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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总计有262项服务项目被纳入第一批政府采购服务范围。这是我省通过政府采购社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关键一步,同时在全国范围内也属于首创之举。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主导的社会福利改革,源于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行政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民众普遍有怨言。政府通过自身积极的改革,把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逐渐“外包”给社会组织,既节约了行政成本,也满足了社会需求。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欧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化安排,在我国,也变得越来越流行。越来越多的地方法规、政府文件和领导讲话提及和倡导,但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新类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新方向,目前还处于一个试验摸索阶段,并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制度范例。近几年,广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在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同样走在改革前列,连续出台多项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办法意见。此次省财政厅正式向社会发布第一批《目录》,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方向,对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特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行政效能,满足社会日益增多的公共服务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毫无疑问,这也正是广东改革开放排头兵地位和“敏于行”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传统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目标的必然要求。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外包”并不代表政府责任的同步转移,只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发生了改变,由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成了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者、购买者和监督者。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斯特罗姆在其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中所作的分析: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供应者(负有供给责任者),而社会组织则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直接提供者)。因此,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并没有任何减少,如果公众不满意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那么政府还是最后的责任主体。 政府要履行自身责任,不仅要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还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对政府自身和社会组织的双层监管。政府必须保证服务采购的公开透明,避免对社会组织设置特殊门槛和歧视性规定,防范政府官员与社会组织之间发生“利益输送”。同时,政府必须对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实施从准入到服务的全方位监管,防范“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赢利本性,保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优质化。如果服务外包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必然是劣质的,甚至是违法的。最近,深圳城管服务外包政策引发了讨论,这一运行5年之久的“制度创新”也从当初的众声喝彩发展成如今的齐声讨伐。深圳市城管局的调研分析了原因:目前的城管服务外包领域缺乏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管理部门对此类外包企业的资质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外包协议拟定过程不透明,对协管员收受“保护费”、“好处费”等行为也缺乏监管。说到底还是监管出了问题。面对争议,深圳市表示不会取消城管服务外包政策,但会从设立准入门槛、服务过程全方位监管、引入第三方评价体系等三方面重新完善制度设计。这种解决方法不仅体现出深圳市对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的坚持,同时也为全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提供了一个前车之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