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591|回复: 0

[考试办法] 人事部、民政部2016《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4-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8 F- ^: A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 b/ D3 e. E0 J) {, ]
+ g% G+ ~* G6 y: G# M+ l4 m0 N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 X% W$ L1 X8 T/ v1 g

+ v: f& w  ?. P. Z, L( N- I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5 M! Q( {7 p% p9 {

, r  O2 Q9 K% W6 L& C" E9 R5 c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 _# [0 y3 G. T7 R8 _; B6 L/ b, Z
7 r& O# D; W$ P  s) w5 m9 L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T/ e0 E/ ^7 ^  }3 ? " m) `5 O5 Y0 m7 ~0 Q7 e8 i4 J
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K' A$ ]! t1 D/ Y. F
/ ^' U0 _: n6 u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8 z; K& l# h) }9 ?- N- l: M6 ]   J1 p# b% Y2 w% |& O5 @: I& G, B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P6 l% E: E6 l; S# }2 T, b& j9 S
& h1 D5 x+ G' Z- V  T7 F- O% c$ O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 J, E+ T, H% G4 D 2 k# `; d% ~) t7 O% u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 u! T7 C" t( f3 u  [ 4 v# i& V* R* `% |/ m3 Y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 E& I, F3 a( n- j+ W
4 I0 v8 j3 L  o0 p/ z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9 y$ q- M# J+ ~4 I7 c+ a  e
- W; |. f( B* y. ~* c& T. o; y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 j# P; \. E+ G - f7 a; N8 X  `* _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1-22 08:22 , Processed in 0.093780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