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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P$ S" G5 \; e0 I
' ]# f7 G' i7 X! {( L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2 h! v, h3 h9 ?0 O; J& M | 建社发[2006]1号 |  | |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 i$ W# W( ]0 R2 z8 z第一章 总 则
/ U7 N4 x5 @! H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6 e9 l+ v, l2 X" d& i2 X% Z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t3 l" {+ V0 k7 b, y+ a8 x
第二章 居民之家
$ [0 z- U1 u- y' J+ e8 Z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c" D- m0 Y- j; x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6 w' B3 N4 @( f5 `/ w4 p% N1 P+ ^: o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6 M' b, T+ ]* B0 O! O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o3 ~+ ^3 c! H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V" j8 N6 I. B0 V: ~0 y s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S8 }( M5 _" t3 H9 y
第三章 社工聘用 * G8 \0 o3 o5 J' _9 H# ^6 ~. S6 Q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8 G' f* \7 p7 L: R2 k, n7 Q 一、21-40周岁; $ H8 ?2 A0 q j: O/ L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3 _5 _ C+ X0 x0 v( o E3 X) A' F; I R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f6 r9 K" y3 \3 i: E3 M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4 j8 W' i# |1 v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E! x/ d1 k# t$ g& X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T# Z/ i' |9 a M j6 P8 u! N- N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1 f- u7 p( B! x" z" C0 e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B/ o* Z( [, }! ~0 M-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o, Q* E/ n4 s" x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_9 J: | _4 B1 u" Y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E* n/ g* R: T% _; c! p& v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0 K, F$ s* ]- I4 S3 u. K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 a; w! c* u* g' q2 L3 V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f9 b5 Y8 K- R$ |( a6 X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5 k# I( P: C% J) n. ], Y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2 a2 ?2 P+ O0 X; Z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7 D# {+ t& c. i+ X* }% M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s$ H: `3 K+ Z" N1 i4 c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6 G7 [" X' }, M1 H1 ^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M9 T+ @) H0 D3 a+ a8 H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6 p6 L; I) k7 K% b: ~3 B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h, N# Q! U) R4 r- d+ b$ r; I! v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a; d! V; y3 \: u) k; C2 Z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0 d. A* B' ?, W/ R7 \; w)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F+ ?5 o. B. k* d( V第五章 社工管理 6 J+ ?" k) i5 v& z- k9 E! Y" B: N& `8 m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g2 s3 Z8 o/ }* Y2 M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0 j* Z% S7 M: P3 L5 ^. D- t' B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4 ]2 K! s5 E! P1 |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l: N5 }0 A6 B. T1 c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I# x# ?# |2 w2 c, O2 R; g第六章 社工待遇 : s `' V$ F6 I5 u* }2 ?& W& w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J& o$ A# U0 y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4 o5 E7 N+ b" s. V O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1 P$ N, d% V6 B# B) Q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T+ q3 |3 E, D0 I- e& J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Q ]9 B8 S; j$ q2 y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l( @( q5 X) ~ d+ R& k8 `
第七章 附 则 2 s/ W" C1 e) B% ]$ V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 F) P3 J/ i) g" D2 [( f- b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B/ q" m" T! 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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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7 R& A0 f* x7 E) u200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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