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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南充无知母亲为儿找媳妇 糊涂子性侵“小女友”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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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佛山儿童自我保护 于 2014-9-24 09:38 编辑

      本网讯 家住农村的王军因家穷未曾耍朋友,其母多次怂恿未满14周岁的小芳与王军谈恋爱,并唆使两人外出打工,培养感情。抵达打工地当晚,王军便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近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母子二人作出判决。
      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 时年20余岁的王军仍没有耍朋友,其母亲李氏担心儿子娶不上媳妇,就多次怂恿同村不满14周岁的小芳与其儿子耍朋友,并唆使王军将小芳带至广州打工挣钱,待产生感情后再结婚。2014年3月,王军在小芳的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带小芳到广州打工,并于到达广州的当晚强行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2013年10月,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王军犯拐骗儿童罪、强奸罪,李珍犯拐骗儿童罪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小芳未满14周岁,系幼女。被告人王军、李珍明知小芳系幼女的情况下,拐骗小芳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缓刑二年;被告人王军明知小芳不满14周岁,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析案: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文人名皆为化名)(蓬法宣)

信息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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