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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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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在法社会学的课程上接触过这部影片,但是完整的观看这是第一次,影片叙述了在偏远山村堆堆坪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大致上可以概括为“村规”与“国法”的矛盾。其实我觉得影片中叙述的事情并不是什么稀奇事,很多书和报上都曾出现过,相信现在一些地区还存在。
    这些事件中有两个引起我一些思考,一是山杠爷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乡种责任田,作风简单粗暴,农本意识极强,在处理种粮和创收的问题上缺乏眼光,农业无法容纳农村的劳动力作为村支书的他应该是明白的,与其让劳动力剩余为何不让他们出去闯一闯呢?二是摊派修水库,领导的个人意志体现的很强烈,虽然不可否认他的出发点都是好的,是为村民谋福利,但是如果他判断错了呢!相信他是对的,因为兴修水利是国家提倡的,他始终强调要服从上级,认为上级的眼光看得远,可是“大跃进”、大炼钢铁不也是上级的指示么!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村民有呼声他不是听取然后解决而是以强权压制异议。
    孙子告爷爷要弄明白到底老师和爷爷谁对,其实很多事情是无所谓对错的,要以当时当地的实际去看,我觉得可以这样去理解,老师代表的是法理型权威,而山杠爷代表的是传统伦理型权威和个人魅力型权威的结合。这两种权威模式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韦伯在区分时也并没有推崇哪一种权威模式。
    我认为法制建设非一日之功,西方成熟法律制度当然是个好东西,但是它不是孤立的,是建立在经历数个世纪而形成的普遍的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的。正如现在很多人推崇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中国特别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应该实行自由主义,我觉得市场经济的问题是应该让市场去解决,要发展市场经济自由主义似乎是必经之路,但是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私有化和成熟资本主义体系的基础上的,如果现在就把新自由主义搬到中国,我觉得无异于搭建“空中楼阁”难以实现预期的结果。
    影片中的孙子和教室中读书的孩子也在告诉我们,随着国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的逐步形成,依法治国定会成为现实,但是我觉得在一段时期内乡规民约还将会发挥其作用,它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为和谐社会的创建作出贡献。

[ 本帖最后由 shijiping 于 2008-11-22 17: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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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袁玮老师整天讲的!呵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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