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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社工] 韩国社会工作职业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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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韩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发展历史
1947年韩国梨花女子大学在国内最早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 开始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并未形成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1970年韩国制定《社会福利事业法》, 首次实行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 当时把社会工作者称之为社会福利从业者。根据这一制度, 四年制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者高中毕业并在社会福利机关工作满5年者即可获得这一资格。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随着社会工作高等教育和社会福利实践的发展, 在这一领域的从业人员与日俱增。由于大学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可获得同等资格, 人们普遍对这一制度产生了不满。1982 年韩国修改了《社会福利事业法》,把社会福利从业者更名为社会福祉士( SocialWorker, 在我国称为社会工作者) , 把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分为三个等级。当时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学习指定课程, 接受相应培训, 不需参加全国考试, 取得条件相对宽松。
进入20世纪90年代, 随着产业化的发展和市民社会权利的扩张, 福利需求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社会福利制度环境和实践规模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对社会工作者的需求也逐年上升。特别是1987年实行社会福利专任公务员制度以来, 社会工作更为人们所关注, 社会福利领域成为就业热点, 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成为这一领域就业的前提条件。由此各高校竞相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社会上乱设培训机构、乱发职业资格证的现象屡屡出现。 1998515 , 全国5千多名社会福 利专业 教授和学生联名向保健福利部提出“保健福利部无视社会工作者的意见, 放宽职业资格取得条件,将会弱化社会工作的专门性”。 522 两千多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聚集在政府门前, 针对保健福利部社会工作者职业规划举行了大规模的示威, 于是1998年韩国第三次修改了《社会福利事业法》, 规定取得一级社会工作者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这一制度从2003年开始实施。
二 韩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等级与取得方式
根据1998修订的《社会福利事业法》, 韩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分为三个等级(韩国社会福祉士协会网站, http: / /www1welfare1net)
大学毕业并修完保健福利部指定的相关课程(10门必修课, 4门选修课) 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社会福祉士一级资格。考试包含三个领域八门课, 社会工作基础中有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工作调查方法论; 社会福利实践中包括社会福利实践论、社会福利实践技术论、社区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政策与制度中包括社会福利政策论、社会福利行政论、社会福利法制论等。
取得社会福利或社会工作硕士、博士学位者(但大学非本专业者必须修完保健福利部指定的相关课程) , 在大学修完保健福利部规定的相关课程并获得社会福利或社会工作学士学位者, 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并修完保健福利部规定的社会福利相关课程者, 社会福利专业专科毕业并有一年以上社会工作实际经验者, 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并在保健福利部指定的机关接受12周以上的社会工作职业培训者可获得二级资格证。
专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并在保健福利部指定的教育机构接受12周以上的社会工作业务培训者,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并在指定机关接受24周以上培训者, 在公共福利领域从事社会福利相关工作的8级以上公务员在指定机关接受4周以上培训可以获得三级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
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取得主要是系统学习专业知识, 掌握基本技能, 修完指定课程, 接受相关培训。保健福利部指定的课程是必修课10, 包括社会福利概论、人类行为和社会环境、社会福利政策论、社会福利法制论、社会福利实践论、社会福利实践技术论、社会福利调查方法论、社会福利行政论、社区社会福利、社会福利实习。选修课为儿童福利、家庭福利、医疗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社会保障、项目(program) 开发与评价、社会福利伦理与哲学等20门课中任选4门以上。

三 韩国社会工作者就业领域和业务职责
韩国社会工作者在许多领域发挥其功能, 如在道() 、市、区、社区及福利事务专门机构担任社会福利专任公务员, 从事公共福利行政和管理业务; 在社会福利馆、儿童福利、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单亲家庭福利等福利机关作为设施社会工作者从事咨询、指导、服务等业务; 在医院或诊所作为医疗社会工作者, 帮助患者和家属解决心理、精神、康复等问题, 在患者出院后帮助他们尽快适应社会环境; 在精神保健机关作为保健社会工作者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进行指导、康复、生活及职业训练, 对其家属提供教育、咨询、预防等服务; 在各级学校作为学校社会工作者对长期逃学、离家出走、实施暴力、情绪急躁、心理障碍等难以适应学校生活的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心理治疗, 对家庭困难的学生与社会和政府部门联系, 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同时对学生、父母、老师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参见表1)
四 韩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存在问题及改革措施
1.社会工作者数量问题
目前韩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资格从2003年开始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 虽然提高了难度, 合格率控制在40%左右, 但每年有5000多人取得这一资格。2007 年应试者大约2 万人, 若还是保持40%的合格率, 那么将有8000人获得一级资格。据统计, 2005年韩国已经有54810名一级社会工作者, 已经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
二级社会工作者资格是修完保健福利部规定的相关课程即可取得, 这也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学校急剧增加。到2006年韩国开设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工作专业的两年制专科学校有109,四年制本科学校有189, 招收研究生的学校有119所。同时远程教育机构也实施“学分银行”制, 讲授社会福利相关课程, 也发放社会福利相关课程单科结业证。此外, 韩国还有5家培训机构, 进行短期培训(6周、12周、24) , 也能发放结业证书。到2006,在韩国拥有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人已经超过15万人, ②社会工作者数量远远超出实际需要, 致使很多拥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的人难以就业。
2.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环节问题
社会工作者数量的增加使得社会工作职业的专门性、整体性受到了挑战。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其一是授课时数问题。《社会福利事业法》实施令中只规定必须修的相关课程, 但对授课时数及其授课学校规模并未做统一规定, 一些学校或者机关随意聘请教师讲授几节课就发放结业证书, 使专业知识授课质量受到了质疑。其二是实习问题。社会工作作为应用性学科, 实习是一个绝对必要的环节, 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也把它作为必修课来设置。但由于实习教育的非专门性, 实习机关的短缺, 实习指导教师的缺乏, 实习教育模式的单一, 以及实习时间的不足等原因, 直接影响了实习效果。有的学校和机关往往只通过一两次见习和讲座来替代实习课程。
3.社会工作者管理问题
目前实施的《社会福利事业法》中虽然规定了三个等级资格, 但是没有规定不同等级的职务权限、业务范围及报酬。虽然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一级资格,但还是通过工作年限和恣意性判断来分配业务和提升职务。在实际工作中一级社会工作者更多的是从事调查、教育、项目开发等直接服务和捐赠管理、资源网络联系、监督管理等间接服务以及评价、总结、业务维持、人事等管理活动。相比之下, 二、三级社工更多的是从事日常生活照顾等具体服务活动。同时现行的《社会福利事业法》只对社会福利机关管理者和社会福利专任公务员规定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的问题, 而对一般的社工没有做硬性规定,因而无法对他们进行相应的继续教育。
4.改革方案
针对社会工作职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韩国保健福利部、社会工作者协会、韩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韩国社会福利学协会于200696为纪念 97 的社会工作者日, 在首尔共同举办了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讨论会。与会者一致主张应该废除通过424周培训而获得资格证的制度,指出应该规定相关课程教学时数, 实行实习机关认证制度, 规定社会工作者不同级别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职责, 确立社会工作业务执行系统, 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综合讨论会内容, 又广泛听取基层意见, 韩国保健福利部于 2007 1 2 4 日发布了《社会福利事业法》修订法案预告, 提出从2009年开始废除三级社会工作者, 在一、二级社会工作者之外增设专门社会工作者。为了提高社会服务质量, 在儿童、残疾人、老人、精神保健等部门, 在学校、医院、军队、企业、教导所等特定领域增设专门社会工作者(目前在医院、精神保健、学校等领域设有专门社会工作者, 而在部队、企业等部门的社会工作事业还在试行之中) 。此外还要制订社会服务国家标准, 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者的评价管理机构。

五 韩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起步晚。 2006720 , 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正式建立。韩国的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历史比我们国家长, 他们的社会工作职业制度的模式、经验教训以及改革措施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就业领域
任何一种职业都是根据实践的需要而产生, 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扩充的, 没有社会福利实践场, 社会工作者的就业空间就会大大缩小。在韩国, 保健福利部明确规定社会福利管理机关、社会福利法人组织及其相关设施必须录用社会工作者;医院、保健所、学校、保护观察所等部门也必须起用社会工作者; 鼓励部队、企业使用社会工作者,因此社会工作者的就业领域比较广泛, 社会工作成为热门专业, 社会福利领域也就成为就业热点。我国的社会福利实践基本上还是政府负责实施, 用人制度上缺乏灵活性, 社会工作者的就业空间很有限。因此在制度和政策上需要不断拓展社会工作者的就业领域, 保证他们的就业空间。随着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 社会福利实施主体的多元化, 以及市民福利需求的多样化, 社会福利实践也会得到相应的扩展。届时社会也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者, 社会也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广泛的就业空间和就业渠道,社会工作者也会有用武之地。
2.
法律依据
韩国对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关法律, 使其有法可依。在韩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法》及其实施令中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取得条件和方式。通过国家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取得的条件和过程, 使这一制度具有权威性、普遍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国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刚刚开始, 今后有必要对此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其实我国的社会福利实践历史也并不短, 但是长期以来, 我国的社会福利实践都是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法规来实施的, 具有应急性、临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随着社会福利实践领域的扩大, 服务对象的多样化和服务项目的增多,有必要制定规范社会福利机关、福利设施、社会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用人制度在内的统一的社会服务法。
3.应试资格
韩国的社会工作者一级资格的取得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但是在应试资格中韩国采用学历、实务和培训并举的办法, 强调必须修完指定课程( 14门课程) 或参加培训。这些指定课程的规定一方面要求考生系统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也规范和指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课程设置, 使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国家资格考试有机衔接, 学校教育和实践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 提高了社会工作的专门性和实效性。我们国家的社会工作职业应试资格中或者只规定实际经验, 或者只要求学历, 并没有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和业务培训。因此非社会工作专业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时, 有必要限定应试资格, 提出修完指定课程或者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求, 以提高他们的实际业务能力。

3.
专门社会工作者
韩国根据学历和工作差异把社会工作者分为三个等级, 强调不同领域的不同等级的资格制度, 以提高社会工作的专门性。目前韩国在医院、精神保健、矫治所、学校等特定领域设立专门社会工作者,在军队、企业、家庭等领域进行专门社会工作者的试点工作, 今后计划在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部门增设专门社会工作者。我国目前还只是规定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技术职称, 各等级之间的业务分配、工作领域、业务职责、待遇标准都未做规定。随着人们社会福利需求的增多, 社会工作业务的细分化, 在社会工作者队伍中有必要划分一般( general) 社会工作者和专门( special) 社会工作者, 针对特定领域培养专门的社会工作者, 以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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