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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我国12月起实施一批新规 外企超国民待遇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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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日起,中国一批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1 i1 ~, O/ `  V. \

2 |6 x& k  J& z9 B# S$ J0 o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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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W0 o: j- `  修正后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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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 V, K6 B. o5 {& `  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这是中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意味着中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 x  U/ o#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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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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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 z) h) S0 w  为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财政部日前修订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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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办法提高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明确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规模的要求,还改进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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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最新修订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等做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其中规定,不得将未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长时间留置家中、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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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5 w4 I$ q/ y" w%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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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或有关人口、环境、资源等领域的重大措施,都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记者陈菲); o* ]) e6 s0 i  O) r: N4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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