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发展太快,是好事还是坏事?
国务院近日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办法》?《办法》明确了哪些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哪些困难?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保障社会救助有效实施?社会力量将发挥怎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27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依法行政, 构建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颁布施行,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法制办负责人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还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也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予以推进解决,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网。《办法》颁布施行,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解决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改革发展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要求作出制度安排。 法制办负责人指出,《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首次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统筹兼顾,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此次出台的《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民政部负责人指出,这些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新格局。 求助有门,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 “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 民政部负责人指出,要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必须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畅通申请、受理渠道。《办法》明确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受助。 他认为,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同时明确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医疗救助方面等《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民政部负责人特别强调,在受理渠道方面,《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明确措施,发挥社会最大效益 “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又要杜绝盲目攀比和‘养懒汉’现象,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 法制办负责人指出,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办法》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意味着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社会救助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必须完善制度统筹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既各负其责,又衔接配合的局面,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此外,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必须以科学、高效的家庭经济状况查核为前提。《办法》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方面,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民政部负责人强调,《办法》首次明确了社会工作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一规定,既是落实党中央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决策部署的重大步骤,也是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服务转变的创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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