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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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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专业社会工作在介入我国的社区建设实践时遭遇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制度方面、理念方面和具体运作方面等。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国家主导推行的社区建设(community building)虽然在词汇用语上与世界范围的“社区发展”接了轨,但其实际运作中的理念和操作却仍然带有强烈的中国印记。比如尽管其有“强化社区功能”、“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的基本诉求,并强调要“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但到目前为止,其指向仍主要集中于“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具体表现为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机构、职能、管辖范围等的改革和改造。研究者指出,这些均表明“社区建设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专门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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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c, M! R' H8 j- R 也正是由于社区建设的这一官方色彩和行政性特征,当前街居的改革实质上困难重重,不少研究者都观察到这一过程中愈来愈浓郁的行政化倾向,“三多三少”(如有的研究者归纳为考核、检查多,材料、会议多,指派任务多;而自己支配的时间少、走街串户少、为民服务少。有的认为是社区居委会承担的任务多,接受的评比、检查、考核多,社区居民的需求多;以及掌握的资源少、可支配的经费少、工作得到实质性的承认和尊重少)的实践困境,以及社区居委会法律地位与实际身份、正式结构和实际运行的分离现象。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和概念术语对此有不同的命名,如“居委会的行政化”、居委会组织变革的“内卷化”、“制度的形同质异”等。并纷纷指出应当尽快给居委会“减负”,还居委会以自治性,具体方法包括修订法律相关条款、厘清政府与社区的职责、理顺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关系等;也有从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基本架构着眼,提出街区自治体制的建设等。但总的来说,“制度变迁是一个整体推进的过程,在整个城市管理体制没有相应的变革的情况下,要使单项的制度创新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是相当困难的。”0 D% K8 I, }5 C' I! X#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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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东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在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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