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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守则] 台湾志工伦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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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辅大社工系苏景辉教授
一.& u3 r$ ]. @7 N7 Q; q( i/ u3 M* s
何谓志工
志工全称为志愿服务工作者。依据志愿服务法第三条的定义,志愿服务系指民众出于自由意志,非基于个人义务或法律责任,秉诚心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务效能及增进社会公益所为之各项辅助性服务。
由上列定义,可归纳出志愿服务工作有四项特性:
1.出于自由意志,不是被强迫而来从事志工的。
2.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不是为赚钱而来担任志工的。
3.服务范围限于公共事务及社会公益事项,即招募任用志工的单位限于政府部门、机构及非营利组织。
4.辅助性服务,即志工不从事机构的主要业务,只从事协助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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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X0 d) S. \8 g7 [1 Y8 C9 A
何谓伦理守则
伦理系指人与人互动相处的道理,伦理的目的或功能,即是在规范人与人彼此之间的行为。例如传统中国有所谓的五伦,系在规范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种人际间相处的道理。现代台湾又有人提倡第六伦,讲求群己关系。
伦理守则则是现代社会某些专门专业,例如医师、律师、社工师、记者…等自订的一些行为准则,规范该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或不该的作为。这些伦理守则的范定范围包括了1.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2.从业者彼此之间,3.从业者与机构之间。
三.
' E: {/ d3 R) F$ T4 t7 a何谓志工伦理守则
(一)志工为何需要有伦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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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在从事服务的过程中会与受服务对象、同僚、机构人员等互动,故必须遵行伦理守则。特别是因着志工具有自由意志及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特性,易于疏忽某些言行,故应有伦理守则并遵行之。
(二)志工伦理守则的内容
依据内政部在2001年所订的志工伦理守则共有12项,陈列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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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诚心奉献,持之以恒,不无疾而终。
2.7 j. c. Y3 H7 I
我愿付出所余,助人不足,不贪求名利。
3.
7 _( c  E' G6 s/ r, `- C6 |, S
我愿专心服务,实事求是,不享受特权。
4.
8 J) l2 R3 n& E4 t
我愿客观超然,坚守立场,不感情用事。
5.& t& B+ ]! ^$ i
我愿耐心建言,尊重意见,不越俎代庖。
6.
! m3 z1 X8 k$ O
我愿学习成长,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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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忠心职守,认真负责,不敷衍应付。
8.* x9 \4 X3 k) u$ A' L! u; a. T" c
我愿配合志愿服务运用单位,遵守规则,不喧宾夺主。
9.
2 y" i, v4 i& j2 i
我愿热心待人,调和关系,不惹事生非。
10.我愿肯定自我,实现理想,不好高骛远。
11.我愿尊重他人,维护隐私,不轻诺失信。
12.我愿珍惜资源,拒谋私,利不牵涉政治、宗教、商业行为。

, T& W$ _  F/ z' r9 X8 ^4 ~
四、志工认为的志工伦理关系
笔者在一些研习会上让志工朋友们讨论他们认为的志工伦理,列出如下提供参考。
(一)志工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
1.应该
爱心、耐心、一视同仁、包容心。
花心思、认真倾听。
关怀、耐心。
持之以恒、客观教导。
维护隐私。
彼此尊重。
诚信。
保密。
同理心。
无私奉献。
专业态度。
了解、倾听他们的需求。
建立正确的价值观。
行为表率。
肢体接触(拥抱)。
独立个体(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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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应该
不能因个人情绪而影响服务对象。
不要揭发隐私。
不应强迫他人捐钱。
不能以机构之名行个人之利。
不能强迫做不愿意之事。
不能偏心。
不能有成见。
谋取利益。
言语暴力。
过度肢体语言。
带入自己的情绪。
要求过高。
鄙视。
感情用事。
敷衍。
负面消极。
志工角色不可模糊。
不可以人情图利。
轻视他们。
不过度介入他人家庭。
情绪化。
推销。
做比较。
说闲话。
给予过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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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工与志工之间的伦理关系
1.应该
互相尊重、协助、和平共处。
互相学习。
经验交流。
分工合作。
教学相长。
信赖。
关心、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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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帮忙打气。
互相提醒。
倾听。
2.不应该
不可打压菜鸟。
不该组小团体。
竞争行为。
商业行为。
暴力相向。
组织小团体。
八卦。
抱怨。
争名夺利。
产生嫌隙。
不相互比较批评。
不以人情图利。
不在被辅导者面前批评其它志工。
勾心斗角。
冷嘲热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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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与机构之间的伦理关系
" d) H6 }( A: B! @8 c( Y8 T
1.应该
配合机构尽力服务。
不贪求名利。
珍惜机构资源。
全心投入配合。
具有责任感。
真心相待。
信任、向心力。
尊重信赖。
肯定支持。
有共识。
诚信。
爱心。
志工立场超然。
持之以恒。
听从建言。
谏言。
保密。
2.不应该
不可随意缺席(迟到、早退)。
不可强迫信教。
不应该没有计划的服务。
敛财工具。
敷衍了事。
不合理要求。
不履行承诺。
享有特权。
求取报酬。
展现疲态。
不以机构名义图利、招摇撞骗。
置之不理。
态度马虎。
占公产为己有。
破坏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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