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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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4 Z- `" o. G; r" [1 ^- B: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大规模开展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体系,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部署,我部决定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建立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二、遴选范围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各类培训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三、基本条件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 (二)具有满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所需的固定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三)具有2年以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经验,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结合的社会工作师资队伍,各主要培训课程应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教师,能够根据社会工作领域和对象分类制定社会工作培训课程大纲,有符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需要的教材; (四)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本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全国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直接向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申报。 (二)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组织社会工作领域教育和实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论证,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通过审核、确认的单位,民政部将授予“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标牌,并通过民政部网站、中国社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是社会工作服务人才、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等接受以提高职业能力和素质为主要目标的系统、规范培训的重要场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择优推荐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备选单位,认真把好质量关。 (二)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将工作总结和培训情况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每3年,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标牌;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备案,收回培训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建立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逐步形成适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需要的培训网络。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于2013年3月30日前,将《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和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建立情况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 q$ a" q+ g) x
下载附件: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http://vdisk.weibo.com/s/rcEwn % ^, T t) q. B3 h# R( Z
2013年2月19日 . ^3 `* K0 ]0 @; G
联系人:万敏 李红梅 联系电话:010-58123370 58123362 电子邮箱:wanmin@mca.gov.cn # w& k( ?9 f.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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