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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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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r/ E8 Q, j! v.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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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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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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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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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5 T2 w5 }) Q. K! \0 O1 _7 T6 x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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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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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w+ y# z1 O! \: ?0 O' ]/ G! X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G4 o# v2 |5 J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C8 O! {6 z- ^- X1 m5 E$ T+ x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R- w% o# _& t$ t. K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 n0 l9 X) g7 c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j! _2 i) x3 w+ `
第三章 社工聘用

9 `% p1 q) _& t$ C2 o7 N3 I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P" I7 I5 D, s1 k  一、21-40周岁; ! u" [# J" }: s1 X5 A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8 u/ J! g" {1 x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k5 Y/ f9 }4 m! O* i; L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6 O9 G$ J9 f$ v& u5 ]$ {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1 L! p( N# z7 B2 y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0 ]* v- ~- O  p" V6 ]1 I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G9 m# }' y5 ?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W0 @, }' s, ]4 A8 P. g- u/ M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a5 z0 ^% z% J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r( K3 n6 Y/ e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4 \# ]# i! p7 h2 W3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8 A- J" L- Q; z7 t  L1 N+ ~0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c0 C; [9 ?$ }+ \1 G$ y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B8 [* B9 [;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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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x! i' g3 Z. I( H" @. U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r/ |: l2 m5 W+ W  o5 d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 o, y  z2 w* Q  m- A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8 Y3 J' D7 T" D4 e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3 |2 i9 b, C* z1 G! O0 m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5 J2 y0 u2 m& F( k8 O% ?3 b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4 r7 s5 `) i# e& j& o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s' `$ K, h6 S8 i0 c& A% Y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1 C2 X! l& Z9 V9 e, A, h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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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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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V& x! ]# ]+ T" {' O2 v6 p; c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e( {1 ?3 S8 U/ L8 x0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f# a' J/ h" I/ a5 c  v& M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z, I7 K# v2 s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S; h; ]4 o3 ^7 K! a0 G5 m
第六章 社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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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8 v# J+ h/ W6 ~  o9 Z$ Z/ {+ @0 z/ i/ n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5 O# K3 S2 `8 P- L, L' ?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Q6 t" X$ S  A" O$ w: B0 v+ h% r- N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v5 V1 K$ [  r  A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3 I# _1 F/ _5 ^  m0 \9 t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0 y# ~  w+ t# v% o
第七章  附  则 9 s7 g7 B9 C# Z+ q- y  e/ {: y! f( L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S) |- z3 i! k+ V+ p2 ]0 ^% ^/ G" T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F; f3 c; [6 t0 x'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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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1 x( g; R9 _7 h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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