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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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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社会工作者考试:社会工作价值观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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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工作价值观是社会工作的灵魂。任何社会工作的开展都是社会工作者在一定价值观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说,社会工作价值观是社会社会工作者考试工作实践的基本前提和操作指南。它不仅规范了社会工作的目标和意义,而且也规范了社会工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以及社会工作机社会工作者考试构、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态度社会工作者考试。如果说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中国社会工作培育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那么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就是它的核心和特色所在。因此,在价值观上厘清社会工作服务,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社会工作的特色及其本质,以便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地看待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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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科学各个领域中,对“价值观”这个词都有所涉及,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等,不管它根据学科的要求被如何定义,其核心内涵都大体一致,即它表示“对事物的判断标准”。对社会工作而言,价值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对社会工作的目标、理念、工作态度和方法有着指向性的作用。社会工作价值观是社会工作者基于社会公正、平等、和谐的理想和人类基本需求的满足等而奉行的一整套理念、态度及行为准则的总称。可以说,社会工作本身就是一项以价值为本的专业和服务,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都离不开一定的价值观的指导。社会工作的发展与社会工作价值观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仅如此,社会工作价值观还是一个众说纷纭且不断发展的领域。例如,社会工作最初所秉持的价值基础是怜悯,并没有将帮助弱者视为社会应尽的责任,而是将其看作是富人对穷人的一种施舍,是一个侧重于解决弱者困难的个体行为。因此,这时候的社会工作多半是与慈善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对他们多施予物质上的帮助。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社会弱者的支持和帮助被视为社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社会工作的对象范围也更加广泛,除了社会弱势群体以外,还包括了那些需要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群体,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社会工作的宗旨就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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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回顾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在社会工作领域中,实际上在其核心价值观上存在着“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和“整体主义(holism两种不同价值观的争议,以至于在今天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层面上都产生了“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工作价值取向。个体主义价值取向的社会工作认为社会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有困难的个体提供资源与服务,解决个人困惑和实际问题,满足个人成长的需要。因此,这种价值取向的社会工作者常常会相信既有制度的可行性,认为社会问题只源于个人的不幸或有问题的性格,相信只要给予个人必要的服务及资源解救就可以尽量减少受助人因失控而影响现行制度。对持这种价值观的大多数社会工作者而言,他们需要做的就是考虑如何切实地去帮助遇到困难的个体,即使感觉到了社会制度或政策层面存在着某种问题,他们也认为凭借社会工作者的单一力量是很难改变现有政策的,这也不是一般社会工作者所应该或主要考虑的事情。对此,其基本的价值表述就是:社会政策掌握在制定政策的人手中,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帮助那些眼前有困难的个体”。并由此形成了诸如心理分析理论、认知理论、行为主义理论、标签理论、赋权与倡导理论、社会诊断理论、人本主义理论等社会工作理论,以及社会诊断模式、人本中心模式、问题解决模式、危机干预模式、行为治疗模式、认知治疗模式、叙事治疗模式等个体主义价值取向的社会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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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整体主义价值取向的社会工作则认为,社会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群体间的合作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因此,这种价值取向的社会工作者比较强调通过社会变革和集体动员的力量去解决个人或社会问题。持这种价值观的大多数社会工作者认为社会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帮助改变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尤其通过对有碍社会公正的社会制度的批判与摒弃来最终促成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此,其基本的价值表述就是:解决个体困难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促成政策层面上的变化以使更多的人受益”。并由此也形成了诸如社会系统理论、生态系统理论、结构主义理论、制度主义理论、批判主义理论等社会工作理论,以及任务中心模式、社区工作模式、结构式社会工作模式、文化多元主义的社会工作模式、个人-环境实践模式等整体主义价值取向的社会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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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体”与“社会”社会工作者考试的对立:社会工作价值观争论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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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工作领域中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这种争议,其根源在于对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的不同理解,而这种不同理解又源于社会工作者对“个体-社会”关系的不同预设和解答,也源于社会科学内部迄今为止仍然存在的“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分裂与对立。在个体主义论者看来,不仅个体决定了社会的起源和社会的性质,而且社会也应该成为个体谋取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工具。具体地讲,人类聚集起来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应付险恶的生存竞争压力,而社会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消亡,因为保持个人之间的相互结合的共同生活,一般要比离群索居的生活更令人满意一些。但在整体主义论者看来,社会塑造了个体并为缔结理性契约提供了条件,因此,必须先有社会才有个体的存在,社会具有超越个体、独立个体和规定个体的独特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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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欲厘清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的争论,就必须从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等不同层面来分析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之间所存在的明显分裂与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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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在本体论层面,它们实际上分别预设了个体本位和社会本位,并由此形成了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观。社会唯名论认为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超越个体的实体,个体才是具有实在性的唯一实体,社会则是各个个体行动的产物或互动的形式。社会不过是一个方便的“名称”或“标签”而已。社会唯实论则认为社会本身就是一种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实在性的实体,它独立于构成它的个体之外,并凌驾于个体之上,且具有自己的突生性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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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次在方法论层面,本体论上的不同预设必然会在方法论层面上有所体现,并由此形成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之间的差异与争论。方法论个体主义认为社会现象最终可还原为个体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并可以通过后者来得到解释。因此,它们认为所谓的社会、文化、结构、制度等都是不具有实体性的抽象名词,它们必须由个人的动机和行为来说明和解释,不能由自身的整体性质来解释,而应该以社会中的个体为研究对象,以个体间的种种互动行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方法论整体主义则认为,社会现象只能由抽象的、普遍的本质加以说明而不能归结为个人因素。因为社会中存在着集体意识、集体特征,它们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必须把它当作一种客观事物。因此,必须重视整体研究,主张摒弃个人的主观因素,对社会现象做客观的描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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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再次在认识论层面上,个体主义指出,即使我们可以用整体主义的方法去预测、描述和控制社会活动,但是如果不把这些社会活动视为个体活动的集合,我们依然不能恰当地“理解”它们;整体主义则认为,如果能够发现说明社会的独立的规律就等于在科学研究的意义上获得了对个体社会活动的理解。[4]整体主义的所有形式都是把社会整体置于首要位置,并认为社会整体是个体行为的影响者和约束者。因此,常常关注对个体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集中考察社会制度、政策、惯例等是如何制约个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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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个体主义价值观与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分裂与对立,在本质上源于对“个体”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理解。可以说,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建构的基本问题,也是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核心问题。在当代社会工作领域,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的分裂仍在继续,并且还延伸出了有关社会工作本质的诸多争论。正因为如此,英国著名哲学家伯纳德·鲍桑葵(BBosanquet)才指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5]对致力于现代社会世界的理解和解释的社会科学来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更具有根本性意义:它是表征现代社会一切重大问题的符码,正是从对这一符码的破译中产生了社会工作与现代社会的联结,形成了一种独具风格的社会知识体系和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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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价值观的不同表述中可以看出,个体主义价值取向是以个体作为社会分析的基本单元,坚持个人存在的真实性,社会不具有真实性、实在性。因此,持这种价值观的社会工作者认为应从了解个体的动机、目的、意识、行动和困难入手。他们认为社会中的集体构造(如政府、组织、群体等)只不过是一种特殊行动的组织模式和结果,个体才是这些特殊行动的唯一载体。就社会工作领域来说,他们认为社会问题的产生均源于“个体”的不幸,因此,社会工作要对社会问题做出有效的回应和解决,就必须首先解决具体个体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最终促成社会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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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整体主义价值取向是以社会整体作为所有解释的出发点,认为社会是真实存在的客观实体,社会独立于并且决定个体的动机、意识和行动。如果把社会分割为若干部分而分别进行研究,就不可能对社会问题有全面的认识和研究。因此,他们认为在社会科学中只有整体主义这种正确的认识途径。就社会工作领域来说,整体主义论者认为社会工作的本质在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个体问题的解决也是最终为了社会整体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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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越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重构本土化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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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中国,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社会工作者考试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务如何超越其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创造出本土化的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将成为中国社会工作实践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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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在社会科学理论与实践中,超越“个体”与“社会”二元论的努力一直就没有停止过。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都不会否认,没有了个体,就没有社会;个体也不能完全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但是,在处理这两者间的关系上,往往由于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堕入这种“个体—社会”二元论的谬误里而未能对这个关系提供恰当的理解,致使他们不能恰当地处理个体自主性和社会约束性的问题而在这两者之间做出有所偏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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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主义价值观的缺陷在于它忽视了社会结构背景和个人的真实性,即在整体观上的“原子主义”与“化约主义”的危险,以及个体观上的“物象化错误”。个体主义价值观从根本上把社会制度本身给忽视了,社会制度作为一种结构性背景因素,深深地约束了个体行动者的策略选择。整体主义价值观虽然正确地抓住了社会整体的不可化约性,但它也面临发生学的困境,即社会结构自身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6]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对立正在于各自把个体、整体实体化、本体化了。实际上,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都走进了将个体、整体实体化了的误区,这种实体论(或说本体论)无形中限制了研究者逻辑思维及理论体系的构建。因此,社会工作要超越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对立,就应该彻底抛弃本体化、实体化的思维方式,从关系的角度去重新审视个体、社会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关系,[7]以说明个体组成的社会和社会化的个体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双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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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者试图将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价值观整合起来,用一些折中的观点来理解和观察这个社会。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价值观在相互排斥的前提下既无法完全驳倒对方,也不能完全达成一致。但在理论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双方都在向对方靠近。[8]例如波普尔(KPopper),尽管他再三地指责整体主义,却又承认“整体”的意义是“一个事物的某些特殊性或方面使该事物表现为一个有机结构而非纯粹的堆积”的时候,整体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波普尔意识在孤立地看待个体或部分的困难,声明“原子主义”的或“个体主义”的方法并不妨碍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与其他所有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样地,整体主义也在悄然向个体主义靠近。它在强调整体性质有别于个体性质的同时,不再顽固地否认整体性质对个体在一定程度上的依赖性。例如,认为“个体是不存在的”极端整体主义者涂尔干(EDurkheim),后来也承认社会事实要转变为个体的内在意识之后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实际上是承认了研究个体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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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个体与社会是一种相互缠绕、相互生成、相互提升、相互规定的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以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考察对象的社会工作来说,如何在理论建构和实务操作层面克服个体主义,使从“个体”立场出发的社会工作也能将“社会”列入其考察范围,反之,如何摆脱整体主义的束缚,使从“社会”出发的社会工作也能够将社会与个体的关系作为其思考与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毫无疑问,个体主义价值观与整体主义价值观的问题,构成了社会工作知识的生长和积累的根基,也是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不断反思和一再重建的根由。也正因如此,这一问题也就具有了对社会工作知识体系进行理论分析和实际操作的视角意义。也许正是因为现代个体和社会经历的知识化陶冶,赋予了社会工作作为现代生活之知识的特性,从而产生出对理论和实务不断锤炼的动力。也正是通过跨越现代知识领域的这种重大分野、联结不同知识类型的追求,迫使社会工作必须在生活和知识的共同重建状态中保持领先一步的优势,从而铸成了理论和实务的高度一体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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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从对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功能分析角度来看,无论是个体主义价值观还是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其在功能方面实质上都将有助于个体困难的解决和社会问题的缓解。因此,在最终目标取向上它们之间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和明显的对社会工作者考试立,尤其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社会工作者考试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所发出的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号召,其所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也决不是仅仅局限在一个个具体的“个体”,还包括整个社会和谐的建设任务。因此,就此意义上来说,作为晚发的中国社会工作事业,其本土价值观的建立不应该停留在对个体主义还是整体主义的争论上,而是要为我所用,从中国本土的思想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去重构我们自己的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而社会工作者考试这种核心价值观也必然以超越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分裂与对立为诉求目标,并能够在中国本土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得到有效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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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组笔谈文章发表在《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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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文军,社会学博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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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黎民、张小山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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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军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古典传统与当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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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肖倩:《超越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试论布迪厄的关系主义方法论》,《晋阳学刊》,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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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杨立雄:《“个体主义”抑或“整体主义”》,《经济学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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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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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王宁:《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对立的新思考——社会研究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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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周业勤:《从实体到关系: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困境与超越》,《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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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周晓虹:《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之争:社会学内部的对立与动力——有关经典社会学发展的一项考察》,《南京大学学报》,2003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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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郑杭生、杨敏:《社会学方法与社会学元理论——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方法论意义》,石家庄:《河北学刊》,2003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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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社会工作者考试,作者:社会工作者考试(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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