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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即日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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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即日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须登记2009-09-07 18:22   来源: 大江网 8 ~2 y& k2 c$ ]! s3 m9 I' q6 I5 f

: _4 E7 [6 L0 p- t/ |! Q7 @) d 大江网讯 记者肖蓓报道: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江西省制定并发布了《江西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细则(试行)》。9月7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民政厅获悉,江西省即日起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 v# u- H$ l  i) u; M  据了解,社会工作者就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也就是大家所称的“社工”。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送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  }4 e+ t8 I( C2 z
  据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 T( r# i9 c( l: d  此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在社会工作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不宜从事社会工作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N0 h1 t) B$ w$ \2 Q* W#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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