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中国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保护令”送到了被保护人王贵芬手中,根据法院的这份民事裁定,她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丈夫刘刚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民主与法制时报》9月7日)。 * ]8 H) [- m& W ?% `
5 X9 t$ w" c- ]7 R/ X 以往只能在英美影视剧中见到的“保护令”于内地显现,确 实吸引了不少眼球。“标志性意义”、“破冰之举”等溢美之词已接踵而至。而我却没有这样的乐观,倒是油然生出一个大大的问号:“反家庭暴力保护令”会不会成为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白条”,谁又来保护这张“保护令”? : u9 i8 G& C( j: a+ p+ g
: H) Z/ \* W+ i, K" w 且看看由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所作出的这份裁定,其中倒是明确写着,“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此裁定真是让人大开眼界。依逻辑推断,莫非没有此“保护令”,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就不被“禁止”?而“保护令”的时效只有3个月,这是否意味着在此期限之后刘刚就可以殴打、威胁王贵芬,而后者也不再受保护? - _( m8 l# q- l
# ^0 ]: s+ Q0 A, K' P( ] 上述推断显然不能成立。有没有这张“保护令”,家庭暴力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很多人抱怨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不健全,但事实上,不论是殴打,还是虐待行为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制。不仅刑法上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实践中更常见的那些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程序的殴打或轻微虐待,也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找到处理的依据。不穷尽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一遇实际问题就想到专门立法,是典型的“立法依赖症”患者。 " A4 s- M: `( z' D( a
: W. D, x9 Q+ S3 b/ o2 k 那么“保护令”为何在国外运行良好,且为我国司法界所乐于引进呢?其实问题就在于,我们要借鉴的究竟是“保护令”的名头,还是其介入家庭暴力的内容。若只有“保护令”之壳而无“保护令”之实,又如何能够保护受害人? & u3 x& v; r+ R; h% x2 \# p0 X! {4 g0 G) S! _; r L1 \ H* k1 J0 e
以美国为例,类似的“民事保护令”申请极为简单,其内容也五花八门。但“保护令”的内容并不包括现行法律已经禁止的行为,而是申请人认为限制其配偶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是保护其安全的必需。常见的“保护令”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又或是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若丈夫一旦违反“保护令”,妻子可以当即报警求助,警察不仅有查证后逮捕丈夫的权力,甚至警局还可以据此以“藐视法庭罪”起诉丈夫。 " f: w2 f( t7 @- A
; C( q3 M( ]1 N ~
从中我们应能看出,“反家庭暴力保护令”若要真正起到作用,需具备一些基础条件和配套制度。比如家庭成员的个体独立性。在我国的多数家庭中,夫妻双方往往在生活上存在某种依附关系,由法院颁布禁令来强行隔离丈夫与妻子,可操作性不大。 9 U3 y6 H) T& x! e5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