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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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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i7 N( S o. J4 J1 g
| 建社发[2006]1号 |  | |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 x3 Q g X" M. X+ u3 |第一章 总 则
* L6 s8 D1 ^ D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 V! _" a' j8 a/ I0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3 H# J" s( [# j% R第二章 居民之家 8 ~' V/ N7 L6 X* Q1 ^/ \! y0 Z' r
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8 P6 X7 z/ {% `- L4 w3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A3 M" l5 s# @& k. \0 P; b! E% x* g* m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h! [) v# [3 H% s& a) x- N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P" I e d5 @' I3 M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5 X, S. ]; P* E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6 e2 N5 M: V4 N o
第三章 社工聘用 5 ?3 O8 V+ n5 W$ M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5 M0 M; e" M3 k7 e Q( }4 f" `& G 一、21-40周岁;
7 l) K$ N* Y& }2 q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O4 H& [# L4 h- X. X8 l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 E6 }8 F* E) y- c" q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C8 L: t. e$ ^- t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k. F; C4 |, \9 M6 [. V3 o) D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i* A$ h' h- Y: C q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g3 [0 k9 [6 {3 |. }1 u% h* \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M5 t9 _& K2 \! K% E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P8 d, k3 f4 u. l3 E! M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Z, q Z4 D2 X# i: [1 i! i% I3 g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1 i! g1 Q. G0 x+ h9 u; E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d( z$ M* N3 [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q8 u( W: i' M7 p, D3 w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7 J) y! C( U1 O: E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5 i3 {, a6 w% @* v6 h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9 f9 K p' T2 U#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h* f9 [! y0 T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L3 l* h: d( @% r d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Y# S/ n; K0 _8 Q, t% O' `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 b4 b/ P, s" b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q0 O) X7 c% o h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u6 m$ J+ B) ]" h, k2 ^+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 B5 o% `7 ]/ d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0 Q/ Y* x# q2 L' m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n) n5 @3 D9 E: y; N9 K9 [第五章 社工管理 ' K A: b) X1 b# }) \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J% i* D. W; g6 D* ^8 m% p" k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k. f' }) C" U5 @* d% P/ \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n/ @0 ~4 f1 c$ l$ u/ {1 p# ?& x1 t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e! p' W s2 R' z2 z+ U$ J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E5 ^5 T3 _- ~! ~, m8 I9 F _
第六章 社工待遇
2 V9 W" m3 `3 g& j* F$ T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8 h" g; @6 C3 m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1 q3 f! u) X# L: r d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Y3 g8 L4 V1 a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R( A6 o7 b; \2 y( C1 X( }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j* X1 g- D: I6 g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v3 B; V( _8 n. F* F* C/ K第七章 附 则 & Y$ E. w, e1 S+ t f' Y1 v: u: v/ {3 w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 M9 G* M/ l( S#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7 e1 L, J3 v$ u6 n" W)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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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o# w, {, P* b) Q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z. K) {) ~2 Y/ c$ j
2006年4月2日 | 9 z7 L1 K; X$ C5 R(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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