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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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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临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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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w' z& u/ B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实质是国家对犯罪人实施的刑事处罚,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才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社区矫正机构还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健全机构。自2008年以来,我市正式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切实有效开展这项工作,河头司法所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社区矫正工作上不断努力。现结合工作实际,就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谈几点构想。
& O& a' y8 B) y1 H" k一、河头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作法和主要成效。
1 i9 o7 U9 {- Q; p& ?(一)认真排查。2008年8月,河头镇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正式移交给司法所。在交接前,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联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对排查出来的对象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实行一人一档,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到目前为止,河头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61人,累计解除矫正 37人。目前在册24人。6 C! ^7 Q% f3 q/ @; o
(二)健全组织。一是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镇直各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办公,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二是组建三支队伍。一支队伍是以公安派出所民警为主体的执法队伍,他们主要负责社会矫正执法的刚性工作,体现法律的威严;第二支队伍是以司法干警为主体的管理工作队伍,主要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第三支队伍是以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及村居委会干部、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为主体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和心理疏导,督促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管理与教育。三是实行“五个纳入”。即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评,纳入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府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四是实行“五个研究”,即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分别实施个案、矫正措施、长效机制、上级精神和外地经验研究,基本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运转。   + [: F6 Z, Q1 q6 a& A
(三)完善制度。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罪刑轻重、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管理等级,分类管理、动态考核。二是实行分阶段教育制度。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设定,将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提高矫正教育的针对性。三是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根据刑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五类对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在矫正期限内不得离开经常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的,必须要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回到经常居住地,必须到批准机关销假。四是实行公益劳动制度。结合农村实际,集中与分散参与相结合,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与公益劳动。五是实行定期走访制度。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六是实行外出经商务工管理制度。一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管理暂行规定》对外出经商务工对象的严格把关;二要实行异地联管。对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实行矫正办公室直接跟踪管理与经商地工商管理部门或劳动单位监督管理相结合。七是健全日常考核制度。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一次,从日常表现、参与公益劳动和学习情况等方面,作出合理的评价,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奖惩合理。   5 O/ H6 e2 w" O; a6 V3 l6 T. `3 ?
二、 存在问题。   , J+ d2 Z, a/ j5 H, s
(一)执法主体衔接不畅。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在具体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司法有时存在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不知所措,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   % _9 G: M  M+ H' _9 _3 c1 _
(二)队伍整合联动不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虽表面上有三支队伍,实际上是司法所唱独角戏。公安派出所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已经移交给司法所管理,就与本单位无关了,不需要管。政府领导干部认为,实行社区矫正是你司法所的事,与我们无关,无需我们管理。村组干部认为,社区服刑人员是罪犯,刑罚执行是执法机关的事,与村委会无关,这样就导致,文件上是齐抓共管,实际上是司法所独家来管,其他单位都不管。而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且要承担普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政府法律顾问等繁重的工作任务,而又要独立承担社区矫正这一重要的工作,着实显得力不从心。   
0 `3 K1 r( O* H/ h% n5 o7 z(三)共建机制不健全。公安机关只管抓人,法院只管判,执行难度大,而且目前审前社会调查几乎没有开展,对哪些要判缓刑、管制等,司法所没有任何发言权,检察院只管监督检查,你找不找到人,甚至你有什么困难与他们无关,这样就导致司法所成了“聋子”、“瞎子”,全靠社区服刑人员自觉和司法所到各村去排查、去了解,这样不可避免会出现漏登、漏管和脱管现象。   
! I7 u* c/ P, k(四)公益劳动机制不规范。一是集中组织公益劳动难度大,分散公益劳动教育效果不明显;二是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因为支付了大量执行款后,才得以缓刑,导致其家庭经济窘迫,有的为了还债,有的为了家庭开支,有的为了回避矛盾,不得不外出打工,甚至外出几年都不回家,即使偶尔回家,也是过春节回来几天,还不到上班时间就又外出了,这样就导致公益劳动无法落实,因此进一步健全公益劳动机制迫在眉睫。   : s# m. O  b7 {4 }; ?* `/ \
(五)外出经商务工机制不健全。全市没有一个统一模式,全靠司法所摸索,各所做法不一样,有的甚至将外出经商务工与临时外出请销假制度相混淆。委托管理没有实际约束力,一般都是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进行管理,这样导致管理效果较差。   
( I3 y) I! t4 h7 ^(六)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是一项新职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处予摸索阶段,考核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6 O+ v$ X) `* N9 x5 ^0 {(七)后勤保障机制急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量大,工作面广,如果没有经费作保障、特别是交通工具不落实,是无法正常有序开展工作的。   
4 ?$ ^1 v( w3 Z5 }) d( u# y5 T三、几点建议。1 J7 h" K* F. V0 e" C0 U+ p& f
(一)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要通过立法,推进这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规范,这与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相称,并且各个地方都是各搞各一套,各唱各的调,全国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利于这项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也不利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因此,马上出台一部专门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这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范围的明确界定;二是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三是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及职责;四是工作流程得到明确规定;五是监督检查及经费保障机制。
6 \3 X  n+ Q# D# e. }(二)建立五大机制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 \! W/ O3 _) Z6 W3 p
一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管理队伍,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机制。成立一支由司法干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专业化、社会化管理队伍,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选聘、统一管理。司法干警主要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及考核,负责对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选聘和培训。社会工作者由乐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心理咨询师、教育工作者及“五老”等人员组成,主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等。社会志愿者主要由村居委会干部及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主要职责是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协助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o: ^) l4 `% j
二是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公安、司法、法院和检察院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比如对一个准备判处缓刑的犯嫌疑人,首先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将调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到市司法局,由司法局审批后,报到法院审理,法院收到调查结果后,酌情依法进行判决,判决后,将判决书副本及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发给司法局,由司法局发到司法所,司法所收到后,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这样上下衔接,信息互通,基本可以避免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的现象。此外,还要建立各单位的工作衔接机制,用纸质材料相互通报信息,便于建档管理。
* N4 [4 k4 L9 Z& ^三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密切配合的社会化管理体系。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安排部署。同时,社区矫正涉及国家司法、刑法执法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 X# h$ M/ u4 Q, X四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汇报、请销假、公益劳动、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制度,确保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 b8 j4 O6 f0 v6 z( |五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后勤保障体系。社区矫正优于监禁矫正,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单个对象的费用远低于监禁矫正。西方国家都拿出大量资金实行社区矫正,比如加拿大联邦矫正局每年拿出总支出11%的经费,用于社区矫正项目,就监督矫治了41%的假释犯人。澳大利亚社区矫正犯人的年度费用仅为监禁犯人年度费用的30.41%。我国每个监禁犯人的年度费用达到1万元,如果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国家将节省大量费用。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可以按照上年底在册的矫正对象人数,参照每个犯人监禁矫正年度费用标准,以监禁矫正年度工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核算后,向乡镇街道、县市区两级拨付工作经费。同时,还要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乡镇街道矫正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2 N% H1 B: N1 l7 P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矫正对象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社会管理创新,要紧紧围绕提高矫正教育改造效果,不断改进和优化政法资源、整合社会力量,着力构建起社区矫正的社会化格局,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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