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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保护]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指导意见发布 强调社会工作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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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佛山小红帽儿童保护 于 2015-10-28 10:25 编辑

日前,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对《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反对家庭暴力,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妥善救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关爱型救助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救助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人,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离家出走、生活无着的,遂逐步探索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近年来,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指导推动各地民政部门与妇联组织加强合作,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成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积极为因家庭暴力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的受害人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服务,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一些省份已印发文件推动各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全国有近400个城市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5万人次左右。

民政部门会同妇联组织探索开展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已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公安机关引导护送或主动到救助管理机构寻求庇护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逐年增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切实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工作优势,共同做好新形势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意见》,推动各地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全面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是“托底线、救急难”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的具体政策安排,更是依法反对家庭暴力,切实维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际举措。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民政部、全国妇联针对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对象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服务内容、庇护机构运作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等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了研究论证,力争《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符合现实国情、满足工作需求。

一是科学确定工作原则。(专业化帮扶原则:积极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根据工作对象实际需要并适当借鉴国际做法,《意见》提出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庇护、专业帮扶、社会共同参与等工作原则,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专业服务的科学理念、发挥多元主体作用的开放精神。

二是依法界定工作对象。为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救急难功能,及时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群体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意见》界定工作对象为“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并明确“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均纳入了庇护救助范围。

三是及时提供庇护救助服务。为及时救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细化完善庇护救助具体工作流程和措施,强调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隐私保护工作,并规定了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现报告责任和义务。

四是强调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保护。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精神,《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细致规定了专门区域救助保护、专人陪护照料等具体保护措施,并依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撤销监护权等特殊保护措施。

五是深化庇护救助服务内涵。为切实满足家庭暴力受害人实际需要,有效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其人身安全保护,《意见》明确了按需提供转介服务的工作理念,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临时性生活救助之外,会同妇联组织运用专业方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为避免家庭暴力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意见》还分别细化了成年受害人和未成年受害人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时的具体操作程序,以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顺利回到家庭或得到监护照料。

六是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意见》确定了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支持措施,提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专业服务,要求妇联组织动员引导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

总体来看,《意见》明确了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对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了详细的政策措施和明确的工作要求,并适当突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将为各地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管理机构和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建设。民政部将会同全国妇联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推动地方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具体承担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将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依托已有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和服务环境,并加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管理服务制度建设,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

二是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协同帮扶、信息共享等联动协作机制,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作流程,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多、更好、更贴心的专业服务。

意见原文:

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妇联:

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对象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二、工作原则

(一)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积极主动庇护救助未成年受害人。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庇护原则。依法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愿,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积极运用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调解诉讼等法治手段,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专业化帮扶原则。积极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鼓励受害人自主接受救助方案和帮扶方式,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阴影和行为障碍,协调解决婚姻、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返回家庭、融入社会。

(四)社会共同参与原则。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职能职责和工作优势的基础上,动员引导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和反对家庭暴力宣传等工作,形成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协作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内容

(一)及时受理求助。妇联组织要及时接待受害人求助请求或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站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二)按需提供转介服务。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对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提供心理辅导和关爱服务。

(三)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护期间自愿离开救助管理机构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原因,可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护送回家。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经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要求,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待其情绪稳定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到爱心家庭寄养。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安排专职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伴,必要时请妇联组织派员参加,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作业、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作流程,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为妇联组织、司法机关开展受害人维权服务、司法调查等工作提供设施场所、业务协作等便利。妇联组织要依法为受害人提供维权服务。

(二)加强能力建设。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培训。救助管理机构应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实现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的相对隔离,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置生活居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访谈室、探访会客室等,设施陈列和环境布置要温馨舒适。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的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来访会谈、出入登记、隐私保护、信息查阅等制度。妇联组织要加强“12338”法律维权热线和维权队伍建设,为受害人主动求助、法律咨询和依法维权提供便利渠道和服务。

(三)动员社会参与。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并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统筹协调。妇联组织可以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动员引导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积极调动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维权热线电话,开设反对家庭暴力专题栏目,传播介绍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案例)的法律解读、政策释义和宣传报道,引导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宣传,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识,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发现和报告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等家庭暴力线索。

信息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cwNDY3Mw==&mid=400157085&idx=1&sn=47e705836c4e3506b7a11758d3d59eb9&scene=1&srcid=10229nos4bBdfHwmHwNJ4GPC&key=b410d3164f5f798ed9c00711f88cb80205b6107e644de2781886c8e8e4df9b08120b0c93000e171f68f73bd6277fe959&ascene=1&uin=NzEzODMwMzYw&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2FfJRNRcaXO1gQnEsZPnTvnkGvAldM%2FXSyceWBGF96F9s%2BELfzeN%2FW2jLU7SPRj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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