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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的工作范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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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黑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作者:刘丽敏 + Q8 Y) d: i0 s- F7 ~+ Q; a" ?

8 A3 }/ l, r# M: M3 M编者按: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其中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予以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复吸人员实行劳动教养[1]。此外,卫生部门开设自愿戒毒机构,进行戒毒治疗[2]。从长期禁吸戒毒工作成效看,现行的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吸毒人员再次复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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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1日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3],从法律层面重新确立了我国的戒毒体制。这部以人为本的新法,提出了戒毒工作将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新理念;让吸毒者从社区的关爱中获取力量,戒除毒瘾,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的生活观,最后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禁毒法在重新整合戒毒资源的同时,提出“社区戒毒”的新举措,不仅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的戒毒模式,而且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开展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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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 c  Q" c" L; Y' U  1 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的依据与理解' P; S* ~6 ?' }) \+ k# M4 R! ^

7 |+ ~' |7 k1 X: n6 w2 }  2008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详细地阐述了社区戒毒工作及社区康复工作的管理办法,使我们在禁吸戒毒的法规建设上又得到进一步完善。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5 P6 n5 J5 u+ }, ~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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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毒康复是一个需要戒毒人员从开始摈弃毒品,通过改变自身和人际间的行为方式,保持戒毒操守的漫长过程。完整的戒毒治疗应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阶段,为了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确保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真正戒除毒瘾,禁毒法建立了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制度。戒毒全过程的三个阶段应当互相衔接,不能相互割裂,否则很难达到戒毒效果。因此,为了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确保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真正戒除毒瘾,禁毒法建立了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制度,而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成为社区康复的重要内容。" n7 |! I; q: a3 T/ p

! e: q9 l. c& ~0 c  2 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的对象0 d; V% ~1 m# j* a% l$ d( m

( j( Q6 s3 t8 B( V! X- \0 a  对于吸毒人员是否进行社区戒毒是有要求的,必须要符合禁毒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社区戒毒人员要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每个星期了解一次情况,每月谈话一次。作为行为监督的必要技术手段,由公安机关定期不定时的对戒毒人员进行尿检,必要时进行抽查。不接受尿检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就报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6 ^6 a8 y% E9 y, E: O$ P8 ?

. Q9 U; x0 p% ?  社区戒毒是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初次发现的吸毒人员,可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在社区内由社会力量帮助并监督进行戒毒。一些接受过强制戒毒人员可选择在社区继续进行戒毒及康复。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或年满七十周岁、患有严重疾病和传染病的吸毒成瘾人员可以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在社区进行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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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0 E3 H% A4 X2 C  n$ W% c+ p! {. n  3 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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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2 {5 C7 x+ b  ^& x) c3 t  3.1 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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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0 s: k: u% U* V  根据禁毒法规定,一名吸毒成瘾人员完成戒毒治疗和康复的全过程少则需要三年,多则九年的时间。戒毒的具体期限因人而异,视情而定,主要取决于吸毒者本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的程度和个人戒毒的状况。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过科学的诊断评估,戒毒情况良好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n5 b" ?0 @$ q* M2 N8 K+ ^

6 A  O( Z) ]0 p1 ^# P  3.2 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的人力资源6 y6 g# |, e2 S' d' \& g6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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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责任切实落实到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坚持聘用专职力量与发展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发展社区戒毒工作力量,并努力实现社区戒毒力量专职化,为社区戒毒工作提供人力保证,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实施。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基础条件比较薄弱,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队伍。为此,落实社区戒毒的基础设施及人力资源建设,实现社区戒毒力量专职化,应是下阶段禁吸戒毒的重点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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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目前社区工作管理状况,社区(或社区戒毒单位)在接收戒毒人员后,需要立即组织开展帮教工作。每位戒毒人员,都要成立监护小组,由社区主任或者书记牵头,治保主任、社区民警、戒毒人员家属、志愿者、退休干部、社会法律工作者、社区医生参与共同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按照戒毒人员与帮教人员不低于1∶4的比例,监护社区戒毒人员。对于戒毒人员,社区需要倾注更多的责任和关爱,为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体现现阶段戒毒工作更为人性化的一面。对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加强戒毒专业知识的学习,包括进行集中的短期培训,了解戒毒研究进展和必备医学知识,增长必须的监督及管理知识。* w1 B! ]- ^9 X

, ?9 u3 q% A& G9 u/ B  3.3 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的具体实施* d3 e7 ]% O) _/ `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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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的戒毒治疗应包括躯体脱毒、心里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过程。$ ]) G, e+ K3 p) R$ W4 m

5 p- V6 z9 q9 @; i' H% D  3.3.1 躯体脱毒治疗及管理 需要选择非依赖性药物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家庭脱毒治疗。根据吸毒者的病情及身体状况做好体格检查,在了解药物适应症、禁忌症、药理作用等知识的情况下,制定家属、患者认同建立治疗方案,同时建立家庭病床档案并鉴定社区戒毒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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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心理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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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1 重点开展家庭治疗。为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顺利、有效地施行,首先要在社区开展宣传,动员社区人员参加帮助吸毒者戒毒的工作,并使戒毒者的家庭成员转变对他们的态度,多理解、多鼓励,支持戒毒者战胜毒品,增加他们的情感动力。另外,还要对家庭成员普及相关毒品知识,监督和防范吸毒者复吸,切断造成吸毒者复吸的途径,让他们在家庭的帮助和影响下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走上正常的生活轨迹。9 r: {' @# c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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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2 开展心里干预治疗 心里学家认为初始吸毒是“心理-社会传播”的过程,其中心里因素变化是造成吸毒的重要原因。很多未成年吸毒者由于家庭不健全或者家庭溺爱影响,或家庭对子女学习和思想变化不闻不问,或父母品行不良及体罚子女,再加之吸毒、贩毒者的教唆引诱,沾染了毒品。由于这些难以控制和无法预见的社会和个人因素,成为未成年人吸毒的重要根源。针对吸毒者特殊的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首先需要帮助戒毒人员建立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统,其次进行心理干预治疗,帮助戒毒人员培养有利于自我健康的心理防御方式,建立回归社会的健康心理和生活信心,虽然过去是吸毒者,但现在是一个正在戒毒的好市民,要自信通过戒毒依然可以成为一个正常健康的好人。同时通过心理干预治疗,改变戒毒人员不健康的生活观念,调整负性情绪,并能够积极应对生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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