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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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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2 H" e6 K/ ^3 m!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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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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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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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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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d0 W/ u) s; y; H  }- R6 Z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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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 m) u3 N! Z8 j: p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6 y' I' n/ b' [+ c7 B) J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b) t- J" X% P+ J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8 V5 Z- o" @( c- y' f% f6 E* ^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_5 j$ o/ E, {1 [- {. q. S  q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7 g: X! {# p7 G5 @. Q+ I3 J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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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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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N; P6 A5 }. N2 {9 S8 D
  一、21-40周岁; 0 t' [0 Z2 D5 `  D, K. O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8 j* N  j9 J; q0 S' |% y" j5 a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f- U7 N! p$ t9 X6 Y3 ^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6 Y. y# b& p; \  V( F* w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0 @; ?5 ]; }: O3 M+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H0 j3 b' K: F3 K9 Z6 D1 r1 t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2 h* P8 E- Q4 T+ @+ q* v; c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 J) y/ E  W$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t) e# e* U+ X8 o9 I2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6 U7 O2 l% v: P" y  v6 k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G3 P& ]4 \& k# F" H$ u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1 V: ]  ?; R& k5 b; k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A# k+ \0 s3 v, `3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 N( Q+ D  h5 X$ A/ C' z1 t2 V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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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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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n4 A6 b2 K: Z, U' |8 _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d2 y1 z) A  ^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e- G* i4 h8 S7 c5 w8 B7 q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o, o! m- [8 B# O4 w! \4 a6 T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P5 W* C. S7 G: v; q) }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3 i0 d2 v2 a6 H5 A( i0 }+ E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2 O3 w' i8 p7 G- O  }' A( k; V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l( G8 N4 w* Y8 p. [4 j  c5 b/ l: U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l& a' _. Y' O3 t- f
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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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1 Z$ G" ?5 u4 k: d) J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4 K8 i* J# H4 d- s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2 L1 Z, S# }5 Q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d, ]% G9 G" Q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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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 m  ]8 z0 d' ]0 G( g2 {5 r0 I6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g2 l# v& [# O3 [+ C- h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U4 D3 _4 a2 G, ]( W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n9 b1 P/ F% h5 o(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n. {: o- z( z1 G" A% V5 G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K4 x; o7 b%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 @2 A3 ]2 V+ c8 n1 v6 A第七章  附  则
1 f5 n0 m) R0 ~2 j9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 H+ Z  t# y7 w" t1 W4 B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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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8 P( _8 X" F* Y5 q7 Y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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