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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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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8 S7 i, d: R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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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4 |) _3 {% b" ^8 n0 _: \& T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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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4 u. h: U2 K8 m. x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 S3 k' U& X4 l. s+ ]( B6 a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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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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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P! T; Y$ }' t6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0 }6 Y, d1 z. k" C% I$ q, h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d6 t+ @. [8 m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v, H4 R/ `5 q, N! |/ y% Q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y; r- O6 w% K* F2 c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 G& l& D. e* e' T: S  o
第三章 社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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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0 B0 q  `7 m2 J. X9 u1 W& a) `8 H
  一、21-40周岁;
3 @5 K* m1 F* p$ t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1 o. [, y5 ?$ {8 @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p" d7 g2 k) M; A, q4 z; z5 E' |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y# l# G, O5 [5 f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o" M+ h) w5 B8 s2 K# I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7 `0 }, M! U. K9 C& P! p6 l! F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T; P# i) C" ]& j- T8 s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V# Y4 I, ^1 d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m: F/ h2 }  j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e- w- \7 w. N9 P5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2 o& M1 w- ^$ T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s% m) |9 [! p! j& ^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u( b6 S4 T0 W% T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3 Y3 z, e+ L7 y( y+ s( S1 w+ l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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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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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4 h! W. P4 X: ]  X# g3 L3 ~) c5 e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Z; N$ A" `# X, k" Y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5 p7 N' o$ ^( I* x/ q* P# o+ s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W& p5 C! u( W% e% \  s" d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g7 ?- R' D" x5 b6 M, N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7 B; Y9 Y. ~" ]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 o3 o4 x8 u6 ?% F- G: `( ]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3 M5 Z) j: q$ {# m! V&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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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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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e! B) o4 H1 U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0 z" m) g- `& }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H( T1 g% A1 x& a' W" R! X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h9 |  }; t# S* E. K/ o# _  Y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 w& g; W4 a( i5 R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p  Q7 Q& ~$ z" |8 ]" Z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_5 c: C1 O5 t, D: P: I4 X0 Y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4 M6 l% ?3 f( ?' b' {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l8 ?# @. I6 n3 O9 p9 b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 V  O! i3 P5 j  K. y% w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g5 \6 X* L7 }6 `/ z2 R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s% H: x# H7 H- S3 N
第七章  附  则
+ t2 ^- H1 m# v; r9 J- V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F8 \( Q: r.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8 o$ m/ A0 ?/ _+ {/ D- I) Q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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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e3 Z. b# }6 L$ M; \- I* N6 H$ C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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