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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山大学学生会选举委员会组织章程 第 一 条# K- _( k" h8 o; Y. E/ t6 [
本章程依国立中山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规程第八、十五条订定之。第 二 条 国立中山大学学生会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之职掌如下:一、选举、罢免之公告事项二、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及计划事项。
2 H) F' i# _0 I ?9 D; R5 a, q6 R三、候选人申请登记事项。
( h4 i2 j. _* t, I+ `四、候选人资格之审定事项。
/ W w- J% ?# g% ~0 M2 h+ S五、选举、罢免倡导之策划事项。
7 ^6 C2 w1 L7 I; ` p4 Z8 R六、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8 `: B f) z9 P F, n! V! d七、选举、罢免结果之审定事项。& s* `4 s/ J1 L" |9 d, ?" A8 J+ E
八、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6 f5 M$ D: r2 c+ S: ?
九、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实认定及处分。! Q- j3 n; T8 X) v+ l$ G( @7 J
十、关于其他选举、罢免法规之订定、修正及解释事项。 以上所称本会各项选举,系指本会会长暨副会长、学生议员及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罢免所指亦同。第 三 条 选委会置委员六人至九人,由学生会长遴聘之,经学生议会同意后任命之,并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综理本会事务。选委会委员任期至该届会长交接为止。第 四 条 选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开会时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议案之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选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第 五 条 选委会视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分组办事: 一、行政组: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名,负责本会一般行政事务之推动,。 二、财务组: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名,负责本会一切经费控管、核销及财产控管。 三、法务组: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名,负责拟定选举、罢免法令与拟释、选举、罢免监察事务之处理及有关选举、罢免诉讼事项。以上各组人力可调用学生会各部门人力支持。第 六 条 选委会委员出缺时,由学生会长补提人选咨请学生议会同意后任命之,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届满为止。第 七 条 选委会置监察员若干人,由学生议会监察委员会之议员为当然人选,于办理选举、罢免期间聘任。监察员名额不足时,由学生议会另行推派议员补足之。监察委员会之召集人为选委会选举监察事务之当然召集人。监察员依选委会组织章程及本会各项选举罢免法规之规定执行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召集人经选委会主任委员邀请,得列席选委会会议。 监察员不得为候选人。 九十六学年度学生会各项选举,由学生会筹备会推选出监察员,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之规定。第 八 条 学生会每年应编列预算,用以支持选委会办理选举业务。第 , q+ ^( g, \3 d
九 条 选委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选委会会议拟订,报请学生会核定之。第 十 条 选委会受全体会员之托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第 十一 条 本章程由学生会筹备会工作会报通过,经学生事务长核备后实施之。学生会成立后,由学生会追认之。本章程之修订,由选委会讨论通过后,经学生事务长核备后实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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