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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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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u% O. I$ P. z8 d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 J9 L! p" S% u3 P" P$ b. m! `# E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q2 t, S4 p/ X) r6 x4 q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3 x" e7 j" S- Q, X( U8 k+ M$ k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W7 r7 r9 P9 ^1 p1 v2 F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4 K/ m9 C* C7 n4 M8 H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 U1 y$ q8 n; b/ I* h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u* Y. c+ w' _( \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 b/ B! d; Q  ]( B" G7 G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 f/ g( Y% a; a1 b4 F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9 p; x4 ]- n! g7 a
主席团职权是:
" j: v8 T5 C" i0 S/ U一、选举主席、副主席;3 h* B) z% j5 y: R3 y9 B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2 Q. j$ r3 R,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C! v4 r$ K% e9 L3 Z7 o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 p4 c! n) {9 {- i! R6 `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U2 F! D: N) {7 n% L4 J5 r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j0 H) A6 N0 E: b& L- `$ M  h$ n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8 i( ^+ J: U7 u& J5 [# v: |# |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d( l" q9 f. S3 o* m, f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 P+ u! I- `* Y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0 J4 ?4 x& U8 c# i$ Z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 J) C$ ]9 ^$ k/ u5 q, i3 Q, K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O. c' u4 [# p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7 }$ p: G4 b/ ?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P* N7 U5 k; Y, q9 G) {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1 t0 D' T6 J" E2 ], g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 j# M1 o! Q! O6 @- |$ t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5 G+ ]0 {! X( a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 d- W. m9 v8 e, L/ S4 a6 x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N0 y$ v) S8 G- T" w- U$ d
一、政府财政拨款;
" I2 \. q5 W2 N5 `7 K+ k
二、社会捐助;) p/ l4 D; T6 `8 q/ S% ?$ E
三、其它。
第七章 附则

, o( T6 U  `, h( B( }7 i; P4 o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 W! x, [$ G# b! a+ p" S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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