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J( N9 ~2 y5 U( j3 w1 O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7 r K5 q0 {5 N) d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7 O8 F+ `! R" x% E _. P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X+ M. s8 O' I5 X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8 i: A- I* u1 H9 c5 Z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 S% T* Z7 F/ Z' K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8 U8 @; {& R6 w+ |& p% V+ }$ Z( }"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2 l/ t( `9 v4 w3 h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 n0 w% ]6 E0 b- r2 n8 }- L# }1 ~& j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c. u7 y' L& y4 v/ ]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A# {# l, i5 n* U* ~
主席团职权是:
. Q; x1 b% U/ N2 Q!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2 W: e* ?0 J; r,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 e) B4 s8 b' N,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 I. A8 y& [& q- a1 m4 b/ Q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I1 \! p5 O. \
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 W3 J2 _9 u/ ~+ Y( F0 Z8 R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9 H+ o' E6 Q, L: Y8 K%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
# `) G# Z- c2 V1 J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1 U! D+ r+ a' r0 m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4 e9 J3 y" B1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 \2 V% a$ a1 O# J* _, [5 c% _6 Q8 S6 L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 C/ }% u; M" l9 w6 e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v# J! k/ T2 k% g/ C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 D6 R1 R" C5 l' ^7 C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k8 g: C8 [& ^/ t6 @' S' b6 U4 k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 j& \9 B: P: c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V3 M" ]$ ~% \+ m; o# s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 q* @2 h/ M4 G+ ^) Z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3 ^& O- _9 ~! ]/ v0 _9 \. F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n# D7 b6 I v2 k$ v! c5 t
一、政府财政拨款;
' z/ Z7 ? G6 h/ E$ G6 k二、社会捐助;
: A; n w7 U7 f6 E8 F, g三、其它。 " l& h4 I3 r!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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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J9 _1 v% R K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