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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户籍人口因病返贫一年可救助15000元 2012年06月06日 08:03 来源:东莞日报 日前,市政府出台《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政府对于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将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最高将给予救助金15000元。 救助对象为户籍人口 根据《办法》,符合两种情况的户籍城乡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包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在救助对象中,出现如下四种情况时即可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出现暂时困难的;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最高给予救助金15000元 《办法》规定,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其中,家庭成员患脑中风后遗症等30个病种的危重疾病者,且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将给予自负医疗费用40%的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 对于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者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据受伤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 此外,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造成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 《办法》同时规定,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拒绝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三种情况者,将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四种情况可申请救助 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 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人身意外伤害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 因其他特殊原因 可获救助的病种 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 III 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恶性肿瘤、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该类疾病仅限于女性)及其他罕见危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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