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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珠海:社工新办法,没注册不能称“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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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珠海在全省首次推出《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凡未在市民政部门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者,不得使用社会工作者的称谓从事社会服务工作。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的。
: m& g! i% W7 y# d3 T# I4 M6 V  具体要求有界定0 ^: t: w$ F0 w: q* X6 o- }; b% B+ ^
  据介绍,“社工”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劳动保障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获取国家发布的证书,并在市民政部门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才能以合法的社工名义从事社会工作。”珠海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赖戊亮称,对于那些在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但又没取得有效证书者,则要通过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如经过强化培训仍不能取得有效证书者,则不得以社会工作者称谓从事社会工作。" e( K0 d4 r( R" w+ O5 {2 D% p* n1 {
  非珠海户籍也可
5 k9 z0 b1 T8 `  今年3月5日开始实施的《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水平证书》者,实行注册登记或备案制度。, V+ `% i7 |0 p! p5 j
  其中,注册制度适用于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持有有效证书者,对持证但又尚未从事专业性社会服务工作者则实行备案制度。
  ^. m; ^1 p5 {6 |! d1 d+ O/ f. d  注册备案工作每年定期进行,符合《暂行办法》中确定的条件者即可以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无论是申请注册登记还是备案登记的,都不限于珠海户籍,但是非珠海户籍的必须取得暂住证。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的有效期限均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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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 x9 _( s9 q! h4 b9 V' \! V" s  相关链接4 [; m) H* v2 K; r2 V9 f
  截至2007年底,我市社会工作人员 有11000多人,其中“社工”专业毕业的社会工作人员仅占3%,相关专业毕业的仅占7%。2008年6月,我市有超过520人报名参加了首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108人通过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成为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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