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出台意见采取措施预防少儿遭性侵 有关《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下均简称为《意见》)的出台向社会传递了哪些讯息?能发挥什么效力?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儿童保护机制会带来哪些影响?是否完善?本刊就此约请本刊提案助理――儿童性教育项目组的两位专家解读《意见》。 □事件 据新华社消息,针对今年以来媒体集中曝光的个别地方出现的少年儿童被性侵犯案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9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学校要教育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把好教职工“入口关”。 《意见》要求各地要广泛宣传“家长保护儿童须知”及“儿童保护须知”,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要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发现有无故夜不归宿者要及时报告。要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犯在校女学生案件。 《意见》要求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要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要关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及时预防个别教职员工出现的不良行为。 《意见》指出,共青团组织要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工、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妇联组织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纳入女童尤其是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内容。 《意见》还要求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密切保持家校联系。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中小学生性侵犯案件及时报告制度,严格保护学生隐私。被性侵犯的学生有转学需求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予以安排。 (吴晶) 童小军:《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少年儿童保护机制建设的开始 从《意见》的具体内容来看,它回应了一些少年儿童性侵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校园管理漏洞,给社会传递了积极的信息,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意见》突出了性教育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伤害工作中的作用,不仅为性教育列入学校常规课程规划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依据,还为有效应对未成年人性侵现象的隐秘性提供了最有效的应对措施――提高未成年人自护能力。《意见》明确了教育系统各方在保护在校未成年人免遭性侵伤害工作中的职责,对加强师资管理和校园安全建设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意见》强调了在预防和应对少年儿童性侵伤害工作中,除教育部门以外其他多部门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其参与的模式和参与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但是,如果遵循“证据为本”的政策制定原则,《意见》中也存在较多缺憾。所谓“证据为本”,是指以科学研究发现为依据。《意见》是针对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伤害工作而制定的,但是它似乎没有瞄准少年儿童性侵现象的特点,做出有针对性的回应。 比如尽管媒体中报道出来的校园性侵案的受害者都为女生,但学术研究发现,遭受性侵害的不仅有女生,也有男生。我们统观《意见》,虽然没有排除对男生的保护,但全文特别突出了对女生的保护,容易使对少年儿童性侵现象了解甚少的公众误解它是专门针对女生的社会现象。这种偏差认识也容易导致校园安全的相关人员忽略对男生的保护,疏忽预防和回应男生遭受性侵伤害工作机制的建立。再比如,尽管媒体报道的已发案件中,施害人全部都是成年人,其中多起为学校教师;但是,现有的国际研究显示在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施害人是受害人的同龄人。《意见》中所提出的对女生宿舍的严格监管,或许对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要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针对性措施。此外,《意见》中提出的严格教师上岗准入审核制度,因为缺乏相关的司法条例和程序支持,很容易成为“空话”。 最后,如果换一个视角,从“儿童保护”概念出发,《意见》对少年儿童遭受性侵伤害问题的回应太过片面,仅只关注了在校学生,也仅只回应了在校学生遭受性侵这一种伤害。首先,在校学生遭受到的伤害除了性侵,还有暴力和同伴欺负,暴力行为和同伴欺负给在校学生带来的身体、心理和精神伤害一点也不亚于性侵经历带来的伤害。其次,少年儿童性侵案件不仅仅发生在校园,施害人也不仅仅是教师,许多不在校园的少年儿童也需要得到保护。 《意见》的出台虽然离建立完善的少年儿童保护机制还很远,但它的出台是我国在建立少年儿童保护机制的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它标志着我国少年儿童保护机制建设的开始。 (作者系本刊提案助理――儿童性教育项目组专家组成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文利:依法治教是预防儿童性侵害的根本措施 《意见》由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和妇联联合制定和发布,体现了中央下决心就“预防儿童遭受性侵”这项重要工作开展跨部门合作,这有利于《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调动不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将各部门的资源优势集中使用。 但《意见》中也存在待改进的方面。在管理制度方面,《意见》中提到各地教育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中小学校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既然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一旦学校出现性侵儿童事件,校长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谁来问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有保护学生的责任,但是,该法的许多条文并没有在学校中真正得到落实。《意见》中还提到关于拉网式排查,“定期”是多长时间?“组织力量”是哪些部门?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具体解决,恐怕《意见》又会变成一纸空文。建议学校成立预防儿童伤害小组,由校长、安全副校长、班主任、心理老师、驻校社工(如果有的话)、校医等跨学科背景的老师组成,在发现儿童伤害(包括性侵害)事件之后能及时采取应对方案。 此外,《意见》中对于学校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的规定不明确,虽然《意见》中有“课堂教学”的字眼,但利用什么课时?多少课时?什么人来教学?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学校开展性教育在我国早有法律地位,但当学校不开展性教育的时候,有哪位校长或教育主管领导被追究过法律责任?有法不依,是性教育难于在学校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意见》中还有一条规定值得讨论,该条规定“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立即报警”是儿童遭受侵害的第一选择,但法律没有规定家长有义务“告知”学校。家长在报警时可以选择告知学校,也完全可以选择不告知学校,教育部没有权力规定家长在报警的同时要告知学校。 面对儿童遭受各种侵害的现实,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具有积极意义。但更重要的是,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治教,否则发布再多的《意见》也难根治教育的“顽疾”。更深一步讲,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是否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教育部门的“不作为”呢?为了保护儿童不受侵害,还是希望教育部门大有作为。 * A' d a+ u+ {8 }$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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