q' m( X D3 Z3 o( d8 V; N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Q* _6 `; n/ y' d6 ~4 |) a v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H4 Y% Z g( W' e# y) x/ W+ Z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z) d( G' D' j* K" x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 S( L2 E2 f; O+ e5 E Z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F' o! H% `! m2 i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_7 O Q, i7 ~9 A0 `8 L0 n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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