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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工] 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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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

(本守则于1996年8月由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1997年1月施行)

摘   要

    制定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的目的是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日常专业行为的指南。该准则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序言",它总结了社会工作的使命与核心价值。第二部分,"道德准则的目的",它简要地论述了准则的主要功能以及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处理道德问题或困境的方法。第三部分,"道德原则",它以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为依据,提出了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道德原则。最后一部分,"道德标准",它包括指导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提供评判行为根据的详细的道德标准。



序    言

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在促进人类的福祉.协助人类满足其基本人性需求,尤其关注于弱势群体、受压迫者及贫穷者的需求和增强其力量。社会工作的历史传统和形象定位皆着重于促进社会中的个人的福祉和社会福祉。社会工作的基础就是关注那些产生、影响和引发生活问题的环境力量。

社会工作者协同或代表案主来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变迁。“案主”概指那些个人、家庭、团体、组织和社区。社会工作者要敏感于文化及种族的多元性,并致力于终结歧视、压迫、贫穷及其他形的社会不公正。这些活动的形式包括:直接的实务工作、社区组织、督导、咨询、行政、倡导、社会政治行动、政策发展和执行、教育、研究与评估。社会工作者寻求增进人们表达自我需求的能力,同时也追求促使组织、社区和其他社会机构对个人需求与社会问题的回应。

社会工作专业的使命立足于一整套核心价值。这些贯穿于社会工作专历史的、为社会工作者所信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工作独特的目标与观点的基础:

.服务

.社会公正

.个人尊严与价值

.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正直

.能力

这些核心价值的组合反映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独特性,核心价值和由此衍生出的原则必须配合不同的人类社会环境及其复杂性而定。


NASW伦理守则的目的


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专业有义务说明它的基本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阐述这些价值、原则与标准,以指引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这个守则与所有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均有关,不因他们的专业功能、工作机构或服务对象不同而产生差异。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的六个主要目的:

1.守则确定社会工作的使命所立足的核心价值。

2.守则概括了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

3.守则帮助社会工作者在专业职责相冲突或产生伦理疑惑时作为相关思考的依据。

4.守则提供给社会大众了解社会工作专业责任的伦理标准。

5.守则增进新进实务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化,使其了解社会工作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

6.守则阐明了社会工作专业自身的标准,得以评估社会工作者是否有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有标准的程序来裁定对其会员的投诉。在签署这份守则时,社会工作者被要求配合其实施,参与NASW的裁定过程,并遵守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任何纪律、规则和制裁。

当伦理议题发生时,守则提供一整套价值、原则和标准以指引作出决定和行为。它不是提供一套社会工作者在所有情景下如何行为的规范。守则在应用于特定情景时,必须考虑其背景及守则价值、原则和标准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伦理的职责源于所有的人际关系,包括个人、家庭、社会、专业的关系。

此外,当价值、原则和标准相冲突时,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并未区别何者是最重要的或何者应加权。当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冲突时,社会工作者之间对于优先顺序的排列,可能会存在着合理的分歧。在特定情景下的伦理抉择必须依靠个别社会工作者的充分判断,同时也应考虑专业的伦理标准在同辈的审查过程中将会如何被判断。

伦理抉择是一个过程。在社会工作的许多案例中,复杂的伦理议题无法用简单的答案去解决。社会工作者应详加考虑守则中与任何适当的伦理抉择情景有关的所有价值、原则和标准。社会工作者的抉择和行为都必须与本守则的精神与文字相一致。

除了本守则外,还有许多其他有利于伦理思考的信息资源。社会工作者一般应广泛思考伦理理论和原则、社会工作理论和研究、法律、规则、机构政策及其他相关的伦理守则等,并认识到在许多伦理原则中,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是社会工作者最首要的伦理守则来源。社会工作者也应觉察到案主的个人价值、文化和宗教信仰,以及实务工作者的个人价值、文化和宗教信仰对伦理抉择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应觉察到任何个人与专业价值的冲突,并负责任地加以处理。当面对伦理的两难时,为寻求更多的指导,社会工作者应参考专业伦理和伦理抉择的相关文献,寻找合适的咨询等。这些咨询顾问包括:机构内或社会工作组织的伦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有学识的同事、督导或法律咨询。

当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职责与机构政策、相关法律或规定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以符合本守则的价值、原则和标准的姿态,尽责地致力于解决冲突。如果尚无可能合理地解决冲突,社会工作者应在做决定前寻求适当的咨询。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被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及个人、机构、组织和单位采用或作为参考构架。(例如:执照和管理委员会、专业责任险的提供者、法院、董(理)事会、政府机构和其他专业团体等)违反本守则的标准并不自动表示应承担法律责任或违法,只有经过法律与司法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有违反本守则之嫌者应先经过同辈审查程序,这个程序通常和法律或行政流程是分开的,也与法律审查或诉讼程序区分,以容许专业本身来咨询及规范自己的成员。

伦理守则并不能保证伦理的行为。而且,伦理守则也不能解决所有的伦理议题和争议,或涵盖在道德范围内作出负责任决定的所有复杂层面。更进一步说,伦理守则所阐述的价值、伦理原则和标准,仅供专业人员参考并判断其行动。社会工作者的伦理行为源于他们个人对投入伦理实务工作的承诺。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反映了所有社会工作者对专业价值信守的承诺。一个品格高尚、明辨善恶、真诚的、寻求可靠的伦理抉择的人,必定会善用这些原则与标准。


伦理原则


以下主要的伦理原则是以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服务,社会正义,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正直和能力——为基础的。这些原则设定了所有的社会工作者都应追寻的理想。

价值一:服务

伦理原则:社会上作者最首要的目标就是帮助有需要的人们,并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社会工作者应超越个人利益来提供对他人的服务。社会工作者依其专业知识、价值和技术来协助有需要的人们,并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工作者被鼓励在不期望相当经济回报下,自愿地奉献他们部分的专业技能(免费的服务)。

价值二:社会公正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要挑战社会的不公正

社会工作者追求社会变迁,尤其要协同和代表弱势、受压迫之个人和团体。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这些活动寻求增加对压迫、文化和种族多元性的敏感度和知识。社会工作者致力于确保服务对象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服务、资源、平等的机会,以及在全民决策上有意义的参与。

价值三:个人的尊严与价值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

社会工作者以一种关怀与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个人,关注个别差异和文化及种族的多样性。社会工作者促进案主对社会负责的自我决定。社会工作者追求促进案主表达他们自我的需求和改变的能力和机会。社会工作者认识到自己对案主以及广大社会的双重责任。他们寻求能够在符合专业的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下,实践社会责任,以解决案主利益和广大社会利益间的冲突。

价值四: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到人际关系的核心重要性

社会工作者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改变的重要工具。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扮演案主的伙伴角色。社会工作者在有目的的努力之下尝试去增强人际关系,以增强、恢复、维持和促进个人、家庭、社会团体、组织和社区的福祉。

价值五:正直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应是值得信赖的

社会工作者要始终清醒地意识到专业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并能付之于实践。社会工作者以真诚和负责的行为,去履行其所属组织实践符合伦理的实务工作。

价值六:能力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在自己专业能力的范围内执行业务,并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社会工作者应持续地致力于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并运用于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应鼓舞自己对专业的知识基础有所贡献。


伦理标准


以下的伦理标准与所有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活动均有关系。这些标准关注的是:

(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

(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

(3)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机构的伦理责任;

(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

(5)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

(6)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伦理责任。

以下这些标准,有的在专业行为的指引上具有强制性,有的则是被期望去做的。具有强制性的每项标准,其尺度是由那些负责处理违反伦理事件的人员所做的专业判断来把握。

一、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

1.01  对案主的承诺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促进案主的福祉。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责任,也可能在某些情形下会取代对案主的承诺,而案主也应被这样告知。(例如:社会工作者被法律要求通报案主虐待小孩,或曾威胁要伤害自己或他人。)

1.02  自决

社会工作者尊重且促进案主的自决权,并协助案主尽力确认和澄清他们的目标。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1.03  告知后同意

(a)社会工作者只应在获得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语言告知案主: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由于第三者付费规定而产生的服务限制,相关的费用,合理的选择方案,案主可以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时间范围等。社会工作者应给案主提问的机会。

(b)如果察主不识字或对实务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案主的理解。这可能包括:提供案主详细的口头说明.或尽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译人员。

(c)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者的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护案主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的。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步骤增强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

(d)如果案主属于非自愿的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信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的权利范围。

(e)如果社会工作者借由电子媒体(如:电脑、电话、广播和电视)提供服务,应告知服务接受者这类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f)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像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

1.04  能力

(a)社会工作者应仅在自己所受的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受的咨询或被督导的经验,及相关专业经验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和展现自己。

(b)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或取向,应在相当的研习、训练、咨询或接受具备该介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可施行。

(c)在普遍认同的标准尚未建立的新兴实务工作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地判断,并采取负责的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以确保能胜任这一工作,并能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1.05  文化能力与社会多元

(a)社会工作者必须了解文化及其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的功能,并认识到存在于所有文化中的力量。

(b)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对案主文化背景的知识基础,并在提供服务时能展现对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群体间的差异。

(c)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教育并致力于了解社会多元化的本质,以及关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问题。

1.06  利益冲突

(a)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的步骤解决争端。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转介。

(b)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

(c)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

(d)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的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在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作证),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澄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1.07  隐私与保密

(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信息。一旦隐私信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b)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c)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一般例外的情况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案主同意。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公开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信息,而且只有与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才可以公开暴露。

(d)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案主保密资料的公开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应如此。

(e)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密时对案主可能产生的后果。这项讨论应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尽快安排,而如有必要,在专业关系的全程中均可讨论。

(f)当社会工作者给家庭、夫妻或团体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与参与者达成协议,有关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及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的保密义务。社会工作者也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询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均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

(g)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家庭、夫妻、婚姻或团体咨询的案主,有关社会工作者、雇主和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咨询中在其成员间公开机密资料的相关政策。

(h)社会工作者除非获得案主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询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

(i)除非社会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询机密资料。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堂、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j)在诉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仍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案主的机密。倘若未经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资料,以及泄密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命令,社会工作者也应要求法庭撤回命令,或是尽可能限制命令的范围,要求保持记录是密封的,或是使记录在公开调查中不会曝光。

(k)在面对大众媒体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l)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书面、电子或其他敏感性资料。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案主的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并确保其他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

(m)社会工作者对于运用电脑、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话、电话答录机,以及其他电子或电脑科技传送机密资料时,要注意确保其安全性。必须避免在任何可能情况下泄露可供辨识的资料。

(n)社会工作者在转送和清理案主记录时,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也应符合国家法令规章和社会工作者的执照规范。

(o)社会工作者在面临终止服务、停业或死亡时,应采取可行的防备措施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p)社会工作者为教学与训练目的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同意暴露机密资料,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q)社会工作者在做咨询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的同意或有强制性的需要,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r)即使案主去世,社会工作者也应以上述一致的标准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1.08  记录的接近

(a)社会工作者应提供案主合理地接近与其自身有关的记录。如果案主在看到自己有关的记录时,可能会有严重的误解或受到伤害,社会工作者应提供适当的协助以向案主解释或给予咨询。只有在明显的证据显示可能造成案主严重伤害的例外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才可以限制案主取得全部或部分的记录。在案主的档案中必须记载清楚案主对记录查看的要求以及限制案主查看全部或部分资料的理由。

(b)当案主提供案主接触其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记录中被提及或被讨论到的其他人的隐私权。

1.09  性关系

(a)社会工作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和当前的案主发生自愿同意的或是强迫性的性行为或性接触。

(b)当对案主有剥削的风险或潜在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案主的亲属或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与案主的亲属或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可能会伤害案主,也会使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社会工作者应负有全部责任去建立一种清楚的、适当的,以及符合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而不是靠案主、案主的亲属,或是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来负这样的责任。

(c)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和以前的案主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以免潜在地对案主产生伤害。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违背了这项禁令,或是声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那么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应负有完全的责任证明先前的案主并未遭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剥削、强制或操纵。

(d)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对以前曾与自己有性关系之个人提供临床服务。对先前的性伴侣提供临床服务有可能对其产生伤害,并使得社会工作者与个人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1.10  肢体接触

如果肢体接触的结果有可能对案主产生心理上的伤害(例如:轻抱怀里或抚爱案主),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肢体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适当的肢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以约束类似的肢体接触。

1.11  性骚扰

社会工作者不准对案主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以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1.12  诽谤的语言

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的文字或语言中,不应使用诽谤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在所有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时,应使用正确且尊重的语言。

1.13  服务的付费

(a)对于服务费用的决定,社会工作者应确保收费的价格是公平的、合理的,并且相当于所提供的服务,也要考虑案主的承受能力。

(b)社会工作者应避免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专业服务的报酬。交易(特别是牵涉到服务的交易)制造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剥削及不适当的关系界限。社会工作者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才可去探索和从事这类交易,如:当地专业人员已接受的做法、对服务的提供而言是重要的、没有强制的交易协商,以及由案主主动提出并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社会工作者在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服务的报酬时,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以表明这项安排不会伤害到案主或专业关系。

(c)社会工作者经由雇主或机构的安排为案主提供服务时,不应请求私人的费用或其他报酬。

1.14  缺乏决定能力的案主

当社会工作者必须代理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

1.15  服务的中断

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如服务缺乏、搬迁、疾病、身心障碍或是死亡而导致服务中断时,应尽合理的努力来确保服务的延续。

1.16  服务的终止

(a)当服务与专业关系不再有需要时,或其不再符合案主需要或利益时,社会工作者应终止对案主以及专业关系。

(b)社会工作者应采行合理的步骤以避免对仍有需要的案主终止其服务。社会工作者只有在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才可仓促地撤回服务,并要审慎思考各项因素,使得负面影响减至最低。社会工作者应协助适当的安排以延续必要的服务。

(c)社会工作者在付费服务的机构中,如果事先曾与案主有清楚的财务合约说明,如果案主没有对自己或他人有立即的危险,以及如果曾与案主说明和讨论未付款所造成的临床上与其他的后果,则社会工作者可以终止对逾期未付款的案主的服务。

(d)社会工作者不应为了与案主建立社会的、经济上的或是性的关系而终止其服务。

(e)当社会工作者预备终止或中断对案主的服务时,应立即通知案主,并且依照案主的需求和意愿寻求服务的转案、转介或延续服务。

(f)社会工作者如果要离开受雇机构,应该告知案主适当选择延续服务以及这些选择的优点与风险。

二、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

2.O1  尊重

(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同事,并且正确而公正地陈述同事的资格、观点和职责。

(b)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或其他专业人员沟通时,应避免对同事的不当的负面评论。不当的负面评论包括对同事的能力水准或是其个人特征如: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身心障碍等的贬低和批评。

(c)社会工作者应与其他社会工作者同事或其他专业同事合作,以增进案主的福祉。

2.O2  保密

社会工作者对于同事在专业关系和转介流程中所分享到的案主资料,应予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确保这些同事了解社会工作者尊重隐私权以及有关隐私权例外情境的职责。

2.03  学科间的合作

(a)社会工作者担任跨学科团队的成员时,应基于社会工作专业的观点、价值与经验,以参与并贡献于影响案主福祉的决策,应建立跨学科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和其成员的专业及伦理职责。

(b)社会工作者所处的团队决定若引发伦理的顾虑,应通过适当的渠道来尝试解决分歧。如果这些分歧无法解决,社会工作者应寻求其他的途径来表明与案主的福祉相一致的关切。

2.04  同事涉入争议

(a)社会工作者不应利用同事与雇主之间的争议,以谋取职位或其他个人利益。

(b)社会工作者与同事发生争执时,不应使案主受到剥削,也不应不恰当地与案主讨论社会工作者与同事间的冲突。

2.05  咨询

(a)社会工作者为案主最佳利益着想,应寻求同事的建议与咨询。

(b)社会工作者应了解同事的专长领域与能力,在向同事咨询时,应仅就那些拥有咨询主题相关知识、专长和能力的同事为限。

(c)社会工作者在向同事咨询有关案主的问题时,在达到咨询的目标之下,应尽量减少信息的透露。

2.06  转介服务

(a)当其他专业人员的特殊知识或专长,对提供案主完整的服务是必要时;或是当社会工作者认为自己的服务没有效果时;或无法与案主有合理的进展但需要更进一步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将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

(b)当社会工作者要将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时,应采取适当步骤以有助于依序地完成责任的转移。社会工作者将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时,在获得案主的同意下,要将所有适当的信息提供给新的服务提供者。

(c)当转介的社会工作者并未提供专业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禁止在转介时给予或接受报酬。

2.07  性关系

(a)社会工作者在担任督导或教育者时,不应与受督导者、学生、受训者,或在其专业权威之下的其他同事发生性行为或性关系。

(b)当有利益冲突的可能时,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与同事发生性关系,社会工作者已经或是即将与同事涉及性关系,必要时有职责转换专业责任以避免利益冲突。

2.08  性骚扰

社会工作者不应对受督导者、学生、受训者或同事进行以下的性骚扰: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2.09  同事之个人问题

(a)当社会工作者直接知道自己的社会工作同事因为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的困难而损及他们的表现及影响他们的实务工作效果时,如果可能的话,应与同事咨询讨论,并帮助其采取补救的行动。

(b)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的个人问题将影响其实务工作的效果,而这位同事并未采取充分的步骤去面对和处理时,社会工作者应通过由雇主、机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执照和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组织所建立的适当途径来采取行动。

2.10  同事之能力不足

(a)当社会工作者直接知道其同事的能力不足时,如果可能的话,应与同事咨询讨论,并帮助其采取补救的行动。

(b)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是能力不足的,而这位同事并未采取充分的步骤去面对和处理时,社会工作者应通过由雇主、机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执照和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组织所建立的适当途径来采取行动。

2.11  同事之不伦行为

(a)社会工作者应采取适当的规范来劝阻、预防、揭穿和纠正同事的不伦行为。

(b)社会工作者应知晓处理同事不伦行为的现有政策与程序。社会工作者必须熟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处理伦理申诉的程序。这些包括由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执照及管理委员会、雇主机构和其他专业组织所制订的政策和程序。

(c)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的行为不伦时,如果可行或讨论是有用的,应与其讨论大家的关切并寻求解决。

(d)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的行为不伦的情况下,必要时,社会工作者应通过一些适当的正式渠道来采取行动。(例如:联系州政府负责执照的委员会或管理机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调查委员会,或其他的专业伦理委员会)

(e)社会工作者应该替那些受到不公正的指控为不伦行为的同事辩护并给予帮助。

三、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机构的伦理责任

3.0l  督导与咨询

(a)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适当的知识和技能以提供督导或咨询,但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督导与咨询。

(b)社会工作者在提供督导或咨询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

(c)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和受督导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受督导者产生剥削或潜在伤害的危险。

(d)社会工作者在担任督导时,对于受督导者的表现应予以公正与尊重的评估。

3.02  教育和训练

(a)社会工作者在担任教育者、实习督导或训练者时,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指导,且提供的是专业中最合乎潮流的、有助益的咨询和知识。

(b)社会工作者在担任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对于学生的表现应予以公正与尊重的评估。

(c)社会工作者在担任学生的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若是由学生提供对案主的服务,则有责任采取行动确认案主已依程序被告知。

(d)社会工作者在担任学生的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不应该和学生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学生产生剥削或潜在伤害的危险,社会工作教育和实习督导,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

3.03  绩效评估

社会工作者应以公正而周全的态度对其他人的表现加以评估,并依据清楚且明示的评估标准而为之。

3.04  案主记录

(a)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记录的正确性并且能反映出所提供的服务。

(b)社会工作者应确保记录的内容是充分的且合乎时效的,以利于未来服务的提供和确保服务的延续性。

(c)社会工作者的档案应尽可能地、适当地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且仅记录与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

(d)社会工作者在服务结束时应保存记录以供未来需要时使用,并依州政府法律或相关契约要求保留记录若干年。

3.05  付账

社会工作者应建立并维持能准确反映与所提供服务本质和内容相一致的付费方式,并能指明实务机构中由谁提供了服务。

3.06  转案

(a)当案主正在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而来寻求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在同意提供服务之前应谨慎考虑案主的需求。为了降低可能的混淆与冲突,社会工作者应与未来可能的案主讨论他(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关系的本质,及与新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关系后的含义,其中包括可能的利益与风险。

(b)当新的案主曾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在考虑案主的最佳利益下,应与这位案主讨论是否向他(她)先前的服务提供者提出咨询。

3.07  行政

(a)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在机构内外倡导为案主需求提供充分的资源。

(b)社会工作者应倡导资源分配程序是公开且公平的,当并非所有案主的需求都能被满足时,应建立一个没有歧视、适当且原则一致的分配程序。

(c)身为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机构或组织有足够资源以提供员工适当的督导。

(d)社会工作行政人员有责任确保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环境是符合且遵守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也有责任消除他们组织内违背、抵触或不鼓励遵守伦理守则的情形。

3.08  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

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和督导有责任为他们负责的所有职员提供或安排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应讲授有关社会工作实务和伦理的新的知识与未来发展。

3.09  对雇主的承诺

(a)社会工作者一般应坚持对雇主和受雇组织的承诺。

(b)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改进受雇机构的政策、程序及服务的效率与效果。

(c)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雇主能了解社会工作者应该遵循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的义务,以及这些义务所赋予社会工作实务的含义。

(d)社会工作者不应让受雇组织的政策、程序、规定或行政命令抵触他们的社会工作的伦理实务。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受雇组织的实务工作是与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一致的。

(e)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预防或消除受雇组织在工作分派、雇用政策和做法上的歧视。

(f)社会工作者仅在组织实行公正的人事制度下受雇或安排学生实习。

(g)社会工作者应尽心地管理受雇组织的资源,适当且明智地保管基金,决不滥用基金或不依指定用途使用基金。

3.10  劳资争议

(a)社会工作者可以参与有组织的活动,包括:工会的组成和参与,以改善对案主的服务与工作条件。

(b)社会工作者应在专业价值、伦理守则和标准的指引下投入劳资争议、抗议行动或罢工。在实际或可能具威胁性的罢工或抗议行动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在考虑他们身为一个专业人员的首要义务时,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决定投入行动前,审慎地检视相关的问题以及可能对案主的影响。

四、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

4.01  能力

(a)社会工作者在接受任务或受雇时,应仅立足于现有的能力,或具有取得必备能力的意愿。

(b)社会工作者应致力达成与维持熟练的专业实务和专业功能的发挥。社会工作者应批判地检视与取得最新的社会工作有关知识。社会工作者应经常地阅读专业文献并接受与社会工作实务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继续教育。

(c)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已有知识来提供服务,包括与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实证基础知识。

4.02  歧视

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事、包容、推动或配合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的歧视。

4.03  个人行为

社会工作者不应允许其个人的行为干扰到自己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

4.04  不诚实、欺诈、诱骗

社会工作者不应参与、宽容或涉及有关不诚实、欺诈或诱骗等行为。

4.05  个人问题

(a)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或是危害到社会工作者对其负有专业职责的人之最佳利益。

(b)当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时,应立即寻求咨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包括:寻求专业协助,调整工作量,结束实务工作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案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4.06  失言

(a)社会工作者的言语和行为,应清楚地区分是代表个人自我或是代表社会工作专业、某个社会工作专业组织,或社会工作者的受雇机构。

(b)社会工作者若代表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发言,应正确地代表其在组织中正式的与被授权的地位。

(c)社会工作者应确认他们对案主、机构和社会大众所表述的专业资格、证书、教育程度、能力、会员身份、所提供的服务和可以达成的结果都是正确的。社会工作者应只能表述他们实际拥有的相关专业资格,并对其他人任何不正确或是欺骗的资格陈述采取行动更正之。

4.07  招揽

(a)因为潜在的案主之特殊情况,而使其较容易受到不当诱惑、操纵或强制的影响,所以社会工作者不应对潜在的案主进行强制招揽。

(b)因为案主或其他人的特殊情况而较容易受到不当诱导,所以社会工作者不应要求案主或其他人为自己提供表扬信的签名(包括要求案主同意使用案主先前的陈述作为表扬信而签名)。

4.08  承认功绩

(a)社会工作者仅对于自己曾实际执行的工作与贡献过的实务享有责任和功绩,这包括了著作权。

(b)社会工作者应诚实地承认其他人所做的努力和贡献。

五、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

5.01  专业的正直

(a)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维持并提升高标准的实务工作。

(b)社会工作者应支持和促进专业的价值、伦理、知识与使命。社会工作者应透过适当的调查和研究、积极的讨论,及对专业负责任的批判来保护、提高与增进专业的正直。

(c)社会工作者应贡献时间和专长,以促进对社会工作的价值、正直与能力的尊重。这些行动包括:教学、研究、咨询、服务、立法公证会、社区中的演说,以及参与专业组织。

(d)社会工作者应对社会工作知识基础有所贡献,并且和同事分享自己在实务工作、研究和伦理方面所得的知识。社会工作者应寻求对专业知识的贡献,并且在专业会议和研讨会中分享知识。

(e)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预防不被认可和不符资格的社会工作服务。

5.02  评估与研究

(a)社会工作者应监督和评估政策、方案的执行和实务工作的介入。

(b)社会工作者促进与催化对知识发展有益的评估和研究。

(c)社会工作者应批判地检视与取得最新的社会工作有关知识,并且在专业的实务中充分地使用评估与研究所得到的证据。

(d)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审慎地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且应该遵循已有的保护评估和研究参与者的指引。并适时向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提出咨询。

(e)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获得参与者的自愿参与和书面的告知后同意;对于拒绝参与的情况,应该没有任何潜藏的或实质的剥削和处罚;也不能不当的诱导参加。应对参与者的福祉、隐私权和尊严予以适当的尊重。告知后同意的信息应该包括:请求参与的性质、范围和时间以及阐明参与研究的危险性与利益。

(f)当评估和研究的参与者没有能力给予告知后同意时,社会工作者应对参与者适当的解释,获得参与者能力范围内的同意,并且取得适当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g)社会工作者从不设计和执行未经参与者同意程序的评估和研究,例如:自然观察法和档案研究。除非以下的情况除外:对研究加以严格和负责任地审查而发现它对未来具有科学性、教育性、应用性的价值;同时除非同等效果的替代方案并不需要告知后同意和告知后同意并不易得到。

(h)社会工作者应知会参与者,他们有权利在任何时间退出评估和研究而不会得到任何惩罚。

(i)社会工作者应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评估和研究的参与者有权获得适当的支持性服务。

(j)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和研究时,应保护参与者避免不当的身体或精神的痛苦、伤害、危险或剥削。

(k)社会工作者在从事服务工作的评估时,其讨论应仅限于专业的目的,而且只与从专业的角度关心此咨询的人讨论。

(l)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确保参与者和从他们身上所获得的资料的匿名性及保密性。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者保密性的任何限制、为保障保密性所采取的行动、记载研究资料的记录何时将被销毁。

(m)社会工作者在报告中评估和研究结果时,除非获得适当的同意授权揭露,否则应除去足以辨识身份的信息以保障参与者的隐私权。

(n)社会工作者应准确地报告评估和研究的发现。他们不应该伪造或曲解结果,对于经标准发行程序出版的资料中若发现错误,应采取行动校正之。

(o)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留意并避免和参与者有利益冲突的双重关系。当有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应知会参与者并采取以参与者利益为优先的态度解决问题。

(p)社会工作者应该教育自己、学生和同事有关研究实务的责任。

六、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伦理责任

6.01  社会福利

社会工作者应促进本土社会及全球的整体福祉,并增进人们及其社区与环境的发展。社会工作者应倡导与人类基本需求满足有关的生活条件,并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价值与制度能符合社会正义的实现。

6.02  公共参与

在社会政策与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促进社会大众了解如何参与公共事务。

6.03  公共紧急事件

社会工作者应尽最大可能地为公共紧急事件提供适当的专业服务。

6.04  社会和政治行动

(a)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和政治行动,确保所有人民都能公平地得到其所需要的资源、就业机会、服务和机会,以使个人基本需求获得充分的满足与发展。社会工作者必须知晓政界对实务工作的影响,应倡导政策与立法的改变,以改善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社会条件,并促进社会的正义。

(b)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扩大所有人群的选择和机会,并对于弱势人群、处于劣势者、受压迫者、受剥削的个人和团体给予特别的关注。

(c)社会工作者应促进人们对美国境内与全世界的多元文化与社会的尊重。社会工作者应促使政策与实务工作均展示对差异的尊重、支持文化知识与资源的扩展、倡导展示文化资产的项目与制度、促进保护所有人群权益并确认其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政策实施。

(d)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


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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