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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儿童家暴:NGO墙里门外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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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儿童救助个案引发的诉讼

* x/ b$ J: H) y+ |/ \, |2012年5月28日  南方都市报. n0 Y! F" S" [+ Q$ H& ]6 I
      介入救助广州碧桂园7岁女孩童童,反引来官司缠身,广东省第一家民间儿童关爱组织———广碧关爱儿童中心近一年来的遭遇,情节比电视剧更跌宕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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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初,广州碧桂园小区发现7岁女孩童童因饥饿从二楼阳台爬落觅食,后被社区居委会、广碧关爱儿童中心等组织救助。经媒体报道后,童童疑似长期遭到生父继母虐待,被关阳台,体重仅相当于3岁孩童等情况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不久,童童被生母接回香港居住,生母还向香港法院起诉,夺回抚养权。事后,身为广东某爆破公司副经理的童童生父遭到单位降职降薪。
      2011年11月,一直不愿意直接面对媒体及公众的童童生父邢先生、继母蔡女士,突然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广碧关爱儿童中心、广州三家媒体及一名最早发帖曝光此事的网友,侵犯其名誉权。2012年5月17日,五起案件一审宣判,童童生父继母均败诉,且判后一度情绪失控,声称要继续上诉。
      被摆上被告席,是广碧关爱儿童中心副理事长MayFlower始料未及的。按理事们最初的想法,站在这个位置上的应该是涉嫌虐儿的家长。然而,庭审中,他们也看到了一些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状况:比如,童童生父、继母被“人肉”,遭辱骂和骚扰,不得不搬家……
      MayFlower百感交集。官司胜诉并不能化解NGO内心的纠结与尴尬。家长何以产生如此强烈的对抗情绪?这背后有着深刻的“视子女为私产”的文化传统因素,以及法律与配套措施不完善对家暴所造成的“纵容”后果。施虐的家长又变成受害方,法律也不能给予其应有的保障。制度缺失的大环境下,NGO的行动充满风险,后果变得不可控。
就此而言,这场官司的意义,更多的是启发人们去思考,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去保障家暴之下的弱势群体,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也让NG O的行动更加有章可循。
儿童救助案始末
      过长的刘海、蜡黄的脸色,过于瘦弱的躯体,不合季节的黄色长袖衫,2011年7月6日晚上11时许,广州碧桂园小区会所附近的一间便利店外,还有3个月才8岁的童童(此前媒体报道曾化名小羽、彤彤等),被发现从店里偷了一包饼干吃。恰好经过的戴先生发现,因为童童“看起来像被拐儿童”,遂报了警。警察接报后赶来,见到童童“衣服很脏,头发很凌乱,上身穿着黄色上衣、下身穿校服裤,裤子里还装着一个铁饭碗,手上有划伤,很久没有洗澡的样子”。
      童童对警察表示,自己住在广碧华苑,“平时住在厨房的阳台,因为饿极了,从楼上爬了下来”。一名路过的业主认出,童童原是其女儿的同学。警察将童童送到了附近的洗浴中心洗澡清洁。
      当晚12时许,民警带着童童来到她自述在广碧华苑的家楼下。因不肯上楼,童童留在车里,民警上了二楼的家中,向其生父继母说明情况,表示可到派出所办理认领手续。然而,童童的生父继母称孩子顽皮难教,“小孩的母亲表示不要小孩了”。当晚,派出所将童童送到医院检查,通知了所在街道综治部门及救助站。
      这是一个特殊的家庭。童童的生父邢先生是广东某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的副经理。童童出于2003年10月,2009年邢先生与其生母林女士离婚,大女儿童童判由邢先生抚养,小女儿则跟随母亲林女士在香港生活。2009年6月,邢先生与童童继母蔡女士登记结婚,蔡女士带着比童童年长两岁的女儿,一起进入了这个新家庭。在蔡女士的描述中,童童很聪明,但因从小缺乏母爱,爷爷奶奶长期宠溺,“心理上有缺陷,对很多事物的看法存在扭曲”。蔡女士称,考虑到再婚家庭及继母的特殊身份,对童童的管教一直都是“不断给她爱”、“大多数时候都讲道理”、“教育和其他家庭没什么两样”。
      然而,2011年5月中旬起,一直到事发当晚,童童已有1个月20多天没到学校上课。童童的班主任刘老师证实,童童转入这所学校不到一学期,成绩比较优秀,“比较内向,不爱说话,中午在校吃饭,饭量较一般小孩多,其他孩子吃一碗,她都吃一碗半”,但因继母蔡女士曾来电提醒,说怕童童胀到,不敢给她吃太多。
      班主任刘老师说,童童自5月请假后一直未上学。6月期末考试前,班主任曾问蔡女士童童是否还在该校读书,得到的回复是“还不确定”。对童童“辍学”近两个月,蔡女士对记者解释,因童童从小体弱,连续感冒,又患有过敏性支气管炎等,需要“休息、调理”。“例如六一儿童节,她正在感冒,为了吃零食,绝食一天,没办法,给她吃,吃完马上发烧”,蔡女士称,童童偏爱零食,挑食、不吃饭,常常会“抵抗到底”。
      童童出走的当晚,蔡女士称8点半,因身体不适出去理疗。出门前,童童为了吃零食“还在闹,我就吩咐她外婆把饭放着”,夫妻两人一起外出。直到晚上11点30分,夫妻俩回家,蔡母、大女儿都已睡觉,才发现童童不见了。
媒体、NGO的介入
      在面对居委、媒体采访时,童童多次提到,继母每天只给一两餐饭,晚上睡在小阳台地板上。当晚是因为肚子太饿想找东西吃才从二楼小阳台爬落到地下。住在楼上的邻居证实,经常见到童童在楼栋外,没钥匙进不了家门,为此特意给关爱中心发过邮件,希望关注。
      “阳台约1平方米左右,堆满杂物,可容身的地方大概0.3平方米,一打开阳台的门就闻到一股臭味,那是生活在那里,不冲凉、大小便等混合一起的味道”,事后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描述了当晚到童童家中,民警查看童童说住在厨房阳台的情形。
      童童提到过6个心愿,除了想见幼儿园、小学的老师,想要粉红色的裙子,想上学,却没提到想回家。
      其后,洛浦街妇工委、广碧居委会及广碧警务室多次试图与其生父邢先生联系无果。8日凌晨,曾先生在博客发帖《令人发指:家住豪华社区,女孩饿成皮包骨,被迫跳楼觅食》曝光此事,经广州妈妈网及小区论坛转发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开始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7月11日,番禺救助站再次将童童送到另一医院体检,诊断为严重营养不良。同时,测量得童童的体重仅为29斤,相当于一般3岁女童的重量。媒体报道中,童童被称之为“饥饿女孩”。
      然而,在童童生父继母描述的版本中,当晚两人回到家中发现童童不见,还“来不及报警和寻找”,警察就上门了。凌晨3时许,还多次拨打派出所电话,得到答复都称童童第二天就会送回家,两人一直在保安亭等到凌晨4点。
      童童在救助站住了2天,生父继母始终没有出现,“我们一直认为警察要送回来”。
      从7月9日起,广州媒体开始连续数天跟进“饥饿女孩”的事态进展,作出了《冷睡阳台食不果腹港童爬墙夜逃偷食》、《可怜孩子,被关阳台拍蚊自娱》等报道。
生父继母状告NGO及媒体
      7月11日,在各方努力下,童童的生母林女士从香港赶来,将童童暂时接往香港居住。其后,在香港法院起诉要求夺回抚养权。广碧关爱儿童中心介绍,童童到港生活后,一直与生母保持联系,2011年7月23日,两名理事曾专门探访。
      目前,童童在港已恢复上学,在上学期期末考试中,成绩在七八十分左右,而操行评级得了优秀的“A”。从7月中到香港仅四个多月的时间,童童体重达到45磅(约40斤),比此前胖了11斤。
      因此事经媒体报道,童童的生父邢先生在单位中受到了处分,一家人搬离了广碧小区,“经过曝光、被人肉,完全不能住了”。事后,童童的生父继母提起起诉,认为事件全是广碧关爱儿童中心“一手策划”、“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极尽抹黑”。媒体报道中,曝光生父真实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及“长期被继母关在阳台”、“不堪饥饿沿着墙体逃到地面”“疑长期遭到父亲及继母虐待”、甚至邻居经常听到继母对童童发脾气等内容失实,“无中生有”、“以讹传讹”,极大损害两原告名誉,“我没有这个女儿,气死我了”,称没有通话记录和录音,是“夸大事实的杜撰”。
       关爱儿童中心答复,作为一间关爱儿童的民间机构,旨在为受虐儿童提供救助,与两原告素不相识,更没有私仇,根本没有必要去诬蔑。
       今年5月17日,番禺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派出所、民警、居委会、街道及证人等描述一致,客观报道了事件的经过。“两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缺少对童童的关心、照顾,疑似存在虐待行为,这些内容经查证是基本属实的。”法院认为,就算童童因病辍学近两个月,也只是在社区门诊看过两次,被发现时,不仅瘦弱,而且衣服很脏,头发凌乱,被误以为是拐卖儿童,都充分说明缺乏关爱和应有照顾。童童不见后,生父继母两人态度“冷漠、放任”,且始终没有到任何部门办理认领手续。
      广碧关爱儿童中心作为民间公益机构,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尊老爱幼传统美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并没有侵害两原告的名誉权。最终判决其五宗起诉均败诉。
NGO的纠结与困境
      MayFlower始终觉得,NGO介入,并不是为了显示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一群同样是家长的志愿者,希望能帮助解决现实的难题,保障孩子的权益。
      现实远比理想要复杂得多。在童童的个案里,她感受到一种来自孩子生父和继母的强烈对抗情绪:最初是拒绝N G O的上门探访与对话,也曾与理事们在网上展开激烈的争吵,最后索性把广碧关爱儿童中心、媒体以及最初的报料人小曾告上法庭。
      时至今日,童童继母蔡女士仍然觉得自己“问心无愧”,是NGO“利用孩子栽赃陷害,想获得名利”。
      虽然有公益律师帮助打官司,MayFlower应诉仍然耗费了理事们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样一个草根组织,生存处境本已十分艰难。主要就是一群主妇抱着一腔热情在兼职维持。注册时办公场地是借他人的商业场所,今年年检时被认为“办公场地与注册场地不合”而未能通过,如果重新租地方的话,高额的租金也是NGO难以承受的负担。
      另一家儿童救助机构的社工罗典忧虑重重:当NGO全力去保护儿童权益时,谁来保护NGO的权益?广碧关爱儿童中心被官司缠身,庆幸的是一审胜诉了。可是,其它NGO会同样幸运吗?她亲身接触到一个被父亲虐待致失明的小女孩,后来被NGO接手照顾了一年多,因为孩子脑积水,发烧引发死亡。结果这家NGO受到了很多网友的攻击,至今仍饱受质疑。
      “多数NGO并不懂得危机公关,也没有钱和精力去做危机公关。”罗典说,NGO的生存处境本身就已经很艰难,法律缺失,让儿童救助举步维艰;资源匮乏,挣扎在生死线上的NGO无暇去应对外界的误解。
      不过,MayFlower并不觉得,这场官司只是一场麻烦。“孩子不是你的私有财产,不能想打就打、想骂就骂。”一个个案不足以撼动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家暴的根基,但它的警示作用不容忽视。
      面对儿童保护的现实困境,NGO迫切想打破这一状况的念头,有时会让行动显得有些激进。比如,国内某地就曾发生过NGO与施虐家长抢夺孩子抚养权的事件。
      相对于父母,孩子总是处于弱势一方。MayFlower说,童童的父母总是在批评NGO,不够中立。可是,我们的救助对象是一名多么弱小的孩子,难道我们能说:“双方都有错,各打五十大板吗?”
      在童童的个案中,NGO的边界在哪里?法庭上,孩子的家长痛诉被“人肉”后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的巨大干扰,这让理事会成员们同情、纠结,开始去探寻问题的根源所在。
      即便是在法律保障十分完善的国外,家暴事件也依然高发。可是,警方、社工、救助机构都会迅速介入。施虐的家长,会有专门的社工和心理医生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如果触犯了法律,司法部门也会提起诉讼。然而在国内,法律缺失,孩子得不到保护,家长的权益也在公众强大的“道德审判”之下遭受损害。势单力薄的NGO借力媒体引发公众关注,事态却变得不可控,最后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大家都受到伤害。
      MayFlower说,组建NGO来参与儿童救助,也是为了让行动更有力量和保障。“我们既然决定要做保护儿童权益的事情,我们也愿意去承担可能的风险和应有的责任。”MayFlower说。
NGO及媒体如何规避风险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认为,对童童一案中,法院判决非常有意义,“明确地传达出信息,让大家知道,父母对孩子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孩子的权益,社会是可以适当干预的。这种干预是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精神的”。
      他认为,目前在国内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NGO组织,正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尤其在社区中,公权力不可能每时每刻第一时间监控到儿童权益受损的案例,这就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NGO的发展,需要社会的认可和政府的支持”。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玲丽亦指出,虐待儿童是家门内发生的事情,不到比较严重的程度的话,是不容易被外人察觉的。即便是被察觉了,一般情况下,外人也不能直接干涉别人的家事,也难以直接救助被虐待儿童,他们能做到的最多就是向媒体、NGO等组织揭露,或者是向公安举报。媒体、NGO组织的介入可引起社会的关注,可以起到监督和救助等作用。
      不过,谢玲丽提醒,媒体在查实涉嫌虐童事件后据实描述,在报道过程中,还应该加强对当事人信息等隐私的保护,网站上有侵权信息的,应该及时删除。如果发现报道失实的,要立刻澄清并道歉,如系网站的,还应立刻删除不实报道。
      NGO组织在介入方式及介入程度方面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监护权、人身权等法律问题。要注意的问题简单来说,是要对虐童事实进行查证,并保存相关证据;在实施救助行为的时候,可向有关部门报告(例如去公安局对虐童事件备案等),或以请求协助等方式以避免法律风险。
      专家也对南都解释,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但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属于自诉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对父母的畏惧或者由于其血缘情结而不能提出起诉。
      我国针对大量存在的不触犯刑法的家庭领域中的儿童虐待行为,并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另外,接受刑事处罚后的家长回到家中,仍会对儿童构成威胁。《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保护儿童的诸多规定,但实际执法中,除非虐待行为触犯到刑法,相关部门根本无法进行外界干预。
      据公开数据,广东妇联系统2010年受理涉及家庭暴力问题3874件次,同比上升17.6%.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表示,其中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中,涉及虐待儿童的情况。
■他山之石
中国香港: 获政府资助的NGO
    “防止虐待儿童会”1979年成立于香港,是一个倡导儿童权益保护的民间社会组织。针对虐待儿童、疏忽照顾儿童等情况,提供了热线、调查、个案跟踪、小组辅导及公众教育等服务。一般遇到公众利用热线举报后,社工会立即跟进调查,确定真实性及评估有关儿童受虐的严重性,从而向儿童及其家人提供专业的辅助。从1993年1月,该NGO的工作得到政府认可,成为政府资助的社会服务机构之一。
      除此之外,香港的社会福利署有一整套处理虐童案件的程序。接案后先初步评估事件的严重性,然后决定是否要为儿童安排体检、转介警方刑事调查、安排临时住宿。
      在司法追究方面,对未成年人负有管养、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未成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包括没有为该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的,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
美国:设有强制报告制度
      在美国,保护儿童放在所有家庭及青少年服务的首位。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关注儿童虐待问题,70年代开始立法,建立了虐待儿童报告制度。美国开设专门的防止儿童虐待的热线电话。老师、社工、医生、护士、邻居等如果发现虐待儿童的事件必须报告,若知情不报被发现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龙玉琴朱丰俊
摄影:南都记者陈辉* \0 t2 F# X+ B& W2 f2 g. G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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