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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的定位可从三个层面上理解: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应特别具备以下素质要求:掌握在社区中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把握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特点和规律,学会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 关键词:社区矫正,定位,矫正工作者,基本素质
# S+ ^* [- a( d" v 司法部长张福森在2002年中国监狱学会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从世界范围看,行刑社会化已成为行刑领域的一个趋势,其深度与广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先进与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①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行刑改革的需要,上海市于2002年在我国率先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现在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浙江等省市也相继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目前,上海市已开始组建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社区矫正的定位问题,因此,本文试对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作一探讨。
$ K+ S0 {* e/ f/ j 一、 社区矫正的定位
, z; c, ~ d. i" i2 k/ F% d" q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了国际性质的社区矫正协会,根据国际上社区矫正的实践和我国的现状,我认为对社区矫正的定位可从三个层面上理解。) {, Y2 X% u/ I9 F2 a" }3 m) q
(一)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
! W0 K. e+ ~5 G% a 根据我国的刑法,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后还可能增加一些项目。国外的社区矫正项目除缓刑、假释外,还包括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罚款、赔偿和社区服务等。对犯罪人适用以上各种项目大多数由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的形式作出。也有相当多国家的假释是由假释委员会来决定,但是由于假释涉及到刑罚执行的变更,假释委员会被视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社区矫正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社区的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包含了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尽管社区矫正的惩罚严厉性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是它的惩罚功能是不能否认的,需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如果罪犯在受限制期间有违规行为或违法犯罪,可随时酌情收监。由于我国长期以监禁刑为主,现在开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者有一个逐步摸索和适应的过程,因此更需要强调对社区中犯罪当事人的惩罚监督功能。我国曾经发生的罪犯在假释或监外执行期间犯有重罪的事件,表明了我们对社区矫正对象惩罚监督功能的欠缺和漠视,从而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虽然我们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会重新犯罪,但我们在强调行刑社会化、扩大社区矫正的时候,千万不可忽视对罪犯在社区的惩罚监督功能。特别是在开始扩大社区矫正时期,需要我们把扩大社区矫正与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避免在强调一种倾向时忽视或掩盖着另一种倾向。
) B! i5 n8 Z, T& k# o5 q (二)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 f3 o! W T' ~! a
特定罪犯的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犯罪严重程度相对轻微的初犯或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进监狱可不进监狱的,保留在社 区,这样不仅可避免他们进监狱后的交叉感染,节约刑罚成本,而且有利于他们保留原有的工作,保持家庭的稳定,在社区中改邪归正。二是对于在狱中已服刑期满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以假释的形式提前释放,使他们在与社会隔离一段时间之后,完全获得自由之前,有一个对社会的适应期。对这些特定的罪犯与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相比,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不同:一是对他们的惩罚力度有较大的减弱,二是对他们改造和矫正的难度有所增强。对监狱中服刑罪犯,需要强迫其劳动改造,有严格的纪律约束,进行严格的考核奖惩,严格限制人身自由。而在社区中的罪犯,只是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让其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汇报情况,限制其一定的活动区域,罪犯相对来说比较自由。正是因为他们有相对的自由,为了避免其重新犯罪,因此需要加强对他们的改造和矫正的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在第46条中对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看守所、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的罪犯,强调了要进行“教育和改造”。但对于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要求仅仅是监督考察(刑法第39条、75条和84条),而没有“教育和改造”的要求。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没有这样的法律要求,公安机关一般仅是履行对罪犯的必要监督,而未能承担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职责,这样不利于罪犯改过从新,更好地适应社会或重新与社会结合。上海市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正是有效填补了我国刑法对社区执行规定中的不足。如何对这些特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和改造?如果说监狱的教育和改造形式是以生产劳动、大课教育和小组讨论为主的话,那么在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主要形式则是以个别教育为主。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者采取承包矫治对象的形式,较好适应了个别改造的需要。在监狱中干警对罪犯个别谈话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遵守监规纪律、提高生产效率以及罪犯思想不稳定或因个人或家庭问题展开的话,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犯罪当事人的个别谈话内容则主要是围绕着如何避免罪犯的重新犯罪和相关问题。罪犯在社区,已经取消了将他们与社会隔离的屏障,因此,要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有针对性的工作。“社区矫正”的提法本身,正是凸显了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重要性。 (三)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刑事执法活动。 社区矫正除了应履行刑事执法活动中的惩罚和改造功能外,还有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提供对罪犯的帮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要避免罪犯在社区中的重新犯罪,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使罪犯在社区中能够正常的生活并融入社区的生活之中。根据犯罪学理论的研究表明,预防犯罪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如根据冲突理论的解释:生活的贫穷和无着将产生对现存统治的不满和反抗;根据压力理论:当一定的社会文化所确立的价值目标与实现这一目标可采取的合法手段产生较大的落差时,一些人将易于通过非法的手段来实现目标;根据亚文化理论;与社会主流相隔离的成员将易于产生反社会主流规范的期待;根据社会的约束理论:当人们缺少对他人的依附、对制度的约束、对正常活动的参与和对信仰的尊崇时,犯罪的可能性将会增加。根据标签理论:当犯罪人在社区中总是被他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并予以不同形式的歧视达到一定程度后,他们将会把“罪犯”的标签牢牢地贴在自己的身上等等。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对罪犯提供特别的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注意保持自己的工作,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同时,尽可能使犯罪人和犯罪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得以恢复,重新塑造社区的安定环境。对罪犯的帮助和服务的功能不是孤立的,它与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罪犯的个人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氛围,罪犯的思想改造成果将会出现动摇和反复,并可能导致违规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对罪犯提供帮助和服务时,应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当事人给予充分的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社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与社区有关部门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社区的综合资源。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应充分体现出工作的服务性、角色的多样性、处事的协调性、视角的全方位性。 需要指出的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是否有执法的性质。前者可运用法律的强制力(这一点有待于我国法律加以确认,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有权采用拘留当事人等强制性措施)而后者则不可。这里涉及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扮演执行法律和帮助罪犯的角色发生冲突时如何把握权力和权威的关系。权力是一种强迫他人做某事(包括他人可能不愿做的事情)的能力,权威是通过个人的影响力使他人能按照所要求的方向行动而不是凭借强迫的力量。对一般人来说,当他在行使权力时,往往缺乏权威。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威的关系也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矫正工作者希望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把犯罪人员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但在事实上,他们通过强制手段来执行法律的情况并非经常,而更多地需要依靠权威来管理犯罪当事人,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根据研究:最有影响力的权威是基于确定的工作目的和管理的策略把工作者的要求和犯罪当事人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并为大家所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最佳的工作效果,是他们能正确运用权威的力量来替代权力的强制以帮助犯罪当事人保持良好的生活方式。根据执法的实践,在监狱管理中强制的管理可能多于非强制的管理,但在社区,则需要更多地运用权威的影响力来进行管理。 二、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社区矫正工作者除应具备一般刑事执法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外,还应特别具备以下素质要求: (一) 掌握在社区中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适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方法和相关刑事措施的犯罪当事人。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于以上刑罚方法和相关刑事措施应当有比较清楚的把握。例如对于缓刑和假释,应该把握缓刑假释制度的发展、性质和特点,缓刑假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适用缓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原则,缓刑考验期和假释期的确定,缓刑判决和假释期的执行、缓刑假释对象的权力与义务,缓刑的减刑和缓刑假释的撤销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的程序。社区矫正的执法与监狱的执法相比,由于种类比较多,而且对于管理对象需要区别对待,因此比监狱的执法更具复杂性。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开始把社区矫正工作者分为缓刑工作者和假释工作者,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目的是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目前我国刚刚开始扩大社区矫正,更为细致的分工尚不太可能,因此,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花大力气把握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条款,以便于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确保社会的稳定。 (二) 把握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特点和规律。 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一项全新的任务。罪犯的犯罪有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有宏观的原因又有微观的原因。是否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罪犯在社区中重新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罪犯个体情况的具体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一定的对策和措施。因此,需要矫正工作者把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常识运用于对罪犯的改造和矫治,象医生对待病人那样,首先发现罪犯的症结所在,然后对症下药,使罪犯病情得到好转。在社区中对罪犯的改造与在监狱中对罪犯的改造有所不同,在监狱,罪犯处于与社会的隔离状态,因此,教育改造的效果并不能及时反映出来,而在社区,罪犯处于一个开放的社会之中,因此,对罪犯教育改造效果的好坏,往往能更为直接地反映出来。因此,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需要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强的工作能力。 (三) 学会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工作者既要扮演刑事执法的角色,也要扮演对罪犯进行帮助和服务的角色。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应该掌握社区建设的发展与现状,更多了解社区的文化建设、社区的人口特点、社区的资源配置、社区的环境状况、社区的管理体制等等,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掌握社会工作的方法包括:直接的社会工作方法。其特点是社会工作者直接与社会工作对象接触,来获得社会工作服务的效果。直接社会工作方法包括:个案社会工作,群体社会工作和社区社会工作。间接的社会工作方法是指社会工作者间接地对社会工作对象进行服务的方法。主要包括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咨询、社会立法、社会政策、社会工作行政等方法,群众路线的社会工作方法,充分利用集体组织的力量开展社会工作,在社会成员中持续地开展互助活动,广泛地在社会成员中形成较为规范的、大规模的社会服务活动。通过解决与罪犯相关的社会问题,使罪犯能够更好的溶入社区之中,成为社区中的守法公民。 (四) 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 社区矫正虽然在国外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但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来说,仍然可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有些条款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部分中的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② 从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大局出发,在有利于保护社会,同时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敢于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为我国刑事法制的健全积累经验。 注释: ①张福森:2002年,监狱理论研究 第四期 第13页。 ② 江泽民:2002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北京:人民出版社 第35页。 上海大学法学院·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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