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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7 H8 A8 i! Z1 M* ]" h
" R1 ~6 w+ @. k$ b! @9 W1 z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 I! D( |2 I0 Y9 v2 v. g | | 建社发[2006]1号 |  | | |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3 I2 i g, @* F8 Z& F& `0 O第一章 总 则 " G& q# f @% u: a( F4 O- _9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N: x3 O$ V0 g; i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0 \* \# A4 Q第二章 居民之家 * a' d# v3 Z) I
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 ?3 D2 ?* ]7 J9 ?9 O" @+ l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0 k; j- r2 _- v* d! p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H* v3 Y; m( O4 f) g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6 z4 P: s6 t- {+ {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p# t& c" G9 O- c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i1 Y- `; ?2 P6 t* h3 r: _第三章 社工聘用
% M6 O# ^, T4 w; r! _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 G; H+ K* Z* `" [" S; k 一、21-40周岁;
* K, a% J# v5 R6 A8 n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h* k+ ]" H6 f0 i' |1 A" ?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 z6 x6 ~) p$ G0 b4 ?! U! N9 q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n5 d( f8 K3 w6 {; J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x _# i3 X, M6 E' y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y% a% b; y; C7 d$ U: y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g9 u" h) G# v& ]7 c- Y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 h) u4 n9 i2 O( y0 l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 b. i( O: n" }# W1 o' c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O3 }0 e" n) w* x%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H- f* s* v. _,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4 P8 t3 M w# q$ y. N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E0 z/ _$ ?5 [% i2 M# Z! @4 R5 O& P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_/ @! S3 @+ \; s8 w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D. Y. l) g5 I7 \) V9 I# Q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x& A- H2 i; D5 E8 ^" i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0 r% m# z1 X4 z! r$ v6 i: z: H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X! L' l4 e- I& u$ T% p1 h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o2 q" _5 C8 N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O3 f: n) a* }9 [8 P+ |: f9 ^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t- ~: A: ]* F: K0 n8 L, V$ n5 a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p- F. x7 l7 i6 P. {4 q' n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R' W% `3 V# x2 V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6 {2 \( b @0 g3 s3 v/ ]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2 ^! i8 v* L, O" o
第五章 社工管理 0 | a# t$ }) q6 Y. Y+ Q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j1 p/ s# | Y9 i4 A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2 c% ]9 ?$ t; i! H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7 B1 W* @7 k3 y* I" b3 C, L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K! v `: Q9 u5 s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z7 y$ B0 [, W( l& a% R第六章 社工待遇 , w6 M' D% `6 y6 _) P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B7 _, ?- u8 C' f. P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S; V: F2 r2 C, M' y5 s! M+ y& U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3 a6 u& ] F3 A5 L, D6 L1 `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l) B2 z6 U" V4 [6 o1 o S5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4 z9 k1 L) @, A: D* c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e# g1 B8 K+ j/ l) B第七章 附 则 / e2 j/ L4 p( D$ L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 k5 j$ v; B& H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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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M( W; i' J3 p9 I6 I( c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 a* {0 _9 P g200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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