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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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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d# ]* I1 |, m* j) w  K%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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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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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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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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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U, r% i& h& D+ m" v+ R! q, K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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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0 J9 g7 [8 z. E: I( q4 d5 _! Z, C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F' F; l. M* K6 g* [& h% \( |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x% b. C" t7 Z/ K) E7 T/ }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s0 x2 q& y5 D+ P9 A$ h% V+ x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J2 L+ F  y! b  u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1 K8 E  o* S/ H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T, |6 X( Q2 U0 f
第三章 社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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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N1 T# d8 ^8 j, r* G) v  一、21-40周岁; 1 q6 v0 x. w) [0 u3 X6 w1 E4 W1 A9 H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0 _$ f9 I  p0 T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0 v6 s1 [& G! m( L2 v9 c# ?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y4 A% m8 s: Y5 W0 M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t6 ^3 ?7 w7 S  U+ D5 v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n% v: G" Q) N' j  ~+ L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b& j2 V* \% X# P: P2 d4 H% [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h* a! u4 X1 C+ \8 d/ a- C. i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 C6 }  j) V! J7 W' m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N; j$ J4 Z& ^( j: I3 I2 w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9 v" O' {8 d, h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C6 W" J" c& y! O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1 Y0 R* m, Q$ k- `0 Z7 n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T& [0 Z* {# X1 z6 O/ t: Z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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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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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p* b! w9 ], U" }( i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1 s2 ?( Z. {, n; B+ ^' h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I7 x4 A- v0 |' k! `/ G8 t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 ~- h; e! L+ r- {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7 P) ~! S% Q+ P2 c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I! p) Y& [' x$ G* S7 P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4 q4 H- n# s+ s8 Z: s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9 n9 Z' O  c& r+ O; p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A* P* A: I" @$ k* L* b# C. r
第五章 社工管理

' M1 y7 w0 I4 |7 E/ M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Z  W. v0 {% j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8 V6 |! V: U/ ]+ k+ R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0 t8 B7 X9 c0 j% d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m: n# W  t9 r9 `: A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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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1 A' f* h: D1 L0 a) M' w#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0 ~2 S$ J1 z- u: Q* d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z6 e4 q' E& e1 S4 }- m  }% F+ i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3 R9 c$ M5 m1 [! h3 N' Y)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c% _" n8 Y- K; k* s3 G3 y: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7 ]: w& J5 i/ M9 [5 @$ m! U: G$ Q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c6 _; y- o) O  q7 C- @3 b
第七章  附  则
$ C. Q+ c6 u" ~" z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g9 u9 ~( C: N1 R2 h1 n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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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q  O  R$ _6 r$ T: C* h5 y) m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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