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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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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8 D0 N" c: ]1 F/ o- V  A-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 n! x8 t8 O+ `5 Y. M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1 U5 k2 X- e7 h# u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4 w7 J( ~* {8 s% }' U# R6 X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 c; A' ]. H. s. q% ]5 Z' g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3 ~% L3 ^/ W7 k"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 a- }2 _" a9 D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9 }% }1 U2 e% Q# i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x  ^* K+ a( F8 H! l2 w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 N* H( h+ ]+ e1 s. N- `9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8 `1 s) a3 d7 X: P$ R* M主席团职权是:5 T7 j5 [6 E* g0 ]* I0 V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8 Z- L1 e* e& R9 Z, x5 B  Q: Y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 q" ?$ q" I' ?$ ?% K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 K0 U$ R+ J5 ]1 J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5 H6 g( O0 O" n, Z6 E2 \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 C3 L! S- B& D/ j  M7 i% y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2 V. m4 `! X0 J6 a9 d#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1 Z5 Z" _6 q7 k, O, y- C0 ]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 ~& A8 ^1 g2 P4 j  I4 \6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1 B2 _% V* y! r% b2 p- Y! d0 P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K* |* b/ Y3 c! y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 w+ T: `9 ?* g( `8 g! g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7 [$ h2 `7 f" M1 u: k5 n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0 ?! Z  K4 c' P# n& P: e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 A- ^8 w) T! W, Y. F& u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 U- o0 o& N7 ~$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 j& |: @& R4 B/ T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8 }& o! H( Y8 Q6 o! }  A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3 W1 Z, [( u4 o6 F* t' x( {& c( n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5 C& m. G7 I1 e) X3 x5 i
一、政府财政拨款;

" a% P  Y, Q1 j/ P4 U) q二、社会捐助;
; X! W: m$ p. L( n3 j  q% y三、其它。
第七章 附则

- Z; k1 ~5 g) w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Q! u: B2 _- H* `4 n8 n

/ W) P) ~3 V; N( D/ g7 l' g1 S( y / R7 n: u! K2 E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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