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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社工涉嫌性侵内地孤儿院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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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社工哥哥 于 2010-12-1 00:10 编辑

香港社會福利署註冊社工兼註冊慈善團體「香港施比受協會」創辦人李國華,在雲南開設孤兒院期間,涉在當地性侵犯兩名在院舍寄住的女童,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主控官在開案陳詞透露,被告多次到雲南探訪時與一名未成年女童發生性行為,當中首次更涉及強姦。主控官又指,即使有其他女童同宿一房間,被告亦照樣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甚至身在香港亦透過互聯網與女受害人大玩網絡性愛(Cyber Sex)。


被告李國華(四十九歲)行動不便,須用拐杖扶持到庭,他昨在庭上一直很留心地聆聽。他否認七項罪名,包括一項強姦、五項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非禮罪,控罪發生在○五年九月至○七年七月,涉及女童X及Y。


要求寄住女童稱「乾爹」

主控官在開案陳詞透露,被告○三年在港設「香港關懷孤兒協會」及「香港施比受協會」,同年與中國雲南省西雙版納自治州勐海民政局合作設立「仁愛兒童之家」,照顧孤兒及家庭無法照料的孩子。被告每年往雲南的院舍探訪二至三次,每次逗留約兩星期,被告在院舍內有個人的房間,又要院內兒童稱他「乾爹」。


女事主X的父親○三年被判入獄,母親無力照顧而安排X到院舍居住。○五至○六年間,X的朋友帶她到一所區內旅舍的房間,X在房內見被告給了一些錢她朋友,其友便離開,被告稍後在房間強姦X。事後被告給X一百元人民幣,又叫X不要將此事告訴別人,否則不許她入住院舍。被告之後買很多小禮物如MP3機、衣服等給X,又給X銀行提款卡,並准X享用被告的房間及電腦。


無視同房女童與X性交

○六至○七年間,被告到雲南時帶X等三名院童到附近打洛鎮及布朗山旅行,四人在外留宿時共用一房,被告與X同床,被告在另兩童看電視或在床上時,與X性交。X又曾在兒童之家被告的房內與被告性交。


被告返港後,X有次帶Y及另一朋友到被告房內玩電腦,Y曾見過X與被告利用網絡視像交談時脫衣,被告並展示生殖器及自瀆。被告又曾在Y睡覺時入Y房摸Y胸部,Y伸手阻止,被告才離開。香港警方○八年接獲舉報,同年九月拘捕被告。

  


李國華與雲南省地區民政局合作成立照顧孤兒的院舍後,每年均會到院舍探訪兩至三次。圖為他與內地兒童合照。

  


李國華持拐杖出庭,並否認七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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