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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企业社工制度亟待建立 可解决农民工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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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社工体系可有效解决农民工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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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14:15  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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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v2 Y" ]* b/ I" m7 Z! i! j, p 作者:刘林平 郑广怀 孙中伟: b! f& ~' ?. j

" C  J0 a8 K# P$ Q1 f  近年来,我们对珠三角3000多位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探讨农民工的心理健康问题。调查涉及农民工心理状况的外在表现和内心感受两个方面,结果显示农民工普遍存在疲惫、烦躁、孤独和无助等心理问题。同时,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存在绝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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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 R4 ]* o8 t  劳动权益受损催生农民工心理问题! C% v& q$ t4 Z7 Q- |* z: ?

3 W/ I7 j3 ]+ A/ T' V* P, y  自“富士康事件”以来,对于影响农民工心理健康的主要原因,社会各界围绕宏观制度、企业管理和个人因素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许多论述,但均缺乏大规模的数据支持,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并用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7 v/ ?5 ]( k; I! g. l6 ]! g

1 u4 Q+ F% ^$ X3 T& h5 T; \0 _  首先,劳动权益受损催生农民工心理问题。劳动权益是影响心理健康最重要的因素,工资低、劳动时间长和工作环境有害是导致农民工心理问题的直接原因。工资是农民工最为关心的权益问题,工资高低会直接影响其生活状况。其次,企业管理苛刻恶化农民工心理状况。样本中,有23.4%的农民工表示在打工过程中权益受过侵害,其中大部分发生在本企业。一般来说,权益曾受过侵害的农民工具有更强的自我意识,更容易感受到社会不公,并会因此产生不满、无助感和悲观绝望的情绪。最后,社会组织未能缓解农民工心理压力。13.5%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会、妇女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但是这些社会组织并没有起到情感支持的作用。而私人朋友对农民工的情感具有慰藉作用。* O5 X9 D" z" F7 e4 \" V$ {

9 C& a5 P! A9 k7 T# l0 p  企业社工制度亟待建立8 H" h: n9 R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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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企业社工体系是解决农民工心理问题的制度基础。为解决农民工心理问题,应尽快建立起以工会、共青团、妇联为主体,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企业社会工作体系。企业社会工作在解决劳动争议、缓解工作压力、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而企业社会工作体系是整个社会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该把社工服务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面向社会吸纳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建立起高素质的社工队伍,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也应该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到为工人服务的企业社工体系建设中,并鼓励高校师生及志愿者在企业开展社工服务。# Y1 {) k8 t/ b( B4 ?8 @

# N; j  B& s) K& Z$ U  企业社会工作服务,主要分为企业内部和社区两个方面:企业内部可由政府指导,企业自行开展;社区的社工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则需要由政府给予支持。具体而言,企业社工服务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第一,政府向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让他们定期或长期进驻农民工生活区,开展社工服务;第二,在企业内部选聘协调能力较好、服务精神较强的员工,把其培养成企业社工,这类社工对企业员工与经营管理状况更为了解,有利于开展社工服务;第三,企业利用其已有工会、妇联等组织向员工提供社工服务;第四,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在较为集中的工业社区设立服务部,为工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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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企业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对企业社工的身份定位、岗位职责、行为规范、配备比例、费用来源等均需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全国性法律暂时难以制定的情况下,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探索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试点。& b" Y( s" u' k/ c  ?

( U$ i, h. D8 Y$ R. c4 n. w4 g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是解决农民工心理问题的预防措施。“富士康事件”表明,加强农民工心理教育,防患于未然,势在必行,对新生代农民工尤其如此。新生代农民工自我意识较强、职业期望较高、社会经历简单,较难承受挫折与压力,遇到心理问题往往缺乏独立应对能力。对农民工开展心理教育除了包括一般的心理健康知识,还应根据农民工出身农村、具有较高流动性、从事流水线生产、收入较低等特点,重点加入就业期望、职业流动规划以及城市适应等方面内容。- E8 b9 ^. n&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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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解决农民工心理问题的基本保障。政府应督促和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国资委2008年《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殷切期望和一般要求。承担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尊重员工人格,公平对待职工;改善工作环境,促进人际和谐,不要人为制造职工人际交往障碍,允许老乡或关系较好的工友住在同一宿舍,提倡上级管理人员与基层工人进行平等沟通,在企业内部培育和谐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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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进一步说,政府应该为国有企业设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强令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应结合中国国情,既要坚持独立自主,也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政府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把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推广到各类企业。除了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用工制度和工作环境的检查,对于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行为,如强制劳动、克扣工资、搜身搜包、辱骂殴打等要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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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农民工权益是解决农民工心理问题的根本途径。地方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劳动关系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因此,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应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中,尽快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责任制。政府部门应增加在劳动监察、职业病和工伤防治以及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企业监管的执法力度,强制性地促使企业依法处理劳资关系。为推动农民工维权制度化,促进劳动关系,需要尽快建立集体谈判制度,为劳资对话提供制度平台,允许工人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组织起来与企业就工资、工时、社保、工作环境等方面进行平等协商,这既可以及时缓解劳资矛盾,避免因劳资纠纷而引发群体事件,也可以改善工人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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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应该密切关注农民工群体心理健康状况,采用问卷、访谈、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对农民工心理健康的科学调查,实时掌握农民工的心理动态。2 i% W- m/ ]& Z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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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林平  郑广怀  孙中伟 单位:中山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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