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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两份合同 孰真孰假(这是真人真事,徐开德是我高中同学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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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开德系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老吴村委会(现属盐都西区)村民,2001年2月,他与原老吴村委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房屋承租合同,承租了老吴村一直闲置的原老吴造纸厂厂房,搞起了油脂加工、兑换的生意。  然而让徐开德意外的是,2007年2月的一天,村民徐兆庆突然找到他,说房子是他的,让他退出房屋。徐开德感到不解,认为房屋是他租自村委会的,更何况他与村委会的合同尚未到期,徐兆庆为何让他搬走呢?
3 i( m6 s! s& b/ f  两分合同引来纠纷0 H* ]0 m0 w5 H  g/ ]: C1 O
  徐开德随后了解到,他承租的造纸厂系1988年由徐兆庆出资兴建,但后来由于其经营不善,生产倒闭后,该房便闲置下来。1997年6月10日,时任老吴村委会主任的李兆明代表老吴村与徐兆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徐兆庆原造纸厂的厂房截止1997年8月21日起归村所有,而村部付给徐兆庆各种费用23000元。
. u6 D/ ~: J& g+ u# ?8 Q1 }  徐开德告诉记者,既然徐兆庆早在1997年就与村委会签订了卖房合同,就表明该房产权已属村委会,而他于2001年与村委会签订的承租合同,就是合理合法的。
( Y7 {. j( y- R6 v: ?  然而让徐开德想不到的事又发生了。徐兆庆随后拿出一份他在1999年6月10日与时任老吴村委会主任李兆明代表老吴村签订的《老吴造纸厂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明确原老吴造纸厂属徐兆庆私人财产,双方于1997年6月10日订立协议后,因村委会在1999年上半年未付款,双方重新订立本合同;二、本合同2003年6月10日到期,甲方(老吴村委会)必须如数付款,如果到期仍未付清,乙方(徐兆庆)有权重新收回全部产权。3 b  D0 T7 Z0 w6 a
  凭此合同,徐兆庆便“理直气壮”地向徐开德提出了收回房屋的要求。
9 z. R3 x0 Y. h" b0 x  纪委介入调查处理
2 r+ Q5 U8 G7 C  徐兆庆同时出示的两份合同,究竟哪份是真,哪份是假?此事在村民中引起了热议,大多村民对后一份合同持怀疑态度。令大家不解的是,既然徐兆庆在1997年6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为“徐兆庆原造纸厂的厂房截止1997年8月21日起归村所有”,为何又在1999年6月10日的“合同”中为“明确原老吴造纸厂属徐兆庆私人财产”据一位熟知内情的村民告诉记者,因为拆迁在即,据初步估算,原老吴造纸厂的厂房拆迁费约在100万元左右,也许是徐兆庆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才要求收回房屋产权的。+ T& Q9 z" s% f  c3 |
  那么对于村民们怀疑的徐兆庆于1999年6月10日与原老吴村签订的《老吴造纸厂买卖合同》是在何种情况下签订的呢?盐城市盐都区纪委随即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却让村民们大吃一惊,原来吴建良和李兆明都承认该合同实际是在2003年7月的一天在徐兆庆家中与其二人私自签订的。目前,纪委对吴建良和李兆明的事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Y/ ]. u; a( Q9 \
  村主任“造假”受质疑: Y( q) v5 U- @0 H
  村主任造假一事被揭开后,在村民中引起了诸多质疑。
, k5 d& U/ @# z$ w  “既然徐兆庆早在1997年就将房屋卖给了村部,产权理应属集体,而村委会竟然帮其造假,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村民们纷纷表示。还有村民认为,村主任之所以帮徐兆庆造假,肯定是出于私利考虑,这样做,既损害了集体利益,也影响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 S2 S+ R, u/ h8 ]  盐都区西区管委会成副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严格来讲,土地权应属国土部门管理,房产权需由房产部门核定,而原老吴造纸厂既无建房执照又无土地使用权证,实属违建房。成副书记同时表示,他们也希望该房屋产权归集体所有,这样将来在拆迁时可以降低难度。7 N1 `" m+ K- V
  据了解,当时与徐兆庆签订《老吴造纸厂买卖合同》的原郭猛镇老吴村支部书记吴建良已于1999年12月离职,而作为见证人签字的原郭猛镇老吴村主任李兆明,已在2001年三村合并后任吴徐村支部副书记,虽然他们二人在面对纪委调查时说出了合同造假的实情,但此事在群众中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都是他们始料未及的,而有关部门将如何对其作出处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吕怀浪 徐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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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Z0 \! e- U: r; L1 f* _1 f3 r    《江南时报》 (2009-02-27 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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