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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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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3 H! v+ F! P; D# l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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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v6 V& U! p/ x# A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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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5 s# i6 F2 D1 ~' @: U' e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S  q2 z9 W- H5 C( [( A  V1 j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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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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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4 Q' |0 h! y2 Z9 M; s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8 o; Y( Y: U* x2 D( n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h$ n! o& I0 ^+ ]8 e2 J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b; |; v: q, }4 _! a% F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s( @# f% H8 l3 u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9 W8 _' k; s' s) N; k9 i
第三章 社工聘用

9 s/ g+ m, o" w6 k4 v# T) p2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V  [4 Y; z* h: N6 x  一、21-40周岁; 4 A4 T" i0 f4 c( N# V* f8 ]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f: E! K4 c& y) u5 }% O3 H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o8 A7 I* M/ Q4 \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D% _) Q, h/ a9 {3 X% G0 e) Y4 u' E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r* a2 ^1 _( u" `; F#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 D3 D2 W* P; r6 o, y5 u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7 L( ~* w% w' x) s" w" U; B- A3 M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 L6 P+ C* Q5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j% T2 L, f; E$ v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L, g! B5 p4 \$ H# T; q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 Z7 Z7 G) o% \& e$ \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V/ R! v/ M; W+ N" Z. B6 g1 N' r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1 [$ ^) h) s  ]# `  |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7 q* }! l. k; d: ]9 k7 m! }  J; f8 W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4 l. k0 P  b& x+ U8 m: X0 K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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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5 ^6 f2 R2 K# F4 _& W+ \2 D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I! m. g/ d- T/ S5 `' |- {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4 j5 k1 o% d1 x; Q: r/ [8 B+ g4 }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5 G& I+ L& @# t# z$ \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t. _  u  c+ {' e& {' d( H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K9 s5 i5 ^0 q( q4 ~2 C% l5 ^# l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9 g; R! Y: l$ D9 w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f+ J' |6 i" y* H+ p  a2 X5 D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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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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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J* x# h$ F. F4 S1 o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1 @; z* z. P% J& V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R7 p7 e7 q6 u" o4 M% w! o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d3 u" X/ U: d! _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V  b' _, S' a! Y+ G2 W6 v/ w# r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J/ @) p0 E1 e* S5 d* A4 M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q" U! ]; o; @5 \- z: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L0 G9 r% G( h2 Z1 C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9 \, S/ Q* V3 z5 n2 p& t$ ^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R, ?( y" F+ L7 _9 H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R8 f4 I! |6 g3 E3 F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9 h) G4 _$ k4 o
第七章  附  则 $ ~* U% X7 D. e; q9 i9 P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 \5 X) i4 B5 f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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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l: ?) S; r. M" m- X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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