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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年”矫治体系论:推进矫治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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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作者:胡艳辉 转贴自:湖南社会学网 ] 1 }/ ]7 U4 D4 I; Y( L6 X+ X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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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治体系中,是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把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与技术实施到犯罪矫治体系之中,协助服刑、缓刑或假释、感化教育期间的罪犯或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为他们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现代矫治社会工作主要是通过机构处置和社区处遇得以实施。机构处置,主要是将犯罪者监禁在法院、监狱、管教所、工读学校、劳改农场等犯罪矫治机构中。社区处遇,除主要运用假释、缓刑等方式以外,还大量运用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制裁矫正形式和措施。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以及家中监禁、中途住所(居住中心)、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矫治社会工作是由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合作而进行的复杂的助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矫治社会工作者要运用多种专业技巧帮助受助者正确对待困难,努力克服困难。同时他又要去争取资源,切实帮助受助者走出困境。矫治社会工作的目的是有利于公共安全和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F, P) z8 }9 h. U5 y- ?) J5 B

2 H6 I# L. s( G! z) q8 z. y一、矫治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F; N( v' q" v6 W: h3 u

) O8 U0 Z0 u  C! A% E7 X1、提供司法审判前服务& M+ y) H  r2 @% I2 E, T% }& J
矫治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与受助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周围社会的接触和了解,写出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案情的调查报告,提交法庭作参考。调查报告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如家庭、经历等)和性格,以及犯罪行为的成因和性质等资料。社会工作者调查报告的目的,不是像律师一样为被告做无罪辩护,而是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为法庭判决提出建议性参考。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庭对矫治社会工作者的调查报告是十分重视和尊重的,因为法庭调查一般注重犯罪事实本身,调查报告所提供的罪犯的社会背景和性格特征等资料,有助于法庭作出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的判决。例如,国外许多免于处罚、缓刑、社区处遇等的判决,都是法庭在充分考虑矫治社会工作者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的,这就是矫治社会工作者在司法审判前为受助者提供的服务。- V. W. @# i8 W$ `9 y
在青少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矫治社会工作者还必须主动去接触那些候审人员,为被检控的候审青少年及其家人提供相关的心理指导和法律辅导,以及其他帮助,以减轻他们因面对司法程序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焦虑,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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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R! Q1 N' X$ a* f: W8 m/ n2、参与社会处遇中服务0 ~; M6 Q" Q8 {; s8 W  U
社会处遇也称社区处遇,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措施,包括缓刑、假释及各种重返社会的制度。缓刑,是为使短期自由刑或轻微犯罪人免受监禁入狱之弊端而设的一种社会处遇。假释,是未达到刑期届满前的释放处分,是设施内处遇转向设施外处遇。这两种处遇都附加有观察保护的规定。对于缓刑和假释的青少年,司法当局一般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或志愿人士执行对他们的观护。观护人员要督促被观护者在观护期间做到:(1)保持品行良好,不得与品行不端者来往;(2)服从检察官及观护人员的命令;(3)接受观护人辅导;(4)即时向观护人汇报工作、生活和居住情况,不经过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等等。
; e, Z2 \: g, U6 V5 P5 V院舍服务是社会工作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服务模式。通过向受助青少年提供住院或寄宿等训练机会,使之掌握正常生活的技能从而顺利回归社会。院舍服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但一般不外乎以下几种类型:8 J4 Z1 f; d2 W
中途家庭。中途之家以住宿为中心,收容无家可归的犯罪者或无家可归青少年。对象包括:少年犯罪者、审理前的少年犯、保护管教者。并通过各种社会服务活动,使其及早适应社会生活。1864年,美国波士顿市的一个慈善组织创建“中途之家”,它是为出狱的女受刑人提供适应从监狱到社区生活的中转站。中途之家的设置是用社区资源来帮助刚刚服完刑的人或轻犯者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使其成为社区富有建设性的成员。. f, \  r4 y, [8 Y$ S8 f
寄养家庭。寄养家庭主要是收容观护 “问题少年”,避免其由于缺乏家庭照顾而沾染犯罪恶习再犯罪。少年犯被安置在寄养家庭中,通过提供类似家庭的环境,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情感,提供个别化的关心和爱护。这种处置方式不仅费用比一般机构处置少得多,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而在一些国家已得到普遍的推广。
; W% B4 b' W/ G教养院。收容具有不良行为和可能发生不良行为的少年,通过生活指导、职业训练和学校教育,使之在较为自由、开放的环境中得到改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5 k* H4 ?% R) m, |8 \
感化院。收容犯罪青少年,通过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入院矫治训练,使之思想、心理和行为上都得到较为严格的矫正治疗。采用的是非控制、非惩罚或非监视的诱导方法。感化主任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处理个人或家庭问题,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协助当事人解决居住、就业、医疗、学习、职业训练等问题。在香港,根据香港法例第225章感化院条例的规定,对于那些缺乏家庭监护照顾的未成年违法者,以及对于被判感化令而又需要集中管束一段时间的青少年,法官可根据感化主任的报告判其入住感化院。香港社会福利署现设有7所感化院及感化宿舍,院内一般设有教育训练、职业训练、个性训练及服务社会的训练等。除了加强院内训练外,感化院还尽量增加院童外出机会,如到普通学校就读,到社区中心参加兴趣班,参加社区组织的比赛等。
/ z9 b8 [3 H0 u- _" B$ ~5 K训练学校。训练学校接收经过法院判决的、仍然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不适应在社会上进行帮教的犯罪青少年,一般在14-18岁,也有少数在12-13岁。训练学校的任务是提供一个安全、可靠和勤奋劳动的环境,同时提供适当的医疗、教育、心理、职业准备工作的服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提高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强调遵守制度的重要性,同时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对违犯者给予一定的惩罚性处置;(2)通过再教育来发展他们的个人能力。一方面要求他们服从规章制度,从事艰苦的劳动,促进智力的提高,同时通过奖励的方法对他们正确的行为予以肯定评价,发展一种积极向上的人际关系;(3)治疗改造。工作人员通过与青少年经常性的接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帮助,并通过情感方面的交流,使他们树立起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4)安全警戒。虽然学校往往强调对他们的更新改造是主要目的,但事实上仍然把安全警戒作为一个重要的任务。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对有越轨行为和习惯的在校初中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特殊学校。在校生全都是违法或有轻度犯罪行为的学生。工读学校的宗旨是“以教育为宗旨,挽救孩子,科学育人,培养人材”,实施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学教育。
' Y9 l! d, @( c# d7 Y. R社会服务也称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是近年来西方国家较为盛行的一种监禁化的社会处遇措施。其特点是由法院向具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颁布社会服务令,要求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无偿从事法庭指定时数的有益于社会的工作,以补偿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以此赎罪悔过。其益处是通过从事公益劳动和服务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在服务过程中学会生产、生活技能以增强就业能力;在社会交往中学会处理人际关系以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这种处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监禁刑罚造成的隔绝和恶习交叉感染。在社会服务计划的实施中,社会工作者的督促和引导是成功的重要因素。被判社会服务计划的青少年必须接受社会工作者的监督和辅导,如果在执行社会服务计划期间又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便会被带回法庭,重新判处其他刑罚。( n5 y& B1 S3 X. j4 V/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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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介入监狱服刑期服务
" n; f: u0 P4 ^% ^/ I: j; J5 ?! u8 L监狱是对罪犯判处自由刑后的执行场所,是司法矫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监狱兼有惩罚、隔绝和威慑的功能,所以会在服刑人的心理上产生震撼作用,而这种震撼可能后造成“抗拒”或“改过”两种绝然相反的引导。
6 @1 W0 l; _. ^, Q" ^: T社会工作者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调动人犯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人犯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以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由于监狱环境造成与社会、与他人的隔绝状况,在监服刑人员中开展的社会工作一般采用个案辅导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h3 n% ~+ e) z! X3 i  e4 q
面谈。通过接待受助者与之面谈,一方面了解其过去犯罪的性质、原因及当前的思想状况;另一方面使其不满情绪得以宣泄,能较冷静地面对现实。
2 R' L8 d1 C# I" p诊断。对收集到的罪犯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判断,找出问题的原因并制定矫治方案。) t) S6 _% o6 q% D2 K* L$ S
辅导。根据个别原则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的矫治方法。其中具有共同效果的方法就是尽可能扩大罪犯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沟通,避免因监禁状态而造成社会化过程阻断现象的发生。
3 }  Z# k; c5 m" I. {* {报告。随时注意罪犯改善的情形,发现有所改善,即向监狱当局提出报告,使罪犯的累进处遇能升级甚至假释。, b% s  s* K+ c* g% ?' s; C: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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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刑满释放后服务$ h! ~0 w$ H! u7 w& I' h! X5 E' N
凡是被裁定假释者都已在监狱中呆了相当一段时间,这就造成了他们在获得假释后,反而对社会正常生活不适应,会遇到一些心理上和生活上的障碍。在心理方面,被假释者会产生“回归者的迷惑”,表现为负疚、苦闷、自卑。由于社会环境与监狱环境大相径庭,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刺激下,被假释者在出狱后会表现出一系列的心理障碍,如人格变态、认知紊乱、规范失调、心理负重等。在生活方面,虽然他们已不是罪犯,但也不同于社会中的正常人群,往往容易受到社会歧视、家庭拒绝、同伴疏远、就业困难、学习中断等多重压力和困扰。所以,这部分人能否顺利渡过释放后的最初阶段,对本人今后的生活及社会的安定关系重大。; j3 Y% ]. X$ N
矫治社会工作者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称为更生保护。这是一项起源于美国费城、面向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福利措施,其内容包括:提供住宿场所。为暂时不被家庭接纳或无家可归的青少年解决安身问题,同时在住宿中提供监管和辅导服务,帮助刑释青少年顺利完成由监禁环境向开放社会的过渡。提供就业、就学辅导。寻找工作或继续求学是刑释青少年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工作机构和人员在这方面的服务包括对刑释青少年进行工作技能培训,帮助联系介绍职业,帮助联系就读学校等,同时还要通过监管督促帮助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意识和习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生活辅导。刑释青少年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不良生活习惯,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也包括为其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服务,帮助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提供物质援助。刑释青少年大多数缺乏生活、工作的物质条件,为帮助其尽快建起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社会工作者应发动和利用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物质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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