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1803|回复: 0

[儿童社会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倪慧芳:完善性侵儿童法律保护制度 扎牢儿童安全防护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1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佛山小红帽儿童保护 于 2016-3-16 09:56 编辑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倪慧芳:完善性侵儿童法律保护制度 扎牢儿童安全防护网)

    云南网讯 近年来,性侵儿童话题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线。“近年来性侵儿童事件频发,且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性质恶劣、被害儿童低龄化的趋势。”全国政协委员倪慧芳建议,现有法律存在的空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救济制度不完善、对性侵者惩戒不力等问题,完善性侵儿童法律保护制度。
2015年媒体公开报道案例显示,2015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40起,平均每天曝光0.95起,同比下降33%。2014年同期数据显示,全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数量高达503起,每天曝光1.38起。
在倪慧芳看来,《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积极态度,但由于现有法律存在的空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救济制度不完善、对性侵者惩戒不力等问题,这让她忧心不已。
    倪慧芳表示,《意见》未明确规定凡是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导致这类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二是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规定是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以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导致不仅在侦查阶段缺少针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保障性规定,而且很多流动儿童和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因很难取得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虽未达到经济困难标准却无力承担聘请律师费用的被害人及其家庭,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三是目前的司法解释使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律禁区;四是由于性侵儿童案件非常特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我国香港,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警察必须经过专业训练、持证上岗;要在特殊的“家居录影室”进行“一站式调查取证”;还要吸纳有保护经验的社会福利署社工、临床心理学家等多方专业人士共同办理,以照顾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特点及心理特点,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多方面的人文关怀,降低性侵害案件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的整体保护工作,倪慧芳建议,应完善刑事法律范围内的援助制度,将性侵害儿童案件的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申请法律援助条件,将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并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建立性侵儿童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明确性侵案件中的儿童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被害儿童遭受损伤程度、精神鉴定书或心理状态评估报告、案件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赔偿数额,并限定最低赔偿额。
    此外,倪慧芳建议加强对性侵儿童的打击和惩罚力度,应明确规定凡是接到性侵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应实施专人办案,将性侵儿童案件纳入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由受过专门职业训练的专门司法人员办案,并建立适合儿童身心特点的特殊办案室,配备法医检查设备等,进行“一站式调查取证”。同时引入必要的心理辅导机制,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对于未来,倪慧芳委员充满期待。
信息来源:http://news.163.com/16/0313/21/BI2NI7LT00014AEE.html

备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4-11-24 17:36 , Processed in 0.046994 second(s), 10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