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7 Z; E: H! m2 r& c0 g) g&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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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l9 Z. B4 p3 t+ X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G3 R/ T) R; c6 A* \;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7 N5 \" X3 `* o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4 i8 f# e9 Y2 w% w. g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Q8 _/ K5 f' [" W, o w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j8 I7 Z8 z G- X. G& Z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f; i M% F2 x8 S. f* D! [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3 k" T& s. U( N( G, U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 g7 t/ S3 \" k7 a" ]3 U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I- o, V% z/ @* b2 p5 n6 N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G# f4 N" T6 N) ?5 n0 b& M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r# M8 q$ \0 u)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4 A5 Q9 | W7 k! t; }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1 L* a4 q) F! g! W0 Y I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l4 h+ E0 H. z% r0 V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7 Z. a ~: t( x o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3 z- }3 l) r# x# o& a0 ]5 t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M; F4 V+ \7 s! J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o3 X& M8 g* E" U, D! ~( p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 W6 x: T$ \5 D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 r: `2 I( _) B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0 f* p. M! H( |8 y1 b! `1 r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C- O2 f9 q* l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2 S+ c7 f Y! }& S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5 v6 ^+ Q+ x9 z6 m1 I: t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3 T9 V1 I- r1 ?: J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 q* t3 V3 }9 q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Y8 c8 }8 Z; h* P) {&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b; z% o+ R: }0 c0 j. I/ S1 I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B3 ?( \. f# Y! o6 s% k, H& |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8 R: d Q3 T1 O# ~' |, n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0 J5 V# L; Z% R: A( b! X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r6 Y" q9 \+ c# s8 I; I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H7 Y3 t( F5 S5 Q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D$ R" u* ~) L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1 B/ p4 V; K7 |7 |2 I H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d& I+ k/ X& ^7 Y0 F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r4 y! F9 W( R0 @# g8 Q, R( a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y# W$ W. q C( D+ ~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s9 U1 T+ ^- ?9 @' O, w7 k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6 s7 o" W2 d6 q" t" _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k9 C4 M! _2 Y) h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I+ O# C% `. a: K1 X7 }3 Z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y& u7 ?, D+ P! P5 z. n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5 M8 K' r- \2 K" p# `2 d+ `; L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I, l% d& q& Y& H/ G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n6 l5 x3 ?4 |$ V. h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h7 Z* A" A- X/ C, \6 H6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Y+ j& P: G8 l) R! j# j4 A% a: n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n& C& D( ~ f+ ]0 w( Q/ O4 d' I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_( c1 z7 D: X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P, `. C. n6 W- g' L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A! Z% l6 j6 z5 W& O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e( n4 B1 o* W% z+ s$ `* X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W9 T2 o E' C# i( o i0 o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v. A5 F0 \* O$ N K' Y4 k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8 t9 N/ {5 v: M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H0 X# }! Y8 W4 f! H, o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5 v0 r$ a' S, S" Z9 z9 S) x! P# w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7 F. ?2 y* h" l! P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F$ |. w% E7 T/ r# A- s' I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i) V- A- G* ]: t" T2 \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4 L. @" a0 _: c C( Z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8 J) t( e0 a5 I4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r* D( _% R1 t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y2 G( c- a) G* s" e. B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X3 n; o, j/ a* n+ T6 B4 X8 x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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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k5 v$ L: |.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i: \( T+ M5 M; \* M0 i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N& {2 K- s+ x. Y7 {0 |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f6 k2 S# h7 c0 t6 T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X2 F) A6 w G) c- K (三)提供咨询服务;
+ X( ]. L, l* h( _+ W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Q4 y9 Y5 w: S4 U! c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9 I# w6 r- g+ ]" B# n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N j% ]0 x4 r7 i; V# c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e7 c1 U( t& V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1 \; ^# W6 {4 r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 G$ S) t8 X, X2 I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L. K5 ?0 r4 d1 b6 w' @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q% T! `3 {5 P& Z: a5 z)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 u5 a3 C5 i3 m' G) p. Q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Y3 U0 C2 U2 \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 `# ]' c" m: [0 b7 ?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q% X" Y7 |! T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T; v0 C2 `7 k1 t: E" s y2 C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 g3 Q4 N% m. \/ C4 x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n* A& E2 v+ z4 j2 Y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q0 c' }3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N# {5 G, k/ A& ?3 z. g! @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 n1 @# F* I0 k: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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