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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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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7 W3 |0 E8 e& p7 l1 b!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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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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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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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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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4 f; Y/ g0 Y" i3 T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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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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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f; \9 B" Q( j7 P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o% i' s+ h: W6 C! w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o5 n: F9 R/ w; a$ r' x* r0 s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b3 M: |9 |( s5 P% q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5 p5 [5 x$ P& P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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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工聘用

) A2 i% M8 ?: d1 a1 g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2 [& F% H' N$ T' z) d" \1 M  一、21-40周岁; # W: {( V( N! S& i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J2 J4 Z$ t5 w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8 p) w! y" a& v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 `' c# U. F1 S' g3 V) q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N% }1 d) D8 y. R" t1 r) j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I7 B4 D0 d5 R) {: }8 h% S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h9 v4 j$ Y+ {+ N; k+ ^' m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T9 `4 S% F" S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X  N: \; j7 j7 |. s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w9 H& d7 z. b5 W# a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F# r5 k6 X( X! g( j9 e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P/ \- }) ^5 S2 _. ^$ }) A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 c, q! u& m3 s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K* h( |& K$ I8 ^2 w: J/ F5 l# j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_: r/ V# y6 d0 h( Q1 l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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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C9 {8 o0 ?* K2 V) \) v9 J* I' g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e% f4 s+ ]% |  F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2 n- I9 J% r' [8 |' Q! e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J6 M8 Q+ I* E5 {8 J; e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8 E/ r( A9 |  x8 E2 F' h1 ^* x5 u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h: x/ P2 L- }7 C  k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9 k5 d5 H0 W. F0 m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6 I( U: I9 N  V: ~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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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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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2 Y$ Y2 F- U- x: O3 Z9 F5 m1 W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1 A4 Y; L2 ?$ B, B, g: [* S* J. i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L  S, Y) U- j; K$ [/ W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G0 }$ n1 _' }" r! {) _' V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n3 Y! x* C  o+ J$ Z9 g
第六章 社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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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B, ^8 H' s1 I& \' j+ q3 u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G7 C  ?2 U) e* V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A: e. T" ?  a( f. N+ k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O6 f5 E" F; o- C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O) C, I: `8 N6 d,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z+ ?, }) @) R6 p" F
第七章  附  则
9 g& K2 x+ J4 c# H"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j# S4 _: \' @# G( O! @0 H( F2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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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O! P+ u  y. |& g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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