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P% n7 C3 e5 |4 s# P! L! h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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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o- s0 G c/ Q: Q" E" q8 g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 q6 `! c% T9 \9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5 z: r, L; l& e* a1 `7 z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o) C! a; X, ]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l, u% k' T6 G8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f( e* Z) b1 r: i+ }# F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H9 r. L) _: e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6 ?4 [5 `3 ^( k2 l2 K9 S* z4 |* h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K. M O$ Z6 p/ G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A5 H5 w7 U# ^' e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 S/ N/ C6 |4 R0 A$ S. \- 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k; v3 |" |2 g+ U) z%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U5 ^( E1 l5 t/ S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 U. N7 a: h& d1 a7 M2 ~6 ^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z! {8 u" R4 o% m# R! C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U8 u! K# D0 O" Y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4 U6 X$ _+ ~9 g; X3 H& W7 Z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7 ~- E! S% u1 o1 Q8 @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F+ n2 L% O7 @3 _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3 J( E% q* c: W& G6 S, k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F7 c8 F9 E! w& e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Q$ M( u$ c) g4 O4 V# L7 O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u$ E- W' u: Z7 N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4 D% j5 F7 S1 Y% E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V4 n9 J( P- h- y: z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6 C/ Y) Z% B" @5 v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G0 Q% A [% c+ s# ~; h. _1 W% w!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B8 W/ L% J% V: p" b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l" E6 v9 O0 O# a/ d i3 E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7 \, p3 j% b: l* N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5 P b/ N" B8 n, }! B% @- H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N( \0 ]! o5 S. `+ t) l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3 X# p p& P: `% U q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8 j+ D4 a) {0 f2 C; C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v# ^; a, T8 }; _/ h3 y! n( b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c$ T9 A! x5 \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y8 L8 m; G) Z8 _+ u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t, ^" |& s- k1 x, G+ }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n' }) R: k C, C k, Z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7 H9 r7 b( Y7 j+ Y9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C. P7 X0 k; R1 q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F0 f0 k& d. I7 Q, V0 v% k$ Y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f' D6 U6 [# J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8 R: h! b/ e _% ~: d- o1 J7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P8 o- P7 b3 G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v$ A. i( A1 n1 s7 \6 e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4 c1 ?9 I# S& B: i& J; B; v! H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H% h$ @* e w+ Y#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 |; e* P3 X$ n. f) ^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7 C$ l! a" C N' w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h" q" k0 y5 q4 x# [, |.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T& M6 u% Z; [! M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8 L/ H/ O- r2 I& |3 R/ W7 @, ?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 f- c) m( I, d A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3 @9 V( b3 u. O9 j& A/ O. P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4 ]- E- z' ~/ g* D7 ]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f1 _8 S* u+ E6 o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4 }4 q% x* }; G$ A' U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H+ }2 I Q& k-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N/ d2 o7 b. i" M$ z! j F0 R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6 C; F3 u8 I, d+ \- V' L6 C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 s# r8 |5 ]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4 I* a7 j( Q6 k7 |6 R. P" J9 y5 P$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6 S. I% P" z3 m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7 Y& [. M% x [! H3 y, ~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P! |1 O$ k: c& M&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f6 W5 ]) }1 L0 C* _$ ]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3 g3 t' ~* Q0 h: M ]8 i
5 ~& y2 J0 V( Q0 z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N6 y" F3 H6 o0 h0 W6 c. f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f' Q; J% d! A$ n" D. n6 J% s7 b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4 p* m5 B9 x: [5 B$ [% L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r/ y2 b& [% V( e( m" D! n (三)提供咨询服务; l& T4 f, R9 d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d, `, B, K/ [9 r* k) K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O2 `' m: s. X* K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I0 T* ]9 `: |( l- M3 O! J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7 {' {. ^6 o% x( N4 \4 H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v) y) x0 E9 g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6 W2 H. R3 W: j1 g) K0 X. B' l5 u/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M4 p' K2 S8 i+ j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8 K& e/ j. q1 }9 `. f2 z3 Y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Q4 W: K* I7 J2 q; g1 i: m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7 m: q/ D$ Q- m" p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n8 _1 K# E. z$ T* t1 w) G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7 z* H% N2 r, ~1 T% K2 e6 Y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v6 d: s! c/ q8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L8 Z4 U* U* \6 ?( K" B# @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n# v7 t) [! l3 V2 u1 e! n9 N7 ^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F' t. _" D1 Z0 h- I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d) w8 u( y$ x# a5 r9 ^$ [* V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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