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785|回复: 2

[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S$ B' ~: u6 Z/ T7 `
6 F$ `. ~% y9 l  o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j& p( \+ B/ H/ I* ]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8 Y5 B) h0 w: V# q$ G7 N0 z; U$ B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c& J$ e. \# V; M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x; {+ W7 p3 Z/ @# S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0 |/ @) W6 \  Y) n. D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0 n; L& y- a; ^6 O2 H+ o' X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7 v  N( S1 T, Y  v8 h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N' M! s' `7 S( c" d; X' r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 U# g' M- M+ l6 `, e4 e7 T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 t* W9 o, r% E' I: d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k7 K& W3 }" W7 F5 t7 f! Y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6 x$ m1 S- C2 [1 m- o& c+ k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c" Z0 K, ~8 ]/ H* u3 c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w6 V5 s2 C: d$ F9 T& \. |; L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d* }; L+ @9 p  O7 Q$ Y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2 O' i5 I, Z4 \6 Q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9 P# \- G: R  O, K7 F  N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H# e5 ?: W# B4 Q) p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T  Z. C" ~" f1 C" i6 J$ g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n9 g2 ]# {" p7 Q9 q, h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7 V  w7 p" e$ j& D+ l! D, n: l# x+ d*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8 g" t: N* H6 K! j: i( @) k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6 ]+ ], g) }# b- R4 |4 `' q. S) _( `* U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W6 u1 y# Y1 {: C3 G6 s& L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1 x7 N. i' [* L  {; T# a' k8 @9 @5 w-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6 {6 ^; W) a( G. y2 H)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9 D! Y  F, q* E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Q* {2 c3 T$ {7 E- F/ E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s. A" a6 ^! ^. [. V4 O3 v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A4 T4 s! \% r6 D7 `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_% `4 d- X  ~( o! Q5 T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s( d2 w4 N. C! Y6 U& B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5 N/ M2 w- V$ N'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w7 p! s5 t" W% P1 G0 a" P3 c  l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2 B3 U9 _: s0 o5 F9 K9 M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5 ]5 s: V! _- f5 V( Q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w6 u' m+ X: I1 [( T' A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f+ {: H5 A$ `* f  U1 p: S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4 i& K8 F. P0 Y; N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W" Q2 [  f) a+ r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w$ B+ ^# m3 ~0 i/ k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G5 Z0 C8 x8 l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s" e* C1 T5 C& O% Z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3 u2 ~6 a$ J- t( H/ T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7 d/ P% E  I$ b/ E% c! x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8 r' w, k7 b' `4 J: H4 x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N; z  x) H% F! u% W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9 n4 a/ \2 T. _7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N( |) t; e$ b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t1 l' @$ X; j& u( G" e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8 t) Z% M9 p/ C$ U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7 F0 H" I  u6 w8 s6 k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y% F5 Q0 y4 v2 x" [- d8 b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q6 E( T" g8 Q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p2 H( K( k& I0 o- ]. ^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1 }/ ]5 q. _& m. J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z# s/ i& z: g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S& g/ l5 S1 d4 J6 ^/ j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2 d$ Y' C. G4 x& t+ w$ _1 l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A7 F4 H7 l+ i. ~, c$ N0 e" t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4 c% g  {8 G1 d) P# k/ f' r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M8 P, N3 I* {9 i% n, F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b. D# ~8 d  Z1 w6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6 g  h7 L% P# F) A5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9 |) E0 O) C5 v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6 D- Y. a3 Q! `7 B6 s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z% u. ^- b. C" w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 A& ~8 b& ~4 ^" P% i7 t1 C( P, r1 @: e4 K# _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3 ^0 X- U/ O/ j* J% J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r7 y/ U6 J+ @# ?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h% g% P3 _# s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c1 B- ^" d6 ^& B( V5 h6 ~  C
  (三)提供咨询服务;
( i7 h5 e4 P: p6 L( i: M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x+ `4 ]# q; h+ [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u7 Q' z( P+ o7 h7 b1 r" e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c) W  _+ U  y1 ^8 F$ U, W- ]& p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4 Q  d+ K9 n1 `- l3 f2 T, R7 C( B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2 t3 ]7 l/ p( m0 c6 c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s6 g% M' i' X6 f9 l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Z3 a, w+ S; l' N' }0 t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8 S# l, I2 O, J" A9 H' m9 g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k& V, E% [2 c3 F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x* M  B1 z2 D6 y; Y. H' q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y3 X" ?) N" g& u( Z- V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 e3 {& ?' A( B" h, w9 O: n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m% ]7 B) D0 U' i. z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B# U& ^: F0 x; k9 ~* ]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Q, S. u5 Q" B3 E- J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L7 R7 g- J6 H" x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0 S) a* e, Q% Y7 [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s8 X  q7 ~+ {8 P% m" G3 E5 @/ t- i
回复

举报

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v# ^; |  G7 Z6 X% X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回复 支持 反对

举报

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4 R# @0 i& o4 G- M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i; c, K9 |; f1 m2 M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回复 支持 反对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4-9 02:26 , Processed in 0.055864 second(s), 9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