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 n% V9 R- [ j( C. p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s. J/ R" P# V3 r6 R1 C& u: J c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k a+ @- L1 }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 L f6 o O+ L8 d2 b, F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 w1 ~, e* O" V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M q) K& N2 K/ N. C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7 u. h7 Q% W& c# m2 i) c. @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 V1 u" r, k3 y5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3 e* i8 x& @3 B5 t9 Y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 k3 b! e' g+ P# f( E) _1 C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 z( l) b% s' o w主席团职权是:
7 S9 U$ _$ W5 {2 C. w, b0 c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 n4 R }5 L% T! @+ S: _7 b- r: f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 p3 q6 N. y9 |) i. Q, ]" r; ^" K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0 P% [" j' _3 B; A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2 {6 P) z" I, R8 c( h7 V7 l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0 B$ N" s! I2 Q' X7 J. V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 N1 V5 b2 i4 W* u1 ~% ^" q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
' u1 U/ Y; @$ i# M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N; g6 J1 k7 s" k) M- c3 B: P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I. r4 \% G/ R$ I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 `: o1 w* y( M( X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3 i! ~7 J* N6 e. ?: J$ y" A& s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1 z6 o' X8 y& w% J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Q' c9 |9 O5 H$ m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2 b! `+ @8 K8 V+ N. ^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2 l3 m$ R% C8 @8 t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 i4 V' D* v- {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3 i1 f/ H# G4 t7 T" y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 A( V8 ]. L7 a3 ~( V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u1 t4 i% @ d" I
一、政府财政拨款;4 r" S% t# \0 }' X6 v& K" o
二、社会捐助;, c/ h: c' h5 o
三、其它。
; I0 c% q6 o$ C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2 L" r% a3 T" e, P9 Q!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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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