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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通过 将推动服务世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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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从6月1日起,志愿服务所需的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卫生医疗等都将有一定法制保障。另外,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当周集中宣传、弘扬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服务精神。' f5 U9 |; }6 _4 f" S9 \
志愿服务立法正当其时
( H/ x: K7 R9 d7 d. x# C  在上海承办2007年世界特奥会、参与举办北京奥运会及抗震救灾等重大活动中,志愿服务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市的志愿服务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出现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等趋势。即将到来的2010年世博会,对促进和规范本市志愿服务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
6 i7 \; i5 g0 B; Z' a4 L  “此次立法以世博会的筹办为契机,既服务世博,又着眼长远。”市民政局局长马伊里说,“如果按20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展、7000万人次参观的规模,世博会期间每天大概需要1万人次的志愿者,半年时间需要相当数量的志愿者提供服务,规模之大,时间之长,都是空前的。”而《条例》为世博会提供法律支持的同时,将会有效推动和保障本市志愿服务活动长期又好又快发展。
3 D5 E3 K. _! h& H' b8 _  志愿者权益明确保障
* Z3 l, }8 S0 c, v  志愿者的精神值得弘扬,权益也应当获得保障。那么,《条例》对权益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何处?8 z8 Z2 c& Q4 k; S" m
  按照《条例》,志愿者享受选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关的信息、培训、条件或者保障等权利。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的补贴、重大责任风险回避、人身保险等措施。同时,志愿者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如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尊重志愿服务接收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等。* l& N) F9 |5 u6 h7 P) n
  这些权益由谁来保障?对此,《条例》明确上海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明确民政是负责服务、监督、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另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 J0 p$ i( o# B
  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胡增耆说,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志愿服务的管理、表彰和禁止行为的处理。如对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对在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活动的组织者,予以褒奖等。  w0 u7 t: L4 S
  一些企业借招募志愿者的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个别人利用义诊强行推销药品或保健品,如何处理这些行为?《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m  r1 I' r* ~& K6 L4 e  h
  鼓励性条款不做硬性规定" D* \- `! g& J. N
  “《条例》关键是倡导和鼓励一种志愿服务的精神和氛围。”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全心在昨天的市人大常委会新闻通气会上说,《条例》采用广义的志愿服务定义、狭义的适用范围,“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2 ], I2 l# x9 X4 a7 Z  《条例》第28条规定,“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杨全心说,这一鼓励性条款并不做硬性规定,主要是鼓励和倡导志愿服务精神。, H6 \- U$ K3 d! l( w8 j
  “规定得过于具体,可能会挂一漏万。”马伊里说。
  g# e/ p. t( f2 ^1 m, t1 R; n  “以促进为主,推动发展”是本次立法的基本思路,像“优先聘用志愿者”这样的鼓励性条款《条例》中还有不少。立法中遇到不少有争议性的观点和提法,经过几审后最终形成的《条例》,乃是经过了多方考量和权衡的产物。 # j- S1 Q9 g7 ~' D) W
  有观点认为,应用时间储蓄的方法,保障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权利。目前这种做法已在部分社区实施。“但储蓄的优先回报目的与志愿服务无偿的原则有一定的不相符之处。”马伊里说,对于志愿者积累的不同质量服务时间比较,以及志愿者迁徙后在不同地区积累的服务时间兑现,都是实际操作中的难题。目前,尚难以在全市形成统一的可操作的制度。
# U' _. I: M7 U$ N% @  为激励更多社会力量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立法中曾有一方观点认为,可设立公益性志愿服务基金。但在立法调研中,另一种意见逐渐占据主流,根据社会的支持力度和积极性,本市可以设立若干个志愿服务基金会,不宜作统一规定。《条例》最终采纳了后者,没有对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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