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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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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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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4 X. u3 l. J/ C/ I8 g+ `- U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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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j) }% ]2 c+ g! H9 r3 y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L0 A9 b' i8 g7 v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5 O6 P6 Z' z" m" `6 O! m
第二章 居民之家

9 A% h$ C! W8 i! c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2 x5 P9 e4 W6 l% C( M0 j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o. ?' v; H6 d8 J0 V$ q# y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0 z' w- |% h: s$ j& L4 X' v- }1 t0 E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4 ~# A* o! b  Q' \8 ^- X* `6 Z, x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0 J) ]6 @& Q! C8 I+ ^" s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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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工聘用

! J, C6 f9 D  m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0 q& C1 d/ j0 r
  一、21-40周岁; . e9 Q$ Z1 H# k/ z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6 E: d# C: R6 U0 N% r2 m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0 v; m* F( M8 e& a6 g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e) k# V6 b. ]1 `4 \9 n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C  ?0 B( v& z% H1 D8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1 t# h9 r1 O: z1 z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9 T$ U& h& d% j5 H  H% E  }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4 ^! N8 p4 q! X7 D( ]. C5 ~2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d' V3 w7 n7 _& [. \" P0 j1 x" H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Z7 Z# L0 e6 ~* A8 c+ B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5 |1 G- S2 U5 A4 t$ r& i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 ?# ~8 ^$ S5 h8 [; x: d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9 M) v9 [, s2 K+ ^& s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i! T* n8 R3 J' L% T% G: p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c7 n( M7 q+ A9 e( ~2 r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3 ^" W" b1 o9 D# {5 |  l; ~- l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q8 i: w* J2 z7 c6 x# D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Z  s. B' E* k9 L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k" ]* X' q" N% W/ F$ z) X: l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w& R$ I/ A* l' d: H; Y+ |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4 ~4 S# p3 F1 Z: |# h, J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 E! ]  h( x: B/ b8 V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 `0 @* n8 |/ T* ~4 D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8 P, L: q5 s- w+ {; i8 g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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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 z% \8 M3 O5 G. t  n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5 Y! W, V$ \( g! q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b- F- P) n2 [6 w$ _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b7 k% K! h6 ?; W: G' x# T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9 S! p( P. a% v# z- u" r  J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E# R. ~! x2 r& \6 y! B0 D' W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L5 s& P/ u8 H% h" q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0 a3 A1 z6 R. C. @( o- Y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6 t  _4 ]+ t; h% ^; l+ s; h3 b! P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_" \1 R+ }# m) }: O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C& A: _' F8 E2 r! K- @-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h. [- L$ @5 |+ a7 F; ]0 {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 k5 K" Q/ y* V& \( c
第七章  附  则 * z* X5 z- N( V1 y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 d+ s4 f( H8 D7 ]1 p* ^# f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3 _; ?6 H4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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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9 a' L0 F/ q- I1 h. k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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