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142|回复: 0

[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 |  v9 i8 Z. L

" k) e# \6 l( n# k3 v
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4 E5 Q% C9 z+ d0 h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8 U5 u6 Y8 k3 J6 A- G
第一章 总  则
% M% [8 P) J- H" c* r,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3 G2 {' _! T  _8 `2 s. d: N# i; g# ^  d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8 ^9 K# K* p; M1 F+ p3 `" Y! v
第二章 居民之家
8 r# a; E  Y* A3 j# ?
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z  D/ N* E5 v8 H9 H4 N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1 h% A( c0 ~0 @0 b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 ]' W3 ]. l, v/ t& {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n0 |  H! }  G3 T# W( R" _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7 R9 [1 p7 M8 i  F0 Y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T: @1 s  w: c5 \( n3 k3 a
第三章 社工聘用

5 r/ @2 R8 [) Z' q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8 }" c, l* N# q" \# j: J$ f# d
  一、21-40周岁;
! I( g5 V7 G2 U" _: s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X4 Z& @& N8 j$ @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s- d/ Z5 \( H% a3 m- V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Z+ c! ^; ~; I1 c* }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f6 G) m/ o! ?8 _3 _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9 `& O; o( o! `3 a5 a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9 Q; P/ y% e" c+ P6 C5 P8 i" c8 W% j/ p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2 O& y( P: Q; p4 }$ K: @: e8 V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9 |; ^0 t6 o5 z0 Z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I& s0 K2 N* F8 |; b9 Y$ X; g9 E4 n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N9 z' H: @& Z+ S2 {2 c' H( x( j+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G& h' w5 E# S  L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M! k3 g9 p/ n1 G6 m9 K6 a: m(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_6 d- A  Q! F- }" j7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b, K2 n$ k, _8 z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1 ^# G, V- ~( A- S, `* [* H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 `7 U" W+ k9 l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f1 J! `% \0 f: u* B: n! R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t; g% r8 K8 J, u( Q2 S4 s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I& o8 `0 e  e$ b9 q5 `& [( Y4 k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h8 m. `6 _1 Z+ x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D- H* @/ c7 _6 _"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5 N3 a$ k6 \. |; z% Q6 k& N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I, Y: s4 e" Z7 |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A7 c3 L% g: M1 l6 R
第五章 社工管理
) l$ H+ u9 h5 d5 z5 e. V1 ?% X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U' j+ x. [+ n$ ~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b" B! }7 A9 i7 E2 N8 P# {4 Y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E3 H7 x- L" m0 x% n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M1 l. n" M, H4 I4 b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1 ]3 L. K# ~( S2 D: Z5 d
第六章 社工待遇

4 J* f# \, |- F- X8 r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r6 H, k$ X1 w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L/ I- J% v  g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U3 u  x. G3 X' W: ?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j6 n" M$ D5 t( |(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_, R7 b; h;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0 `& [" f! \6 W6 b( x
第七章  附  则 & P) B, \( t2 l* e7 m;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 c  s) _$ U6 k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2 C' M2 T# h4 B. Y& e' h3 i
: ^6 ]/ ?" e3 n# |; n8 k+ ]- l4 p/ q' f) B
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d! w. d9 y9 B" T0 f* k
2006年4月2日
0 I  L0 W  e0 w; r: u$ K5 Y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4-12-27 19:26 , Processed in 0.060562 second(s), 9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