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 l$ ` {# k+ z# k 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科学、透明的社会工作者工作评估体系,有效评价社会工作者服务质量,对于推进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效改进社会工作者服务质量十分必要。鉴于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对其工作有效性的评估,既应当包括社会工作者一般共性问题和能力的评估,即共性评估标准,如社会工作者的思想品德、工作责任心、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评估;还应当涵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特殊性的评估指标,如专业素养、是否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能否应付服务对象的改变等。7 q R5 B) ?# W% g; t' H. c
6 ?6 Y% c, K; A9 P8 f7 N8 P 三、职业培训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程度需进一步加强$ [! c9 E* ?; \5 k4 Z* s
2 K% f& l D9 S& n x/ u 尽管《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中对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和工作要求有了明确的标准,但是实践中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不容乐观。从专业背景来考查,有调查结果显示,真正社会工作科班出身的社工只占总体的21.0%,社会学专业的只有2.6%,心理学0.8%,法学有20.2%。对于参与未成年检察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来说,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等专业技能是开展工作所必不可少的。除了缺乏相关教育背景之外,参考者的相关工作背景也很缺乏。调查显示报考社工师助理的人员中,应届毕业生约占25%。而除去应届生,报考社会工作助理的平均学历仅为高中,多数为下岗、失业、协保或居委会工作人员。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是一项要求极高的职业,社会工作者应当成为“杂家”,除应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外,实际操作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如英国作为社会调查员人选之一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就是由国家或矫正机构选任或聘用的具有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渊博知识和丰富阅历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也就是说,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专业化程度应当更高。- a% f x9 _6 T/ q: m&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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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工作者接受短期的业务培训比较多,但基本没有系统的专业素质培训,并且大多数基层的社会工作者都渴望通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以提高从事社会工作的能力。除了专业能力有待提升外,许多用人单位也表示社工还需要一些相关的业务知识及培训。与国外社会工作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工作者职业培训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0 [8 B! s6 V! J* Y
+ d- }. R$ h" _9 w5 z- {8 e# K0 L 四、缺乏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配套工作机制尚待完善( n$ ~; N" y# j2 ~: r" M)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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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职业的关系,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对象多是具有犯罪经历、掌握一定犯罪手段的问题人群。在进行“助人自助”工作的同时,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工作环境、人身健康安全的保障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如果不能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又怎能要求社会工作者去忘我地帮助别人?目前,尚没有专门保护社会工作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因此,应当通过立法、规章、规定等形式,明确社会工作者的权利和保障,这样不仅可以保护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维护职业形象,提高其职业认同感。 % r+ Q9 D* r) k7 n: ~6 R$ x9 f0 }
此外,实践中缺乏对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配套制度,社会工作者的很多具体工作往往是依赖检察官的配合而完成的。以社会工作者会见在押未成年人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工作者无法独立办理会见手续进入看守所,只能依赖承办检察官的配合,才能办理会见手续。由此可见,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对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存在着一定的障碍。4 E+ P- N$ P# f: r U: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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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w$ o1 b( _6 q4 I4 o 9 F# M/ Z6 D+ |# {& u 作者:李巧芬 杨新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